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与福费廷的区别

2014-09-09 14:04 5511

  (一)起源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起源于18世纪美国东海岸,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国内业务:由保理商向货物卖主无追索权预付一定货款金融以取得

  (一)起源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起源于18世纪美国东海岸,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国内业务:由保理商向货物卖主无追索权预付一定货款金融以取得向货物买主收取货款的权利,在付款到期日向买主收取货款。到本世纪60年代以来,保理业务的服务已发展成为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一种新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目前,全世界保理公司已达500多家,年轻营业务量在5000亿美元以上。

  ②福费廷业务起源于50年代末的瑞士,由于当时冷战设立的贸易壁垒日益减少,西方国家与东欧及亚非拉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恢复了活力,发展中国家进口大型资本货物时往往要求出口中过180天的延期付款便利,福费廷市场就是在当时政府援助及商业银行贷款不足的情况下为向出口商进行中期融资而应运产生的。

  目前,福费廷业务在美、德、英、瑞士等发达国家应用已相当普遍,业务量不断扩大。同时,随着市场的变化,福费廷业务也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融资期限可缩短至几个月,最长延至七年,融资范围也由资本设备的出口发展至消费品、农产品出口,甚至英国国内售贸易票据也采用这种技术。

  (二)业务运作流程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出口商将新客户的有关情况告知事先与之签订了保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出口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并确定出不同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此信用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以赊销方式进行结算的贸易合同,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将附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通过保理商交给进口商。

  保理公司买断应收账款并垫付部分货款(一般占发票金额的85%-90%)给予出口商,保理商负责管理并催收应收账款,到期时进口商将货款支付给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有关各项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

  若进口商在货款到期后90天因清偿能力不足而未能付款,则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②福费廷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进出口商在洽谈贸易合同阶段,出口商如欲使用福费廷业务融资,必事先和其所在地一家金融机构约定,做好各项信贷安排,同时为进口商选定进口地一家一流银行,由其对交易中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进口商开立的本票进行付款担保。

  福费廷机构一般先向出口商报出虚盘,说明贴现率的大致范围以便出口商福费廷机构在了解交易细节、做出提供信用的决策后,即报出实盘,承担融资义务。出口商在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将取得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开出本票,经进口地银行担保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将汇票或本票向福费廷机构进行无追索权贴现,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收回货款。在票据到期日由福费廷机构向进口商提示票据,取得款项。

  (三)业务期限和标的的区别。

  ①虽然两种业务都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条件下的交易,但国际保理商一般承揽短期应收账款(90-180天),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于中长期应收账款(180天-7年)。②福费廷公司大多情况下承做一次性交易,但要求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大(达到25万美元以上);保理商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由于信用额度限制,一般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小,但规定出口商的有关符合协议的出口业务都可采用保理方式进行,保理商因此也能占有出口商出口业务的相当大比例。

  ③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适合于出口商以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的消费品,如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金额大、时间长、风险大的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的出口。

  (四)主要单据及其流程的区别。

  ①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规定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叙做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从而体现应收账款的债权转移(少数情况下也由出口商另寄转让货款所有权通知书给进口商而实现债权的转让)。

  出口商在将发票及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的同时,还必须将发票及有关单据的副本交给保理商,以便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催收和管理。②福费廷业务中最主要的单据则是体现应收账款的一系列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本票或汇票。

  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在由约定的大银行以开具保函或在每张票据上进行背书担保的形式进行保付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据以向福费廷机构办理贴现,每张票据在其到期时由债权买方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本票和汇票因其操作上的简便性、法律上的广泛共识性与可流通性,因而被作为贸易融资工具大量应用于福费廷业务中。

  (五)风险承担区别。

  ①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对进口商批出信贷额度后,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除非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否则信息额度一般不会被撤消或改变。出口商在额度有效期内一切符合保理协议条件的交易都可适用国际保理方式,要求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100%坏账担保,但保理商只承担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即进口商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引发的货款拒付风险,而与国际贸易中相关的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和资金转移风险则不承担。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在贴现票据后,即把所有的风险都转移给福费廷机构。

