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金融必须秒懂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类专用名词术语通译范文

刘浩 |2014-08-25 13:421538

1.票据: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广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上的票据。

  1.票据: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广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上的票据。

  2.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只要持票人占有票据,一般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就能接受其行使权利的要求。

  3.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4.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

  5.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

  6.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 ,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7.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

  8.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9.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发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即是基于出票人的信用签发的。

  10.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委付证券:是指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即是。

  12.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

  13.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个法律部门中关于票据规定的总和。狭义的票据法,则指有关票据的专门立法。

  14.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划线、见票等行为。

  15.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16.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17.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18.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19.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20.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21.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2.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3.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力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24.附属票据行为:又称从属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

  25.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

  26.独立性:是指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27.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

  28.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9.票据行为能力: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30.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31.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32.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3.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根据违反禁令仍为记载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可将不得记载的事项分为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34.记载无效的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是指行为人虽然作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但是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35.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有害事项”:是指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36.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给对方持有不同的票据行为,其接受交付的相对人也不一样

  37.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38.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9.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40.出票取得:也就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

  41.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4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43.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44.物的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

  45.人的抗辩:也称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46.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47.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债务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据的抗辩,抗辩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48.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

  49.票据的变造:是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者增加、减少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

  50.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51.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据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付款的行为。挂失止付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及时向付款人发出。

  52.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向社会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申请法律保护。

  53.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5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5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6.汇票法律关系:因汇票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汇票从出票到付款,往往要经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多项票据行为,因此汇票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出票法律关系、背书法律关系、承兑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等。

  57.汇票当事人: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58.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

  59.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签发的汇票

  60.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

  61.远期汇票:是指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62.定期汇票:也称定日汇票,是指在票面上明确记载付款日的汇票;

  63.计期汇票:指在出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64.注期汇票:指在见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65.一般汇票:是指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汇票。

  66.变式汇票:是指一人同时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三个基本当事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

  67.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

  68.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69.付受汇票:是指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

  70.己受己付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皆为同一人。

  71.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72.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

  73.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欠缺作成或交付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出票行为皆不成立。

  74.付款日期:是指汇票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汇票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即汇票到期日。

  75.付款地:是指汇票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的地点,对确定支付货币的种类、拒绝证明的作成、管辖法院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般应当在汇票上明确记载。

  76.出票地:是指出票人在发行汇票时,形式上所记载的出票地点。

  7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8.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79.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

  80.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

  81.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

  82.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

  83.委任背书:以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是委任背书

  84.设质背书:以为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为设质背书。

  85.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86.权利证明效力:也称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87.委任背书:又称委任取款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

  88.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在汇票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

  8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90.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

  91.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92.全部保证:是指保证人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保证

  93.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保证

  94.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人作为保证人进行的保证

  95.共同保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汇票债务所进行的保证。

  96.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的同时,还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

  97.略式保证:是指仅有保证人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

  98.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99.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100.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01.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到期日届至之前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102.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权。

  103.最初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追索权;

  104.再追索权:是指向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之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

  105.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权的手续。

  106.拒绝证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据效力的文字证明。

  107.退票理由书:是指承兑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出具的,记载不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证明。

  108.拒绝事由的通知:也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109.选择追索权:又称飞越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追索人。

  110.变更追索权:也称转向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即使已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只要汇票上还存在其他未被追索的债务人,持票人仍可以对这些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11.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对持票人已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对其前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12.最初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

  113.再追索金额:是指偿还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要求其前手清偿的金额,一般也包括三部分,即已清偿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

  115.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16.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

  117.本票出票的款式: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本票上记载的事项。

  118.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

  119.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见票日期并签名的一种行为。

  120.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21.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122.支票出票的款式: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事项。

  123.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

  124.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就是所谓的空头支票。

  125.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

  126.全国范围出租大量贴现包装户,打款户,收款人户,电票走账户,银行回报收款人等各类专用包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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