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中转港海关检验费应由谁承担?
2.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不应当要求托运人必须首先支付海关抽验货物的费用,然后才能尽快将货物转运到下一班船上。3.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收货人拒绝向承运人支付该笔货物的检验费超过六十天,承运人可以在卸货港向法院申请拍卖该票货物,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案件背景:A公司有一单货物,从天津港运到尼日利亚APAPA港。途径法国港口中转时,货物被法国海关抽验,船公司要求,在A公司支付检验费用后,才可以把货物装到下一班船上,运到目的港。请问,这笔检验费用应由谁承担?A公司给客户报价为FOB,但是按照客户的要求,由客户把海运费付给A公司,再由A公司代付运费,向客户指定的某船公司订舱。现在提单上显示运费已付,而船公司又表示不承担检验费。那么,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本案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才能得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1.国际贸易合同的约定本应与运输合同一致,不应产生矛盾。本案的国际贸易合同价格条款是FOB,在运输合同中的提单上应当载明“运费到付”的字样(freight collected),但由于贸易合同双方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以后,双方一致同意将“到付运费”变更为“预付运费”(freight prepaid)。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在提单上载明预付运费与到付运费的意思表示仅是承运人向谁收取运费的依据,绝不能作为承运人向谁收取中转港海关检验费的标准,因为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情。
2.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不应当要求托运人必须首先支付海关抽验货物的费用,然后才能尽快将货物转运到下一班船上。承运人此时的责任是首先垫付该笔海关检验费,并尽快将货物装到下一班船上。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对于这笔海关抽检货物的费用,承运人可以按照《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向收货人收取这笔费用。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直至收货人支付为止。
3.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收货人拒绝向承运人支付该笔货物的检验费超过六十天,承运人可以在卸货港向法院申请拍卖该票货物,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4.本案有一个货方应当注意的问题,即尼日利亚在非洲中西部,承运人将货物首先运到位于欧洲的法国去中转,是否与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这一中转港。《海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绕航,而应当按照约定的、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本案承运人绕航到欧洲的法国去中转货物,显然违反了《海商法》关于不得绕航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如果在法国中转该票货物没有得到托运人的同意,那么在法国所产生的海关检验费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5.本案还有另一个问题需要承运人举证,即因为承运人在过境时有过错,导致法国海关的注意并对货物进行抽检?还是法国海关根据法国法律对过境货物进行抽检?如果承运人不能对此举证,就应当自行承担该笔检验费。
综上所述,本案律师认为,认定船舶是否绕航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而后再根据承运人的举证,证明法国海关对货物抽检的原因是否为承运人的过错,最后才能依据《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总之,在当今中国的国际海运市场上,由于《海商法》的粗糙和不专业,又由于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运市场的管理不够敬业,导致中国的水运市场异常混乱,承运人欺行霸市的现象俯拾皆是,中国货主应当时刻提高警惕,防止被承运人误导或欺凌。
(来源:《海西物流》杂志 2014年0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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