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35年】个人外汇管理逐步放开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23期 12月1日出版
作者: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个人外汇收支管理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总体原则,立足于满足个人正当合理的用汇需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境内个人“走出去”的要求不断增强,境外个人来华活动也逐渐频繁。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外汇局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多年来,个人外汇管理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逐步放开,从限制个人购汇到基本满足个人用汇的发展历程。
在国家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国家要求个人应及时将在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调回境内,鼓励华侨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同时,对个人外汇支出加以严格限制,只在规定允许的方面给予少量的用汇。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于个人外汇收支的管理也不断变化:个人因私购汇的手续和凭证要求逐渐简化,购汇额度不断提高,供汇范围也不断扩大;个人可在异地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也逐步从外汇局下放到银行,并对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给予了一定便利,以不断满足个人经常项目下合理的用汇需求。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另外,随着近年来出国留学、移民人员的增多,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投资等方面的需求增加,境外个人在境内买房、购买股权等行为也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行为,则按照资本项目的管理原则和相关政策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的重点
个人汇款。目前,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个人结售汇。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011年开始,在逐步放宽个人用汇政策的同时,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拓展个人结售汇渠道。个人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共15家,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量增大,占比超过55%。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币现钞。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2013年,推出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试点支付机构可为电子商务客户集中办理项下的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
对交易主体的分类监管。为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防范和遏制个人以分拆手段规避年度总额管理,逐步实现个人结售汇交易主体的分类监管,对分拆结售汇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要求银行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被银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不能在该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柜台办理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审核相关证明。
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的特点
强调事后管理,重非现场监测分析。依托“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个人办理年度总额内结售汇业务时,无需外汇局事前审核,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局利用系统对个人外汇交易实现了事后监测分析,一方面便利了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外汇局从宏观的视角把握个人用汇形势,同时从微观角度实现对违规交易的精准打击。
强调主体监管。在管理模式上,年度总额管理政策摒弃了过去逐笔审核的行为监管及单次限额管理模式,采用了以主体为单位的限额管理模式,实现了个人结售汇业务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
重“负面清单”管理,强调“无罪假设”。在管理理念上实现了“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的转变,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多数守法合规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极为便利,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一定额度内的外币自由兑换。对少数违规个人则施以“负面清单”管理,该部分个人的外币自由兑换额度大幅下调,并增加单证审核要求。新管理模式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通过严格“负面清单”个人业务办理,增加了个人违规成本,实现了对违规交易的惩戒和威慑;二是实现了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可将有限监管资源集中于少数个人,提升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