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贸易融资自偿性若干问题的思考

马晓华 | 2014-09-15 17:36 2722

近几年来,在政府抑制信贷增长过快以及国内外利差空间较大等诸多环境下,大宗商品越来越被用于融资,一些客户以电解铜、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为载体,在转口贸易方式下利用银行远期信用证套取资金的重大风险案件频发,引起了业界高度关注,监管部门十分警觉,出事涉及的银行一阵忙乱。

  华夏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马晓华
  
  近几年来,在政府抑制信贷增长过快以及国内外利差空间较大等诸多环境下,大宗商品越来越被用于融资,一些客户以电解铜、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为载体,在转口贸易方式下利用银行远期信用证套取资金的重大风险案件频发,引起了业界高度关注,监管部门十分警觉,出事涉及的银行一阵忙乱。到底怎么啦?贸易融资作为传统的低风险融资业务,为何不能保持贸易自偿性的低风险特征,而变成了“融资贸易”频发风险,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与防范融资风险双重背景下,作为贸易融资专业人员,更应做到坚守贸易融资自偿性,让贸易融资回归低风险本源。
  
  一、贸易融资风险呈现高发及其表现形态
  
  发生在江浙一带的钢贸融资风险引人关注。自货币政策持续多年“紧缩”以来,加上国内外利差较大,企业对资金的饥渴日益加剧,银行信用证和企业产品功能的异化正在悄无声息进行着。电解铜、电解铝等有色金属和PTA等化工原料正成为企业套现工具。2009-2014年间,大宗商品一路走来,被越来越普遍地用于融资,融资商品从有色金属逐步扩大到钢贸、铁矿、黄金、化工产品等单位价格相对较高,产品标准化,交易量大,流动性好的商品。上万亿钢贸融资积聚的风险在江浙一带等陆续爆发,持续了几年至今仍未完全释放,给银行不良资产控制带来很大冲击。
  
  2014年6月初,青岛港的“德正系”金属贸易融资骗贷事件引发各方关注,据悉共有18家银行160亿信贷资金涉及该事件,作为进出口贸易大港,青岛因贸易融资而引起的金融纠纷案件频出,2013年金融案件收案数量15,630件,约占山东省金融案件的1/5,同比增长8.8%;标的额151亿元,同比增长15.9%,两者均呈快速上升趋势。
  
  6月底,审计署公布的《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表明,有的企业通过贷款“空转”套利,被抽查25家黄金加工企业2012年以来虚构贸易背景,跨境、跨币种循环滚动贷款累计944亿元,套取汇差和利差9亿多元。继钢贸融资、铁矿石融资和铜融资后,黄金融资的风险也浮出了水面。有足够的迹象显示,审计署所揭示的问题可能只是国内大宗商品融资的冰山一角。
  
  7月3日,据路透社消息,天津港涉嫌石化产品欺诈案件,该案涉及混合芳烃,一种普遍用于汽油勾兑的石化产品,报道称石化产品成为中国大宗商品欺诈的新工具,中联油被卷入,涉案至少一船存放在天津港的约3万吨货,价值大约3亿元人民币。
  
  这些大宗商品之所以能融资,主要利用了银行远期信用证产品,基本方式是开立的信用证期限长,而货款回笼期限较短,利用收付款的时间差,多占用了银行资金,把这些资金挪用到房地产、期货、民间融资等高风险领域,期望在这些领域获得高额回报。
  
  利用银行信用证套现方式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进口商品大多是流动性好,容易变现,容易储存,不易变质减损,且单位高的电解铜、铁矿石等大宗商品;
  
  二是由于这种模式套取银行资金非常方便,很多并不经营金属产品的企业也打着各种名义经营大宗商品;
  
  三是进口商与出口商具有关联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完全是母子公司之间的自买自卖,双方容易串通;
  
  四是进口商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只需缴存20%左右的保证金,通过以小博大的方式,在境外银行贴现100%的资金,多获得的资金使用出去获利;
  
