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最全的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解析对比
非独立法人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规定的资料;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因结算需要开立的有关证明或借款合同等(可选)。5、增资验资:股东会或董事会增资决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非独立法人 1、临时机构: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批文;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比较
账户 |
使用范围 |
央行核准 |
现金缴存 |
现金支取 |
基本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 |
√ |
√ |
一般 |
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
× |
√ |
× |
专用 |
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
预算单位 |
不同规定 |
不同规定 |
临时 |
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
除注册验资 |
√ |
注册验资不可 |
个人 |
个人投资/消费/结算 |
× |
√ |
√ |
银行账户相关的重要时效
注意:本表中的所有“天”均为“工作日”
1、开立 |
向人民银行备案 |
5天 |
人民银行审核答复 |
2天 |
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5天 |
|||
账户可以开始使用 |
3天后 |
|||
2、变更 |
向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
5天 |
||
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 |
2天 |
|||
3、撤销 |
申请撤销 |
破产起5日 |
||
答复撤销并通知其他银行 |
2天 |
|||
其他银行答复 |
2天 |
|||
办理撤销 |
3天 |
其他可撤销账户:
1年内无收付活动,且不欠银行费用的可撤销。储户收到通知起30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银行汇票与支票的比较
银行汇票 |
支票 |
|
出票人 |
银行 |
单位和个人 |
付款人 |
银行 |
银行 |
付款时间 |
见票时 |
见票时 |
付款金额 |
实际结算金额 |
票面金额 |
使用区域 |
同城、异地和统一票据交换区域 |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记载事项 |
7项 |
6项(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 |
提示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出票日起10日 |
挂失止付 |
现金 |
√ |
几种票据的比较
银行汇票 |
商业汇票 |
银行本票 |
支票 |
|
出票人 |
银行 |
单位 |
银行 |
单位/个人 |
付款人 |
银行 |
银行/单位 |
银行 |
银行 |
付款金额 |
实际结算金额 |
确定金额 |
确定金额 |
确定金额 |
付款时间 |
见票即付 |
定日/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 |
见票即付 |
见票即付 |
使用主体 |
单位/个人 |
单位 |
单位/个人 |
单位/个人 |
提示承兑 |
无需 承兑 |
到期日前 出票日起1个月 |
无需 承兑 |
无需 承兑 |
提示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到期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2个月 |
出票日 起10日 |
挂失止付 |
现金 |
√ |
现金 |
√ |
税务登记时间
登记时间:发生扣缴义务时 |
|||
税务机关:自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
|||
1 |
开业登记 |
领到营业执照起 |
30日内 |
外出经营 |
同一地累计营业超过180天的 |
自期满之日起 |
|
2 |
变更登记 |
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起 |
30日内 |
3 |
停、复业登记 |
停、复业前 |
|
4 |
注销登记 |
批准破产之日起 |
15内→原税局注销 |
到新税局注册 |
30日内 |
和税务相关的其他重要时限:
税务登记证:每年年审,三年换证。
税务登记证遗失: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银行账户开立、更改的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基本存款账户
◇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 |
开户资料 |
企业法人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法人身份证件 |
非独立法人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负责人身份证件。 如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法人身份证件 |
◆一般存款账户
◇简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和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 |
开户资料 |
企业法人 |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规定的资料;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因结算需要开立的有关证明或借款合同等(可选)。 |
非独立法人 |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规定的资料;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因结算需要开立的有关证明或借款合同等(可选)。 |
◆专用存款账户
◇简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从此而言,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对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注意: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8. 人民币存款结算融道网提供。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 |
开户资料 |
企业法人 |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规定的资料;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有权部门对资金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法规、规章、批文或证明文件;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有关证明(可选) |
非独立法人 |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规定的资料;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有权部门对资金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法规、规章、批文或证明文件;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有关证明(可选) |
◆临时存款账户
◇简介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适用对象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 |
开户资料 |
企业法人 |
1、临时机构: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批文; 2、异地建筑及安装单位:施工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注册验资: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5、增资验资:股东会或董事会增资决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非独立法人 |
1、临时机构: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批文; 2、异地建筑及安装单位:施工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注册验资: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5、增资验资:股东会或董事会增资决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