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如何进行核算
由于是成批销售,销货方给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全额为3 000元,销货方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27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作会计分录如下:(4)“应收账款”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有贷方余额,则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商业信用的国度扩展,导致大中小各种企业的应收帐款比例不断增大。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营业收入在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业务要点
应收账款通常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计价时,还需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5%、20%、25%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往往会给予批发商一定的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薄利多销”。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加以确认。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已经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并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例】某公司销售一批产品,按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金额为30 00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销货方给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全额为3 000元,销货方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27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3 1 59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7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590
收到货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3 1 590元
贷:应收账款3 1 590元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现金折扣一般用“折扣/付款期限”表示,如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折扣为2%;20天内付款,折扣为1%;30天内付款,则不给折扣,全价付款。
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①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现金折扣只有当客户在折扣期内支付货款时,才予以确认。从融资角度来说,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应当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②净价法
净价法是将扣减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的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将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入的金额,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在我国同前的会计实务中,普遍采用的是总价法。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采用总价法入账,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某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价值20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交付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 4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 0天内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 932元
财务费用 468元
贷:应收账款 23 4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20天内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 1 66元
财务费用 234元
贷:应收账款 23 400元
如果在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后收到货款,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 400元
贷:应收账款 23 400元
应用实务
对于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收取的款项,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对于采用递延方式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以及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收款项,应通过“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按应收的全部金额入账。
(1)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对于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应收账款”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有贷方余额,则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例】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1 000元,已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59 5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元
银行存款 1 000元
收到货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9 500元
贷:应收账款59 500元
文章来源:会计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