  五是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期限超长,从半年以内逐步变成半年以上至一年的远期信用证。银行开立信用证期限长于企业回笼资金时间产生的时间差是企业套现的重要突破口,这给银行风险防范带来很大隐患。
  
  有些客户为了套利,甚至缴存100%保证金开立信用证,如果没有银行开立信用证也就无法套利。套利行为如果有真实贸易背景还可以理解,因为银行最终不会形成垫款,如果银行参与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套利就被利用了,同样会产生涉及合规及外汇政策方面的很大风险。
  
  利用时间差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只是传统的方式之一。近年来,通过虚开、伪造仓单,针对一批货物,出具多笔仓单,在多家银行开证融资的现象增多,不时引发银行大额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案件。如“青岛港”金属融资骗贷事件就是利用一批货物多笔仓单在多家银行质押进行融资的。
  
  值得关注的还有“出入境一日游”模式:进口商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出口复进口,将一批货物从香港进口内地,在内地简单加工后再出口香港,并循环往复办理进出口,造成多笔进出口业务的假象,以此从银行骗取多笔融资。比如,某企业从香港子公司进口金块到深圳,在其进行简单切割,做成金条后出口香港。该笔金条出口香港后,香港子公司把金条熔炼成金块,并由母公司进口到深圳,再切割成金条出口,循环往复,由一笔金块生出多笔进出口业务。这种方式由于通过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不法分子可以向银行提交真实的报关单,银行在不明白真相的情况下,误以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殊不知交易所虽然真实,但是一批货物,多次进出,多笔融资,风险隐患极大。
  
  与香港“一日游”相类似的还有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由于保税区等同于“境内关外”,所以企业不必到香港或公海进行“一日游”,而是利用保税区的“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将货物运到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一日游”,既节省了运输成本又缩短了时间,而且手续简单。对于上游企业来说,货物进保税物流中心就视同出口,可以立即退税。而下游企业只需从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货物,向海关以“加工贸易手册”方式申报进口,就能享受到进口料件免缴关税、增值税的待遇。保税区“一日游”不仅能够骗税,而且可以利用同一批货物,重复进出 保税区,达到香港“一日游”同样的一批货物多次转圈多次融资的目的。
  
  二、贸易融资自偿性正在逐步瓦解
  
  贸易融资自偿性本源。贸易融资在金融界素有自偿性的名号,可以说自偿性是贸易融资诞生的根源。按照巴塞尔协议2004年版192和193条的解释: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和应收帐款的融资。对于贸易融资,借款人除商品销售收入或应收资金作为唯一的还款来源外,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什么实质性资产。这种融资的结构化特征弥补了借款人较低信用等级的不足,仍然可以用商品交易中的存货和应收资金向银行获取融资,就是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特征。
  
  贸易融资自偿性包含以下几个要件:
  
  1、债务条款规定银行对融资项下的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2、借款人可以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偿付债务的主要来源首先是融资项下的资产,其次是企业的综合偿付能力;
  
  3、自偿性贸易融资项下的资产是第一还款来源;
  
  4、结合借款人的资信水平,重点考察这笔融资业务自我清偿的特征以及借款人组织该笔交易的能力,并对该笔业务进行评级。
  
  一笔贸易融资的原始设计思路就是一单货物贸易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所产生的确定现金流的提前变现。在操作上,最初是在出口托收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即银行将“掌握货权—代为收款—放行货物”,转化为“掌握货权—提供信贷—收款还贷—放行货物”。以上是发货前融资的标准流程,它还具有货物自担保的意义,即在交易或收款失败时,仍可通过货物变现来达到自偿性。因此,早期的自偿性兼有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双重意义,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对象锁定为交易的卖方、二是两个还款来源都与货物一一对应、三是第一还款来源湮灭时自动激活第二还款来源。
  
