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订杠杆率管理办法 不提高银行资本要求
银监会近日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银监会明确表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但不会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银监会近日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昨日晚间银监会对外公告了这一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明确表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但不会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的计量办法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
一是改变了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即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二是根据杠杆率国际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时,同时考虑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三是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即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办法》规定的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