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浅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

周远祎 |2014-12-17 16:391601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Loan Loss Provisions,以下简称LLP)是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两项准备:一般准备、资产减值损失。

作者:周远祎(大连银行 总行 贸易金融部)

一、前言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Loan Loss Provisions,以下简称LLP)是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两项准备:一般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且不影响当期报告盈余,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的资产损失。其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的1.5%;资产减值准备,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金额计入企业成本,用于弥补特定的已识别的资产损失。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特指资产减值准备。作为一项可在损益表中税前扣除的备抵项目和最大的应计项目,商业银行对LLP的计提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LLP一直被商业银行视为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

随着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的颁布,我国商业银行LLP的提取方法有了新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均已指出,金融企业应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将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但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对于LLP的提取仍依据已经废止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规定,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比例计提的方法提取。这无疑会为其盈余管理创造很大的空间,也不利于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信息失真。

2014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银行业的经营形势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房地产和大宗商品为代表性行业的风险暴露严重,业界不良率普遍攀升。以LLP为基础的盈余管理问题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因此,笔者撰写此文,一方面归纳运用LLP进行盈余管理的基本思路;另一方面梳理现有准则规范,在现行制度下探讨商业银行基于LLP的盈余管理空间并针对准则提出相关建议。

二、基于LLP盈余管理的基本思路

(一)LLP管理与信贷投放

从宏观角度看,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这与商业银行的LLP计提策略密不可分。在经济上行时期,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良好,银行倾向于承担更大的风险,计提较少的LLP并推行积极的信贷政策。但此时信贷的过度扩张无疑为未来经济衰退时期风险的大量形成埋下了隐患。当经济进入低迷期,银行的信贷资产将大量恶化,报告盈余出现大幅波动,银行前期计提的LLP将不足以核销其坏账损失。此时,银行倾向于高估信贷资产的风险,计提较多的LLP并进一步压缩信贷供给。其结果是对宏观经济产生更为严重负面影响,导致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目前,业界及监管机构已普遍认识到,只有对LLP采用“逆周期”的前瞻性管理策略,才能有效控制经济周期的波动对银行业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即,在经济繁荣、信贷扩张的时期,银行应预计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提取足够的LLP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LLP管理与盈余管理

从微观角度看,商业银行基于LLP的盈余管理策略,取决于其盈余管理的动机。对于以降低报告盈余波动性、平滑报告盈余为目的盈余管理行为,商业银行的LLP与报告盈余将呈正向相关关系。Laeven和Majnoni(2003)、Bikker和Metzemakers(2005)的研究均支持该结论。当商业银行业绩不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时,可以通过转销/回LLP等方式减少当期LLP计提,以避免当期报告盈余大幅降低;当商业银行业绩良好,实际损失低于预期损失时,可以计提额外的LLP。这样,既能够避免当期报告盈余的大幅上升,也可以防范未来大量冲销损失所带来的冲击。当商业银行通过此种LLP“逆向”管理策略使其报告盈余不再受到信贷资产质量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时,其平滑盈余的目的也将得以实现。

对于存在改善报表或业绩提升倾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商业银行的LLP与报告盈余将呈负向相关关系。对此,许由传(2010)曾从商业银行的“业绩邀功倾向“出发,予以论述。此时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当期报告盈余的披露,在银行业绩良好、实际损失低于预期损失时,不会计提额外的LLP,以保证当期高水平的报告盈余披露;在银行业绩不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时,也会刻意减少LLP的计提,以尽量避免当期报告盈余水平大幅下降。

这便是运用LLP进行盈余管理的基本思路。无可否认的是,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行为,“隐藏”了自身真实的风险水平,鉴于其经营所具有的高杠杆和高风险的特点,会对广大储户和债权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侵占。这也是银行业盈余管理行为为人诟病之处。

三、准则梳理

(一)LLP提取的方法梳理

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即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准则,商业银行LLP提取步骤如下:1.识别减值迹象,减值迹象又称损失事项,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能够导致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该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2.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的方法是将单项金融资产或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具体比较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予赘述;3.计提减值准备,如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应以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LLP提取的方法比较

相比于原有的LLP计提方法,CAS的相关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主观判断因素的干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业银行基于LLP的盈余管理行为。笔者现将两种方法具体处理整理如下:

计提方法

CAS规范的LLP提取方法

贷款五级分类、固定比例LLP提取方法

操作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

测试频率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至少应按季度

每季度末

操作步骤

1.识别减值迹象
2.进行减值测试
3.计提减值准备

1.进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2.确定准备计提比例
3.计提减值准备

账务处理

1.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通过减值测试进行补提或转回多提金额
3.在损失实际发生时,将损失准备予以转出

    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损失准备转回的具体处理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人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损失准备转销的具体处理

    在损失实际发生时(一般是金融资产到期日),应将损失准备余额和对应的减值资产余额予以转出,同时确认收到本息,将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应冲减资产减值准备,经批准的纳入损益表核算的表内应收利息,无论本金利息是否逾期,一并冲减。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又收回的,核销的相关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减值准备做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CAS.22号准则并未提及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又收回情况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该情况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应该已经纳入了未来现金流量的考虑范畴,其所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在损失实际发生日(一般是金融资产到期日)应一并予以转出。因此,无论资产损失后期收回与否,理论上都不存在贷款损失准备转回的问题。

四、结论与建议

笔者认为,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业银行基于LLP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在现行准则下,商业银行通过计提LLP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依旧存在,银行监管部门未来也很可能针对准则出台更严格操作标准和监控措施。这就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加强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切勿擅自钻准则的空子。

首先,CAS.22号准则规定,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是指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实际利率的计算依据主要是现有合同条款,应于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采用插值法计算得出。而业务人员通过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或减值测试时修改合同条款调整折现率、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直接指定折现率均能够直接影响到LLP的提取金额。因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未来很可向商业银行发布参考折现率,供银行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关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的认定标准,CAS.22号准则并未明确说明。这要求商业银行首先应对自身的信贷资产有全面和准确的了解,以制定合理的认定标准。一旦认定标准混乱,就可能产生单项资产未减值,整体已减值的测试结果。同时,商业银行应遵照准则要求,不得擅自通过变更认定标准来调整LLP金额。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监管部门也很可能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以供商业银行参照。

第三,在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问题上,CAS.22号准则规定,应以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如企业缺乏这方面的数据或经验不足,则应当尽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资产组合的经验数据,并作必要调整。但是,对于经验数据的具体来源和调整的方法准则并未做明确说明,这就无疑增加了业务人员运用历史损失率调整LLP计提金额的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历史损失率的确认主观性很强,对于业务人员的经验要求很高,这也是监管部门最有可能发布统一认定标准的指标。因此,业务人员在后续各期对金融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不断对其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方法和假设进行检查和修正,以保证减值测试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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