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外商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问答

杨永 |2014-08-23 09:352523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可至银行直接办理,无需至外汇局办理利润汇出的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时,应完成上一年度的外汇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15期 81日出版

作者:杨永 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问: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可至银行直接办理,无需至外汇局办理利润汇出的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时,应完成上一年度的外汇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银行办理利润汇出手续时,将按照法规,要求企业提供: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等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全年未发生外汇收支,是否需参加外汇年检?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自2014年开始调整为外汇年度报告。不论企业是否发生外汇收支,均需参加外汇年度报告,按照外汇局要求报送数据。凡报告年度内已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均纳入年度报告需申报的企业范围。


问:联合年检报送后是否还需要报送外汇年检?

 

答:商务部门牵头开展的联合年检工作,自2014年起调整为联合年度报告工作,外汇局是此项工作的参与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送联合年报数据,应通过联合年度报告网站填写《外方权益统计表》,还需通过外汇局的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外汇年度报告。


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如何办理意愿结汇手续?

 

答:意愿结汇业务是相对于支付结汇业务的一种制度改革,核心涵义是将结汇行为和资金支付行为分离管理,将交易用途的真实性认定后移至资金支付环节。意愿结汇业务依然在银行直接办理,但需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接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待资金支付时需提供用途真实性证明资料。目前,意愿结汇业务已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吗?

 

答:根据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不能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按照现行法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是对现有政策的改革。


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后,仅取得一张《业务办理凭证》,不再发放IC卡登记凭证了吗?

 

答:2013年5月起,外汇局启用全新的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办理资本项目下的业务。其中,企业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时,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外汇局端将记载相关交易中的重要金额信息等内容,同时发送至该系统的银行端,供银行查询并为企业办理资金业务。信息传递至银行端后,银行需于系统界面上输入“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随机码”这三个重要身份验证信息。而这三个信息是由外汇局在登记完成后,打印在“业务办理凭证”上的。此凭证的作用与停止使用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应的外汇登记证IC卡相同,起到企业身份验证信息载体的作用。

对不同种类的资本项下登记业务,设定了不同的业务办理凭证。如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业务,外汇局办理登记后,打印给企业的两张业务办理凭证上分别标注了不同的业务种类,企业需凭不同凭证分别至银行办理增资资金流入和外债资金流入手续。


问: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认缴制后,是否可以不实际缴入资本?是否无须办理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

 

答:资本认缴制的含义是投资方按照章程或合同中的约定缴入资本,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再对缴入期限、出资方式比例等进行强制规范和约束,并非是无须实际缴入资本。

外汇局对外国投资者的境内直接投资权益实行登记管理,通过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缴入的货币及非货币出资的“外方流入权益登记”来实现。在实行认缴制前,“外方流入权益登记”因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环节联系在一起,即理解为“验资过程中外汇局询证”;在实行认缴制后,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若选择则依然由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向外汇局申请“外方流入权益登记”;若不选择则由企业自行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权益登记手续”。未办理权益登记的企业,外汇局的监管系统中将列示“外国投资者未出资”,其后续业务将无法办理。


问:外商投资企业币种变更需至外汇局办理手续吗?

 

答:币种变更业务应区分“注册币种变更”和“出资币种变更”两种情况:(1)“注册币种”是企业资本规模的衡量单位,外汇局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多项金额数据均由此币种单位标识。一旦注册币种发生变更,企业需至外汇局柜台办理“注册币种变更”手续,以更改全部以此币种标记的全部数据项。(2)“出资币种”作为实际缴入资本的金额币种,不是监管系统关键的数据衡量单位。此币种发生变更时无须至外汇局柜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外方以100万美元出资,现调整为,外方以等值100万美元的跨境人民币出资,此种情况为“出资币种”变更,无须办理外汇局登记变更手续;例2: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外方以100万美元出资,现调整为企业注册资本由100万美元变更为600万元人民币,且外方以600万元跨境人民币出资。此种情况为“注册币种变更”,需要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由境内其他机构垫付了租金,是否可以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偿还?

 

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不能偿还非委托贷款的第三方拆借资金;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需支付部分用于成立企业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汇入前期费用资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前期费用仅限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必须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后续运营过程中的支出不应由外国投资者的前期费用预先垫支,须待企业设立后汇入资本金方可支付。同样,若预先寻找其他第三方机构垫支了费用,也将导致无法偿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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