  自偿性外延化演变之路。在资本逐利和商业竞争的作用下,银行和客户之间博弈的天平逐渐向后者倾斜,自偿性的概念在金融界被不断地放宽,贸易融资产品的开发也一步一步地从立足于自偿性过渡到基于交易或客户自身的融资需求。首先应运而生的是赊销融资,也就是基于应收账款的发货后融资,典型的代表为货物贸易保理。此时,融资者仍为交易的卖方,还款来源理论上仍与货物一一对应,但货物的自担保性已然丧失。显然,应收账款的可靠性制约着赊销融资的推广。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融资者是否有能力回购应收账款,就成了银行关心的重点。还款来源不是融资对应交易下的货物回款也被接受了(比如其他销售收入)。还款来源和货物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被撕裂了,从此打开了自偿性衍化的空间。这样,紧接着备货融资就横空出世了。融资立足的基础交易从后端销售延伸到了前端采购,贸易融资从卖方信贷到买方信贷的跨越终成现实。诸如进口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都属于此类。采购本身不产生未来确定的现金流。买方不论是制造商还是批发商,本质上都需要寻找二次买家再交易来还贷。另外,企业没有货权就无法销售,故备货融资也不具货物自担保性。在备货融资中,最理想的状态是下游唯一且有需求,此时未来现金流间接确定,还款来源和所购货物可以间接对应。这就是备货融资自偿性的基本理念,类似于订单融资。而现实中,买方的下游往往既不唯一也不稳定,融资购买的某批次货物再销售时出现部分滞销、报废等也是常情。从而,银行认为此时再将还款来源和货物一一对应已无必要。于是,备货融资的自偿性被放宽成在经营连续的前提下,只要还款来源与所购货物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即可。这种想法又催生了诸多特殊还款来源下的贸易融资,如出口退税融资、存货质押融资。前者看重的是企业经营附带的政府补贴,后者侧重于担保物的迅速变现能力。此类贸易融资的还款来源仅与客户的整体经营存在逻辑上的关系,自偿性的原始概念几乎荡然无存。
  
  简单地说,自偿性等于划一个圆圈,即期信用证放单时开证人一手交钱一手拿走单据(等于货物),开证银行拿到资金对外付款,等于把圈划圆了,自偿性非常明显。而远期信用证则不然,承兑前银行掌握着单据,等于掌握着货物,承兑时银行没有得到开证人资金,只是得到开证人(客户)一个同意未来付款的承诺,银行凭着对客户的授信就把代表货物权利的单据放走了,此时资金未回,自偿性未完,只有等到付款前开证人把资金打到开证银行,开证行才能按时付款,自偿性终结。利用远期信用证套取资金,问题出在承兑时开证人承诺很好,拿走了单据,销售了货物,资金没有及时打到银行,而真正到付款时开证人没有资金打来了,银行被迫垫款。由于有银行对开证人的授信,此时远期信用证承兑后等于对开证人给予贷款承诺,该到对外付款时,开证人能否及时打来资金成了关键,而这一点靠谁保证呢?完全靠授信,对客户的信任,是信用授信、保证授信还是抵质押授信,对银行的保全程度是不一样的。
  
  三、自偿性演变后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值得关注。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银行业贸易融资业务集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目前,在开证期限上,即期证越来越少,开了即期一般也会配套90天的进口押汇或进口代付业务,为客户提供较长期限的资金融通,融资期限与以前相比明显变长。部分跨境人民币业务更是开立360天以上,大宗商品期限也在180天以上。信用证被异化成为客户融资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2、虚假、虚构贸易背景。如前所述,部分客户通过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商中转进行套现、套利活动,进口货物“香港一日游”、转口贸易、延长正常融资期限等都成为企业利用利率汇率差进行套利、套现的常用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属于无本套利,可以反复操作,在国内房地产热、民间借贷热的背景下,成为企业高风险逐利的主要动机,银行很难有效识别和防范。
  
  3、重复抵押。部分企业利用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煤、油等进口货物不利货物监管或仓储企业的监管漏洞,一是伪造提单、仓单等单据进行融资,二是同一提单、仓单在多家银行办理融资,三是内外勾结私放货物。
  
  4、贸易融资风险向国内信用证领域蔓延。客户在国际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受限时,将向国内信用证项下发展;国内信用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替代,在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资产权重高于国内信用证的前提下,将部分向国内信用证转移,风险将进一步向国内信用证蔓延。
  
