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

2008-11-28 16:192238

经过几期的学习,相信大家对于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的贸易融资部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前面所介绍的出口信贷和福费庭,属于中长期的贸易融资形式。从这一讲起,我们开始介绍 短期贸易融资。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融通等是短期贸易融资的几 种主要业务形式。其中,代理融通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因此我们就从它开始进行介绍。

    一、 背景情况介绍

    代理融通(Factoring),又称保理(保付代理)或承购应收帐款,是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 融通公司短期对外贸易融资的业务方式之一。在国际商业界,一般更多地使用国际保理业 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这一术语。
   
    对于保理业务来说,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 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简称IFC),一般认为国际保理业 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结算、代办会计处理、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等于一体的综 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一般做法是:在国际贸易中赊帐或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下,由商业银 行或者专业保理商(多为大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购进以单据表示的对进口商的应 收帐款,从而为出口商融通资金,并且同时提供资信调查、销售分帐户管理、货款回收和坏 账担保等服务。当然,出口商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保理商提供全套服务或者 部分服务。
   
    保理业务的产生,可以一直追溯到18世纪中期的英国,从本世纪中期以后,它在全球范围内 获得了迅速发展。目前,各国都比较重视保理业务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尤其在一些欧洲 发达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国际保理业务相当发达。90年代以来,国际 保理业务总额平均每年近3000亿美元,而且保持着相当高的增长率。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主要与国际商品交易中赊销形式的商业信用的发展有关。对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而言,保理 业务能够提供许多便利:保理商提供的商业信用和资金融通,能够使出口商放心采用赊销方 式来促进出口,而把售后的帐款管理、货款回收、甚至会计处理都交给保理商;对进口商来 说,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意味着他们有更多机会获得以赊销方式成交的业务,从而大大降低 业务成本。另外,由保理商这种专业机构来处理帐款回收、财务管理、资信调查等业务,有 利于进出口商集中精力于生产和销售,符合社会经济向专业化、分工化发展的趋势,因此有 利于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不过发展很快、前景广阔。1987年,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 和贷款公司签署了保理总协议,从此为我国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渠道。1992年 ,中国银行正式加入国际保理商协会。此后中国银行北京、上海和广州地区的分行相继开办了保理业务。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类型和基本流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保理业务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承办保理业务的银行或专业 保理商在购入应收帐款的单据后,根据是否立即向出口商付款,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到期保 理(Maturity Factoring)和预付保理(Advance Factoring)。到期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 关单据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并不立即向出口商支付现款,而是确认并同意在票据到期时 无追索权地向出口商支付票据金额。预付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单据出售给保理商以后,保 理商立即对其支付票款。由于预付保理较为常见,所以又被称为标准保理(Standard Facto ring)。
   
    再如,依据是否将保理商向进口商公开,又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 oring)和幕后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公开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单据出售给保 理商后,由保理商出面向进口商收款,同时出口商也通知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而幕后 保理则是因为出口商不愿让进口商得知其缺乏流动资金而需要保理,因此在把单据出售给保 理商以后,仍然由自己向进口商收款,然后再转交给保理商。
   
    不过在实践中,意义最大的分类是根据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不同,把保理业务分为双保理 商模式(Two-Factor System)和单保理商模式(Single Factor System)。由于这种类型 区分直接影响到保理业务的流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也是我们要介绍的重点内容。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可以把保理商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顾名思义,位于进口方所 在地的保理商叫做进口保理商,位于出口方所在地的保理商叫做出口保理商。所谓的双保理 商模式,就是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的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 签订保理协议,将其在国外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而由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 订代理协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有关的应收帐款,并且委托进口保理商直接与进口商联系收 款,同时由进口保理商提供坏账担保、债款催收和销售额度核定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保理商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则进口保理商也必须是该会会 员。国际保理商协会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是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 ,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就是以这个规则为基础的。在双保理商模式 下,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只需要与其本国的保理商进行联系即可,这样就避免了法 律、商业习惯和语言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在欧 洲和北美开展的国际保理业务中,大多数采用双保理商模式。 只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国际保理业务是单保理商模式,通常适用于进出口双方中有一方没有保 理商的情况。单保理商模式又可以分为直接进口保理商形式(Direct Import Factor Syste m)和间接出口保理商形式(Indirect Export Factor System)。在直接进口保理商形式下 ,由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联系,这种形式多用于出口方的客户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 的情况。在更为常见的间接出口保理商形式下,则由出口方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联系。 总的来说,单保理商模式是国际贸易运用保理业务比较早期时的产物,现在主要适用于国内 保理业务。随着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和保理商业务水平的提高,单保理商模式逐渐已为双保 理商模式所取代。
    