  ②在两种业务中,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由其引发的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风险,保理商和福费廷机构都不承担而由出口商负责。③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确定一个信用额度而把有关的风险确定在适合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福费廷机构则主要通过选定进口地一家银行对票据进行担保、邀请其他投资者参与业务融资等方式而把风险控制在适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

  (六)经营机构的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除在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由银行直接办理外,多数国家由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财务公司办理。这些公司大多由大银行开设,是银行的附属机构。各国都有几大保理公司,且大多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FCI),它们之间相互交换进口商资信情况,掌握客户的付款能力,并有一套业务处理的制度和惯例,即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②福费廷业务则是银行的“无追索权中长期出口信贷”业务,一般由银行信贷部门直接办理,在有些国家也设立专门的福费廷公司或由一些实力较强的财务公司承做。

  (七)业务主要功能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一揽子综合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对信贷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承担100%的信用风险责任,代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管理并定期向卖方报告账务,资金融通等。②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将远期汇票或本票让售给债权买方,后者凭进口方银行保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比较单一、其主要功能是出口融资,是中长期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

  (八)费用计收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中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融资利息:即出口保理商预垫货款、给予出口商资金融通而收取的费用。保理商一般在垫款日征收利息(即利息预扣),这种利率一般稍高于通常的贷款利率。(2)附加费用:主要包括三项,服务佣金——主要是保理商核算信贷、承担信用风险、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资信调查评估费——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而收取的费用,在有效期结束而使用同一信用额度则收取一定的保留费;银行转账费用——按银行实际收费计收。

  ②福费廷业务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1)选择费:债权买方对出口商发出实盘后至出口商接受报价以前的一段时期称为选择期。选择期较短(如在48小时以内)则不收费用,选择期较长(如1-3个月)则要收取一定的选择费。

  (2)承诺费:债权买方同意购买票据到出口商实际发货取得有关单据的一段时间称为承诺期。这一时期一般要持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福费廷融资者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承诺费以弥补在承诺期内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及筹集资金的费用。(3)贴现利息:融资者对出口商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而收取的信息。

  (4)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买方的预期利润、其他手续费等。③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一般按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协议确定的费率收取费用;福费廷业务则由福费廷融资者在分析进出口商交易的具体风险及有关期限后确定各项费用,加总并计算得出一个固定贴现率而报出实盘。国际保理项下的费率一般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福费廷业务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国际保理费率。

  (九)业务再出售与再参与的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信用额度的确定,从而把交易的风险和交易金额控制在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之内,保理商一般都自己承担风险而不会再将交易的风险转嫁出去或邀请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交易。②福费廷业务则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中期投资工具。

  福费廷债权买方在承做福费廷业务以后,若债权金额过大,可以向其他潜在的投资者发出邀请,寄出有关单据附件及业务说明书,要求共同参与投资以分散风险或甚至只作为福费廷市场中的经纪人,把有关债权及风险全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而自己不承担融资的责任。对福费廷票据的投资,一方面因为投资者必须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所有风险,其收益可能大于类似期限、币种的证券投资的收益;另一方面,风险由于进口地大银行的担保而变得适于投资者承担,从而福费廷票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也易于再贴现和再出售。

  因此,福费廷业务正发展成为一越来越重要的中期投资业务。同时,福费廷业务在有关货币的使用、银行保证形式、票据等方面,都设计成适于再投资、再贴现的形式而有异于国际保理业务:交易的货币一般使用美元、欧元(以前为德国马克)、瑞士法郎三种可自由兑换货币,银行所作出的保证形式必须是不可撤消、可转让的保证,进出口商开具的本票或汇票必须是可议付的等。

  (十)其他区别。

  ①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签订时,如欲使用保理方式,一般就在合同中订明,即进出口商双方都明白该项交易使用了保理方式。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很可能不知道出口商采用了福费廷技术,很可能不知道其票据已被无追索权贴现过。②大多数保理业务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没有多大经营能力,这些地区法制和金融设施不健全,不能通过其他保理商获得必要的资信情报;但是福费廷业务由于一般要求有银行担保,所以大多福费廷机构愿意承揽这些国家的应收账。

  文章转载自:保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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