  5、供应链链条整体风险。贸易融资风险延着客户贸易链向上下游客户转移,在钢贸等贸易型企业发生风险之后,钢贸的生产商一面临着风险,在风险积聚一定程度后,将集中爆发,而核心企业的风险将导致整个链条出现风险。
  
  面对自偿性演变后贸易融资业务向高风险转变的形势,银行方面对此很难应对,如严格按自偿性控制风险,不能随同业放松而放松,则业务做不大,银行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的,同业能做,为何我做不了,有时会硬着头皮做,真正做起来,又发现在控制风险的能力方面有不足,很难:
  
  1、对物流及资金流缺乏有效监控。进口项下,货物进口后因客户需提货用于生产,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货物质押方式进行监管,客户销售货物的资金回流也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货物失控,而只能完全依赖客户信用进行风险补偿,失去了贸易自偿性特点;出口项下,发出货物后,一是无法做到客户TT项下回款的一一对应,二是部分客户改变回款汇路,通过香港进行中转,导致国外进口商虽付款,但银行未收款,回款资金处于失控状态。
  
  2、对核心企业过度依赖,客户授信额度过度膨胀。银行嫌贫爱富的特性,造成对核心企业授信的过度泛滥,核心企业风险将是大面积风险。在代理进口业务中,代理企业往往因为忽视对委托方的资信管理,仅关注代理费,导致在委托方出现经营风险或欺诈的情况下,承担较大风险损失,而银行则因为仅关注一方授信,未整体把控风险,导致出现不良。
  
  3、高风险形势下的考核指标压力。每家银行的考核指标都是刚性的,只可增不可减,面对每年不断增长的营销压力,客户经理从自身角度出发,往往重营销轻风险,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多流于形式,未真正做到位,或者尽管发现了风险苗头,但迫于营销压力,抱着侥幸心理,仍然促成了融资的发放。
  
  4、进口业务多为资产带动型业务,耗用较多资源,但是金额高、业务量来得快、收益高。当前银行以贷款为主的经营风格仍未发生根本改变,以贷养存、以贷促收仍是银行主要经营方式,进口贸易融资收费高、带来的中间收入多,成为银行加大中收力度的首选产品。
  
  5、没有形成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和团队。贸易融资业务一方面未在贷前、贷中、贷后形成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无法在管理措施上体现贸易自偿性特点,另一方面在部分环节依然脱离于人民币业务的风控管理,没有相应的机制和团队支撑对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没有针对贸易融资的风险经理和货押中心团队。
  
  四、多措并举坚守贸易融资自偿性本源
  
  随着贸易融资自偿性外延化,以及各种利用银行信用证套取资金手法的不断被揭穿,不仅银行自身而全力尽职,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遏止贸易融资自偿性逐步瓦解的势头,回归贸易融资自偿性本源。
  
  确保贸易融资真实性。贸易融资真实性是自偿性的前提,没有真实性就没有自偿性,贸易融资的真实性越来越肩负起保障贸易融资信贷安全职责。贸易融资真实性包括贸易背景真实性和还款来源真实性两个方面。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融资活动和自偿性的前提,其内涵非常宽泛,包括融资需求是否真实、交易对手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真实、相关要件是否真实、财务数据是否真实等。任何一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恶果,比如伪造报表掩饰困难、涂改合同过度融资、非法经营被查封,乃至无中生有、合伙骗贷等。还款来源真实性的内涵则包括还款来源与客户的经营是否有关,以及结算周期和融资周期是否匹配(可称为双周期的匹配性)。如果还款来源不真实,即使货物的买卖交割真实,也难逃变相挪用信贷资金之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自偿性的验证。目前,大多数银行普遍具有只追求形式上的表面真实性并以此作为脱责手段的下意识,而罔顾资金流不真实的骗贷套利风险。
  
  围绕贸易融资真实性的内涵,银行自身要做好十四个重要风险环节审核把关、精细管理。
  
  银行授信审批部门、用信审核部门、贸易融资专业部门及经营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风险管控工作。概括起来,应当在以下十四个环节审核把关,各司其职。
  