    三.理务当事人利弊分析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一笔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当事人:( 1)出口商;(2)进口商;(3)保理商,即承办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保理公司, 它包括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其中后者更为常见。下面,我们依次就这几方当事人在国 际保理业务中的利弊得失进行分析。 首先,对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无疑具有明显的好处,最主要的是能够加速资金流转, 缓解出口商的资金紧张,使出口商能够采用赊销这种方式来促进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其次 ,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的应收帐款提供坏账担保,这样就减轻和避免了出口商由于呆账、坏 账所引起的损失。另外,由于保理商往往还同时提供帐户管理、会计处理、客户资信调查等 服务,就有利于出口商降低经营成本,集中精力进行生产和销售。
   
    当然,不可能有对出口商完全“一面倒”的好事。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保理商所收取的管理费 用一般要高于信用证和托收方式下的手续费。因此,对于客户并不集中,销售量也不大的出 口商来说,保理业务就显得不太划算了。但对于从事批发业务的大中型出口商来说,保理业 务比较有吸引力。出口商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选择国际保理。 其次,由于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支持赊销方式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对进口商的益处显而易见 :进口商风险非常小,而且能够得到出口商的融资。在保理业务的支持下,进口商有更多机 会获得以赊销方式成交的交易,自然是好事一件。另外,由于是采用赊销方式,进口商直接 付款给保理商,这样就节省了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并且简化了进口手续。当然,好事不会无缘 无故从天而降。为获得保理业务支持下的赊销交易,进口商要受到专业保理商严格的资信调 查;而且出口商有权要求保理商为自己的客户(进口商)核定一个信用销售额度(Credit L ine)。
   
    最后,对保理商而言,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益处当然是获得收益。保理商的收益主要 由利息和手续费用所组成。保理商从购入单据向出口商支付现金开始,到从进口商那里收到 货款为止,向出口商提供了一段时间的资金融通,因此可以收取相应的利息。利息一般采取 预先扣除的方式,在对出口商支付现金时就予以扣除。而利率通常要比优惠利率高出2—2.5 个百分点。除了利息以外,保理商还可以就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如资信调查等)收取手续费 用,费率一般是应收帐款总额的1.75—2%。除了直接的收益以外,由于保理业务具有连续 性的特点,开展保理业务还有利于带动进出口商与保理商建立其他的业务往来。
   
    保理业务当然也有风险,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坏账或者汇率风险等问题,保理商就可能遭受 损失。为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利益,保理商在开展业务之前也必须未雨绸缪,预先防范。 这主要表现在保理商对出口商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限制上。常见的限制条件主要有:出口商 经营的是通常无须提供售后服务的消费性商品的销售;出口商的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国 际上通常要求年销售额在10万英镑以上,并且有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口 商经营批发业务而非零售业务等。另外,调查客户的资信甚至核定信用额度,也是防范风险 的重要措施,而这也正是保理商的长处所在。对于普通企业来说,了解和掌握客户的资信变 化、逐一核定合理的信用销售额度,是比较难于做到的。但是保理商或者本身是商业银行, 或者是大银行的附属机构,又可以通过国际保理商协会的代理网络获得信息,在资信调查方 面就比较有优势了。
   
    经过上面的介绍,想必大家也都能够看出来,保理业务对各方当事人都是有利有弊,需要当 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决定。关键在于,国际保理业务通过保理商介入贸易活动,提供综合 性的金融服务,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满足“各有所求”,实现“各有所需”的途径,这 也正是保理业务这种贸易融资方式的本质所在。
   
    (作者单位:北大金融法中心)
   
    思考题:
    1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做法是怎样的?
    2在双保理商模式下,保理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
    3简述保理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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