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合作组建---保理公司的制度构想

2014-11-28 09:24525

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资信情况,批出每个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将批出情况告知出口保理商,再由出口保理商转告出口商。出口商发运货物,并将带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寄给进口商(特别转让条款规定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进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是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一种多功能贸易融资方式。通常是在以托收、赊帐为贸易条件的情况下,由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包括信用销售控制、收汇风险担保、债款催收、短期融资和销售分户帐管理等项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上已开展了30多年,对国际贸易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该项业务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尚未得到真正的推广。

  我国有些商业银行近几年开始试办国际保理业务,但通常规模较小,而且属银行的副业,其服务能力和业务品种往往满足不了客户的要求。为此,许多成长中的外贸企业正急切盼望国内的金融业能携起手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国际保理业务。

  多样化国际保理业务对贸易双方的作用。

  笔者认为,多样化的国际保理业务至少可以给贸易双方带来如下一些益处。首先是贸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得到了保障。

  对于出口商来讲,由于有专业保理公司批准的信用额度做保证,可以免除对进口商无理拒付货款或财政困难、倒闭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担忧,使收汇有保障,减少了出口逾期帐款,防止了坏帐。同时,由于有专业保理公司负责当地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可放心地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从而扩大其业务量。而对于进口商来讲,可凭自身良好的信誉和财务表现获得专业保理公司的信用额度及保证金外的信用担保。

  其次是简化进出口贸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出口商来讲,可免除繁琐的单证手续和信用证条款的约束,避免因单证不符而造成的进口商拒付款,随时可根据进口商的需要和运输情况办理发货,不必为开证或改证浪费时间,以致错过销售时机。而对于进口商来讲,收到单据即可提货,在交易过程中简化了购买手续,节省了购货时间,不用批量进货而增加库存积压,并能及时将适销商品投入市场,适应市场多变的需要。

  再次是增加了贸易双方的利润。对于出口商来讲,利润将随交易额的增加和成本、风险的控制而稳步增长,出口产品更具竞争力。同时,由于专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便利,可提前获得货款用于扩大再生产。而对于进口商来讲,由于增加了营业额、降低了成本和减少了库存积压,必然会扩大其利润。

  另外,由于国际保理经营商提供销售分户帐管理的服务,贸易双方可以将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注意力,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业务发展中去。由此可见,国际保理是对贸易双方的全方位的风险保障与金融服务。

  经营国际保理业务是我国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对我国的各类商业银行来说,主要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而国际保理业务恰恰可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这一经营需求。首先,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中介服务,能获得较高的服务佣金,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收人。其次,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与业务范围的扩大,保理业务将为银行业开辟中间业务经营领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再次,良好的服务体系也有助于建立现代化商业银行的形象,建立融洽的银企关系。中国在国际保理业务上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大市场,我国银行业如不尽早采取措施发展该项业务,无异于将这块“蛋糕”拱手让于外国银行。

  同目前我国已开办的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相比,国际保理的服务内容更多,服务面更广。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都要求将出口产品的总金额全部进行投保;而国际保理服务则不论出口商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对外出口,都不对此做出要求。在国际上,根据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保险费可达到出口产品价值的4%;而国际保理的最高服务费通常为出口贸易额的3%,所以,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要比国际保理服务更高。此外,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承担,一旦出现坏账,保险公司一般只赔偿出口商出口金额的70%-90%,而且索赔手续较繁琐,周期较长;而在国际保理服务项下出现坏账,则由保理商在信用额度内向出口商提供100%的赔偿。所以,在赔偿责任上,国际保理也比出口信用保险更具优势。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国内的许多外贸企业(特别是一些成长中的中小外贸企业),更是急切盼望保险公司能在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提供更丰富的延伸服务,而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正是具备了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利条件。因此,国际保理业务也为我国的保险业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银保合作组建专业保理公司的设想

  鉴于以上这些促进金融业和外贸业“双赢”的益处,笔者设想,可由外贸发达地区内的某家商业银行同某家保险公司共同投资,利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技术优势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优势,组建一个专业保理公司。

  这样的专业保理公司可充分体现金融业的“强强联合”,是一种机构创新,同时,这也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这样的专业保理公司成立后,应立即申请加入国际保理商网络Factors ChainInternational (以下简称FCI )。然后,便可根据客户的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保理业务,例如:综合保理或部分保理、直接保理或间接保理、定期保理或预付保理、公开保理或隐蔽保理、融资保理或非融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等等。从而形成银保合作,共同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全新格局。

  专业保理公司运作国际保理业务可以设计为:我国某出口商在欲与若干个进口商签定有利于进口商的D/A 或O/A 方式支付的销售合同前,先与专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保理商)签定保理合同,同时向出口保理商提供每个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并向出口保理商为每个进口商申请一个信用额度。

  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信用额度的申请情况,通过FCI 告知其在进口地的一家有联系的保理公司(以下简称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资信情况,批出每个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将批出情况告知出口保理商,再由出口保理商转告出口商。

  出口商和进口商以D/A 或O/A 方式签约,并协商分摊保理费用。

  出口商发运货物,并将带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寄给进口商(特别转让条款规定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进口保理商)。

  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给出口保理商,如果出口商提出申请,还可以从出口保理商那立即获得一部分预付款。

  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的一联转寄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记入应收帐款,并定期向进口商催收。

  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若进口商违约,则先由进口保理商代偿,以后再尽力向进口商追偿。

  进口保理商将收到的(或代偿的)全部发票金额立即拨付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预付货款后,将剩余部分转付给出口商。

  整个运行步骤先可如此安排,待运行成熟以后,还可进一步简化。

  当然,在银保合作、组建专业保理公司并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过程中,还会遇到政策问题和许多实际问题,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具体支持。但笔者相信,只要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保理业务就一定能够在我国金融界的共同努力下迅速得到推广。

  文/商业保理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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