  1、核资质。进出口资质,国家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要提供对应资质证明;外管局对客户的分类评价和专项检查结果。
  
  2、核进出口情况。主要包括:进口、出口金额;主要进口产品及对应国家、出口产品及对应国家;是否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代理业务情况;是否有转口贸易业务,转口贸易业务情况。通过风险监控系统对客户进出口数据进行查询核对,主要包括近两年客户商品及贸易国进出口数据分布情况及同比变化情况,月度进出口数据分布情况及同比变化。
  
  3、核上下游合作情况。区分进口、出口、代理、转口/转卖、自营大宗商品进口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进口融资业务重点了解:(a)主要进口客户、进口商品、结算方式、结算账期、合作时间、进口规模;(b)主要下游销售客户、销售产品、结算方式、结算账期、合作时间、销售规模;(c)货物流各环节所需时间:原材料运输时间、报关时间、运输到工厂时间(如有)、生产时间(如有)、交运给下游客户时间。
  
  (2)出口融资业务重点了解:(a)主要出口客户、出口商品、结算方式、结算账期、合作时间、出口规模;(b)出口客户融资需要单独针对每一个出口客户进一步了解,主要包括国外客户资质和行业地位、合作年限、所在国家风险情况、订单变化情况、历史合作和回款情况,回款情况可通过有关收汇凭证确认。
  
  (3)代理业务重点了解:(a)代理业务从事时间,客户优势及盈利模式;(b)代理业务上下游情况,代理业务结算方式、账期,代理业务客户资金占用时间及比例;(c)代理进出口产品及国家分布;(d)代理业务客户自身风险管理手段。
  
  (4)转口/转卖贸易重点了解:(a)转口/转卖贸易从事时间、交易动机、盈利模式;(b)转口/转卖贸易客户上下游情况,转口/转卖贸易客户上下游客户与我行客户关系;(c)转口/转卖贸易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客户资金占用情况。
  
  (5)客户自用的大宗商品进口业务实地核实:(a)企业生产、经营用原材料情况;(b)进口成本与产成品的销售价格情况;(c)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产出、销售收入等数据,判断企业进口大宗商品的实际用途。
  
  对涉及转口贸易、上下游客户间为关联企业的,要认真调查进口企业与上下游客户之间的结算方式、销售回款情况等,避免企业借用转口贸易方式套取、挪用融资资金。对大宗商品转口贸易、下游客户客户为关联企业的,应进一步了解货物的最终流向。
  
  4、核商品。是否客户主营业务,是否列入重点关注商品。对于容易被异化为融资工具的电解铜、铁矿石、棕榈油、PTA等单价高、具有金融属性、变现能力强的大宗商品,要确定客户自用还是贸易,并判断合理性。对于黄金、珠宝等价值高、体积小、易于标准化的进口商品,要进一步核实进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防范虚构贸易背景纯套利行为。
  
  5、核价格。价格是否倒挂,国际、国内市场价格情况,价格走势,是否有盈利空间。如有上述情况,应进一步核查企业进口需求的合理性,避免利用大宗商品套现。
  
  6、核期限。办理进口融资业务时要求提供上下游合同并锁定回款路径,如融资期限超过90天,应要求客户提供融资期限合理性的说明并由经营单位核实确认,说不清楚融资期限的业务不得办理。要审核下游回款情况。主要包括回款方、回款时间、回款路径。回款路径是否直接回款,有无第三方控制回款情况。
  
  重点审查融资期限。期限的匹配是贸易融资真实性的关键。按照客户提交材料,判断交易对手风险情况,判断客户融资产品是否适用,计算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基于货物流周转时间,按照上游客户结算方式和账期、下游客户结算方式和账期计算资金占用时间。如:上游客户给予账期长,相应减少资金需求时间;下游客户给予账期长,相应增加资金需求时间;与下游客户采用银承或信用证等方式结算,银承和信用证本身可以作为融资手段,要注意避免重复融资。经营单位应对融资期限的合理性做出书面说明。如大宗商品融资期限明显超过实际周转时间,要警惕融资套现。该不做的就坚决不做。
  
