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在过去,出口商同买方做生意时,不得不小心翼翼,特别是当涉及收取货款时更是如此。他们几乎总是坚持采用能实际保证从买方得到货款的付款方式。
随着现代运输和通讯的发展,贸易市场大为繁荣,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自己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买方市场业已形成。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买方越来越坚持采用适合自己的付款方式,一般为付款期限在120天以内的赊销。
有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许多出口商意识到,要在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赊销方式。这一点在向发达国家出口时,显得尤为重要。但出口商如何防范收汇风险呢?这正是保理业务所要解决的。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综合性 金融 服务,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这四项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由于克服了 信用证 方式资金占用、手续繁琐、机制僵化等弊端,在发达国家,国际保理已经代替 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通常由出口商所在国的一个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所在国的一个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保理服务。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进口保理商对买方负责,为买方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额度,催收未清偿 发票 款项,并保证买方到期付款;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相互负责,签订保理商间协议。由于进口保理商与买方同处一国,它的介入使对买方的信用评估变得相对容易。
在这里,信用额度是一个风险限额的概念,它是进口保理商通过对买方资信进行调查评估而得出的针对出口商的供货买方所能承受的最大支付能力。这一额度可以是单笔额度,也可以是循环额度。但不管怎样,只要出口商在进口保理商已核准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供货,就可以获得进口保理商的付款保证。
在国际保理中,进口保理商做出担保付款的情形除了包括因买方资信原因导致的不付款,还包括因国家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付款风险。因此,可以说国际保理帮助出口商解决了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风险��收汇风险,加之其所具有的无追索权融资功能,国际保理的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
需要强调的是,要充分享受保理的好处,出口商还应该准确把握这一业务的交易特征,避免另外一些风险。
综上所述,保理业务的某些交易特征含有潜在的不足,值得引起出口商注意。但任何一种 金融 服务手段都有其优势和劣势,过分夸大或过分贬低保理的作用都是不可取的。只要运用得当,保理仍不失为一种为赊销贸易服务、功能全面而有效的金融手段。以下是几点建议:
(一)严格指定合同 条款
从法律上,买方应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对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付款,因此订立内容和释义清晰、明确的合同 条款 极为重要。实务中,买方的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提出,出口商可以在贸易合同中 规定 买方提出争议时所需要的法律书面证明,如买卖双方都认可的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裁决的依据。
(二)认真履约,不超额度发货
保理业务不是那些管理混乱、信用不佳、财务状况恶劣的公司的救命稻草,它只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有帮助。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以出口商适当履行义务为前提,这包括严格履行销售合同义务和保理合同义务。出口商应保质保量、按时发货,将发货金额控制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并且还要注意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协议履行自己在保理业务项下的其他一些义务,才能真正获得保理商的保障。
(三)注意单据质量和保存
保理项下的商业单据一般由出口商在发货后自行寄给买方,这是保理业务比信用证简便、灵活之处。但出口商仍应注意商业单据的质量,至少保证合同、 发票 、运输单据、检验证书、装船前要求的其他单据、以及其他履行销售合同的证明等内容完整一致、准确清晰、与进口保理商核定信用额度时的情况一致。这些证明文件都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日后处理争议时处于主动地位。
(四)选择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
保理商的服务质量是成功的关键。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帮助出口商对风险把关。
首先,信誉卓著的出口保理商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所倡导的原则,那就是:“运用正确程序、高效运作,以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坦诚、谨慎、遵循常识和良好商业道德,在与其他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处理中显示最大的善意。”其次,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选择进口保理商并与之合作。只有好的进口保理商才能迅速准确地评估买方资信;与买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迅速收取账款;财务实力足以履约;防止问题和风险发生或将之降低到最低限度;适当处理争议及区分真假争议。而保理商之间的合作与相互负责也必不可少。另外,优秀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选择适合保理的业务。及早去除那些易产生争议的产品或服务是避免争议的最好方法,这不仅对出口商,而且对保理当事人各方都有益。这些不可保理的情况包括:含有使进口保理商难以向买方收取款项的销售条件,比如代销、 寄售 、对销、退货或禁止转让;出具第一单发票时产品还未完工,如分期付款;具有延续性义务的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出口商需要完成安装、调试、 培训 等一系列售后服务。
出口商可以预先查阅出口保理商的介绍资料,看看它的从业历史、业务规模、以往纠纷的解决情况、在保理商联行会的资格与排名、是否具有国际性大银行的背景等,以便选择高水平的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