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源?对手?且看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纠葛

2014-10-10 15:31 523

商业银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业务,大体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是保理业务。保理,其实可称为应收账款转让,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有追索权的保理第一还款来源是买方对卖方的应付款,第二还款来源就是卖方自有资金了,无追索权就只能追债务人了。

  商业银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业务,大体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是保理业务。很多商业银行,这两种业务都有开展。本文就两者的异同,略作分析。

  保理,其实可称为应收账款转让,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有追索权的保理第一还款来源是买方对卖方的应付款,第二还款来源就是卖方自有资金了,无追索权就只能追债务人了。

  而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

  共同点:

  1、都是基于赊销业务(OA)的背景而产生的,当前的市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已是买方市场。买方为了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通常为卖方提供XX天后才付款的条件,并不是立即付现。这样,便产生了应收账款。

  2、两者载体相同,都是应收账款。国内的应收账款,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表现形式;国际的应收账款,则以商业发票为表现形式。

  3、两者都受《中华人民共同国物权法》的约束,国际保理还要遵循GRIF国际惯例的约束。

  4、实际业务操作时,都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质押登记。

  两者区别:

  1、从授信模式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授信属传统的主体授信,除了应收账款外,还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品;而保理则属于供应链金融的范畴,不同于传统授信,需要利用债项评级的方式考察卖方,因此对其担保品的要求应该较轻,甚至不用提供额外的担保品(除了应收账款本身)。

  2、从还款来源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还款来源,不强调该应收账款项下的收款,可以用其它方式的款项来源进行还款;而保理业务的还款来源则主要是该应收账款项下的收款,所以更强调应收账款的质量(包括账期、买方质量、双方履约程度、关联度等)。

  3、从业务连续性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不具有连续性,借款人的短期资金瓶颈解决后,不会持续的办理质押业务;而保理业务则有较强的连续性,一旦与客户签署了保理协议,则该客户后续经营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都会源源不断的转让给商业银行,业务表现出很强的连续性。

  4、从服务内容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仅为客户提供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融资是客户的惟一要求;而保理业务,则不仅仅是提供融资,还有销售分户账管理、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等一篮子服务,客户可以不办理融资,而要求其它的几项服务。

  5、从客户的财务报表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对客户财务报表表现为银行借款,是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而保理业务中的无追索业务品种,对客户财务报表表现为银行存款,是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美化了企业的财务报表,改善了企业外部形象。

  6、从与买方联系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银行不需要联系买方,不需要对买方催收,不需要处理买卖双方的商业纠纷;而保理业务的明保理,则需要通知买方应收账款的转让情况并指示其将款项还到银行指定的账户,当发生商业纠纷时,银行还要介入处理商业纠纷。

  7、从可否反转让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不存在反转让的情况,因为质押不等于转让,仅存在于质权解除的情况;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反转让是很正常的业务,只要符合双方签署协议的指定条件,银行则有权将已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从而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

  综上所述,对银行的业务部门而言,选择应收账款融资品种时,应优先考虑保理业务。毕竟,保理相当于是“事前保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当于是“事后追偿”。并且,对商务合同卖方而言,保理业务更具有改善报表、商业机密扩散性低等功能。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代替保理操作:一、商务合同买方不愿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而买方一般同时也为银行的优质客户,出于维护客户关系考虑,可以考虑用质押融资代替保理;二、商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质押融资进行“曲线”操作,虽然,司法界对在债权限制转让的情况下能否质押目前还存在争论。

  (转载自博瑞汇驿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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