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非法人投资者重返银行间债市(附原文)

2014-12-01 10:19 8934

导读央行金融市场司昨日发布新规,重启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债市。其中,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包括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导读央行金融市场司昨日发布新规,重启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债市。其中,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包括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间债市的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户。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去年4月债市整顿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接央行通知暂停信托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几类乙类户开立银行间账户。此次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允许重返债市,也意味着暂停近一年半的乙类户终于可以重新开立银行间账户、在银行间债市进行投资交易。

  记者此前了解到,有关乙类户重新开户的方案早在今年4月末已开始准备,6月底央行金融市场司就向上级递交相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文件要求,为促进市场合理分层、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为相关投资者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提供服务。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份,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就下发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中旬正式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试点尝试做市分层机制,分为“综合做市”或“专项做市”。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有关做市商制度的一系列安排,主要在于避免因人工一对一询价交易而产生利益输送,这也是债市整顿的重点所在。

  作者:孙璐璐 来源:证券时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调结构、稳增长的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改善资产配置,提升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效能,申请并符合条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以下简称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办理入市备案工作。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为获得备案通知书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做好债券交易联网的工作,并提供交易相关服务。

  受去年监管风暴影响,银行理财,前述四类机构以及丙类户等机构的新开户资格均被暂停,之后央行等部门先后相继发布相关文件,允许这些机构以合格投资者身份重新开户,并同时引入市场分层机制,其中丙类户的交易被限制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申请并符合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以下简称四类非法人投资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

  三、对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应指导其在不影响三农资金供给的前提下,规范开展自营债券投资业务,合理利用债券市场进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为获得备案通知书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做好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工作,并未其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提供相关服务。

  五、为促进市场合理分层,提高市场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为相关投资者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提供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应指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农村金融机构、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及其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等各类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有效防止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债券账户持有人的财产。

  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4年11月28日

  抄送:办公厅

  内部发送:交易处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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