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机构和学者对保理业务基本分类的意见(二)
张宏博认为:保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明保理(公开型保理)与暗保理(隐蔽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与预付保理。学者郭晓晶、广银芳(2011)则提出了保理“五模式”说,即将保理分为单保理模式、双保理模式、直接出口保理模式、直接进口保理模式、背对背保理模式。
保理业务传入中国的时间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内逐渐出现研究国际保理业务的文献。这一时期,基本上是介绍性的文献,如介绍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运作模式以及与其他融资结算方式相比的优势等(杨小苹,1992)。
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入FCI之后,随着市场的发展,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对国际保理业务的依赖度逐渐升高,国内开始出现较多的研究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论文(冯家金,1993;勋,1994;田鹏、严峻、王红宇,1997;苏桂,1998;鞠延强,1998;孙雯,1998;史建源,1998;杨晨晏,2000;贺培,2000),翻译了国外学者的专著(弗瑞迪 萨林格:《保理法律与实务》,1995),首次出现了国内学者的专著(时俊志:《国际保理》,1994;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2001),论述了国际保理的基本理论。
2002年3月由于“爱立信”事件的影响,中资银行加快了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国内学者也开始热衷于关注国内保理业务在银行发展的状况与问题(陆晓明,2002;王晓平,2002;李晓洁、徐曙娜,2003;潘淑娟,2003;姜煦,2003;谢清河,2004;许多奇,2004;马永梅、李少抒,2005;邹小芃、胡晓敏,2005;查媛,2007),关于保理业务的专著也相继涌现(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2002;张军:《WTO与中国国际保理发展》,2002;谢旭:《挑战拖欠:东方国际保理中心的理论与实践》,2003),对保理业务的种类进行了初步划分。但这一时期的学者普遍对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问题关注不够,研究的深度有待提升。
2006年始,国内学者研究保理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宽,关于保理业务的专著相继涌现(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2006;谢菁菁:《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研究》,2011),对保理业务的种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划分。
此后,国内众多学者意识到保理业务分类对探讨保理基础理论的重要性,纷纷提出了各自的保理业务划分依据。根据分类数量,可以分为“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七分法”、“八分法”。
(一)“三分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0)将保理业务分为三类: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学者徐进亮、李俊等(2011)认为,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可分为直接进口保理与直接出口保理;涉及四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涉及五方当事人的保理属于背对背保理。
(二)“四分法”
学者李晓洁、徐曙娜(2003)、潘淑娟(2003)较早提出了“四分法”。他们认为:按照保理业务在境内和境外的不同,可分为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按照保理业务采用融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融资保理(折扣保理)与到期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属于公开型,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学者姚新国(2008,2010)、张宏博(2009)、陈跃雪(2010)、孙莹、金星(2010)、刘铁敏(2010)也提出了保理“四分法”。
姚新国认为:依据保理商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保理商模式与双保理商模式;依据追索权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依据是否提供融资,可分为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依据货款支付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开保理与保密保理。
张宏博认为:保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明保理(公开型保理)与暗保理(隐蔽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与预付保理。
陈跃雪认为:依据保理商对保理的项目融通资金有无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依据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依据保理商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款项,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依据保理业务涉及的保理商,可分为单保理、双保理与直接保理。学者孙莹、金星的观点与此相似。
刘铁敏则认为:依据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可分为到期保理与预支保理(融资保理或标准保理);依据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依据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依据保理组织与进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双保付代理、直接进口保付代理与直接出口保付代理。
(三)“五分法”
学者贺培(2000)较早提出了“五分法”。他认为: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双保理与单保理、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
学者侯颖等(2010)、汪卫芳、蔡海林等(2010)也提出了保理“五分法”。他们认为:依据保理商是否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可分为融资保理与到期保理;依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依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依据保理运作机制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从国际贸易进出口的角度,可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
学者郭晓晶、广银芳(2011)则提出了保理“五模式”说,即将保理分为单保理模式、双保理模式、直接出口保理模式、直接进口保理模式、背对背保理模式。
(四)“六分法”
学者王晓平(2002)较早提出了“六分法”。他认为: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融资与否,可分为融资保理(预支保理)与到期保理;根据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根据出口商与其客户的分布,可分为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根据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可分为双保理与单保理;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
学者庞红、刘震等(2008)、贺培(2009)也提出了保理“六分法”。
庞红、刘震等认为:依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依据是否提供融资,可分为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依据是否将销售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依据供应商与其客户是否在同一国家和地区,可分为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依据保理商是否提供完全的服务,可分为完全保理与不完全保理;依据进出口商身份不同,可分为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
贺培在原先提出“五分法”的基础上,将保理进一步划分为六类: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双保理与单保理、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明保理与暗保理。
(五)“七分法”
学者蔡慧娟等(2010)提出了保理“七分法”,将保理分为融资保理与到期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单保理与双保理、发票贴现(保密保理)与代理保理、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单一保理与背对背保理。
(六)“八分法”
学者黄斌(2006)提出了保理“八分法”,将保理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完全保理与部分保理、直接保理与间接保理、批量保理与逐笔保理、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综合保理与商业发票贴现。
学者谢菁菁(2011)也提出了保理“八分法”,将保理分为完全保理与部分保理、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隐蔽型保理与公开型保理、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普通保理与反向保理、全部保理与逐笔保理、代理人保理(内部保理)与发票贴现。
(七)评析
上述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国内开展保理业务有不少可借鉴之处,其中一些分类具有突破性贡献,具有启发性。大陆学者已充分意识到,“保理业务种类非常丰富,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特征,有不同的名称”。当然,上述分类或多或少存在以下不足和局限:
第一,上述分类体系源于国内外早期的保理理论,大多局限于国际保理的业务分类,严重滞后于国内保理实践的进步。
第二,上述分类概念混杂,从属关系较为混乱,没有较为统一的定义,无法赋予标准代码,影响了保理商之间的交流和保理业务的拓展。
随着国内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保理业务进行统一分类及定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