  7、核金额。单笔金额是否合理,与客户交易惯例是否一致,与客户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对大宗商品进口价格与国内销售价格出现倒挂的,应进一步核实企业进口需求的合理性,避免利用大宗商品融资套现。
  
  8、核货运。进口国或出口国是否与海讯通系统查询的贸易国相同,如为新业务,需重点关注;制度要求实地核查的业务,是否已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实海运提单、仓单等货权单据的真实性,应逐笔登记仓单,发现多次重复交单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我行资产安全。
  
  9、核交易对手。核实用信时的交易对手与调查报告中交易对手情况,相关进、出口商在我行的历史业务情况。对于初次合作的交易对手、如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应经审批中心同意后办能办理。初次合作的交易对手,要重点审查交易的合理性,上游客户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要重点核查贸易背景,下游客户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要重点防范关联企业挪用资金;对于同一进口商、同一出口商,交易条件与历史记录相比有重大变化,付款条件发生变化,应重点调查,对于历史回款记录不好的交易对手,要审慎办理业务。对于代理业务,要重点了解被代理公司与交易对手是否有关联关系。
  
  10、核单据。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制度要求审核。进口业务原则上要求客户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提供不限于贸易合同、发票原件、报关单、正本货权凭证或货物收据等,如无法提供需出具相应说明,并及时后补。对于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大宗商品客户,特别是提供的相关凭证、收据不具备货权凭证的业务、客户,予以重点关注,并向经营单位发出风险提示函。货运单据如为海运方式,可通过“物流通系统”查询或登陆船运公司官方网站确认。转口贸易必须提供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或正本实名仓单或LOI,如提供的是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无法查询,则需通过出具货物到港情况说明或其它方式核实其真实性;如提供的是全套正本仓单,必要时对仓储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11、核行业。是否为产能过剩行业,是否为近一年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贸易融资部门预警的行业,如是,要提出同意客户办理业务理由和风险防控措施。
  
  12、核同业及我行用信情况。客户在同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种类和融资期限,必要的时候需提供相关凭证;与我行国际业务情况,主要包括合作开始年份,历史结算方式分布情况,贸易融资产品合作分布情况,历史贸易融资回款、还款情况等。
  
  13、审核财务数据在对客户整体财务情况了解的基础上,重点对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科目进行审核,判断贸易融资期限的合理性。
  
  (1)企业资产规模与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的关系。如企业资产规模明显放大,企业融资需求扩大,但销售收入、应收账款没有明显放大,资金可能被挪用。
  
  (2)应收账款科目。主要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是否和企业描述的出口企业或者进口业务下游客户相一致;应收账款周转期限,用于判断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如应收账款周转时间很短,融资期限很长,则明显不匹配。
  
  (3)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金额及构成。如果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金额较大,要防止关联企业挪用、民间借贷。
  
  (4)应付、预付科目。应付、预付科目主要采购产品是与主营业务相关还是与非主营业务相关。
  
  (5)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与销售收入有对应关系,如有较大出入,需有合理原因说明。
  
  审核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情况。对客户及其所在集团的整体投资经营状况要有全面的了解,对其各项对外投资、新建项目、新业务要及时跟踪。
  
  14、核企业背景。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关联公司较多、关系复杂、关联担保或互保的企业,要重点关注。要了解实际控制人背景,关注其政治背景、风险偏好、个人行为、健康情况等,每季应面谈一次。关注企业及关联公司整体负债及规模情况,对客户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通过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在社会范围内共同努力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建议银行业协会或国际商会牵头建立提单、仓单、应收账款的质物登记系统。银行办理融资后,需进行质物登记,避免造成各银行的重复融资;建议海关开放进出海关的数据库,允许银行进行查询,与客户提供的贸易数据进行数据匹配,以帮助银行减少人工、提高自动化识别手段,增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能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布违约客户黑名单,使不诚信企业无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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