内保外贷业务境内银行是否需要控制外贷资金的用途?

北京银行 徐昊 |2014-12-24 14:586134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问题:

  内保外贷业务,境内银行是否需要控制担保项下境外借款资金的用途?

  解答:

  文件依据:

  根据《跨境担保操作指引》文件规定: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分析结论:

  内保外贷的业务模式是境内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的申请开立以境外银行作为受益人的保函,境外银行以此作为反担保,为境外公司提供融资。从上述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内保外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且不得以资本形式调回境内。因此,境内银行应该通过合适的方式,监控担保项下境外借款的资金用途。如在保函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境内银行可通过境内企业要求境外被担保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借款资金用途符合内保外贷业务相应规定。另外,境内银行也应在对外提供担保后,尽快取得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的贷款协议,进一步监控贷款资金的用途。同时在贷款发放后,根据“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境内银行还应做好贷后工作,加强与境外银行的沟通,积极跟踪境外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以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提醒:

  以上分析和结论仅代表我们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如存在争议,请以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徐 昊

  审核: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李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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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用途 资金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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