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海关新政与海淘、代购无关!
56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只适合于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规定原文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听说海关出了海淘新政,心里有点担忧,这么多订单在路上,又有这么些待入库,还有好多待发往转运公司。还好昨天第一个到达的订单已经顺利清关,效率还是挺高的,小激动下。”最近,无论是国内买家,还是国外卖家,恐怕都有点烦,从8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56号文,被媒体解读为“微信朋友圈代购涉嫌走私”,或“今后不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外代购行为将涉嫌走私。”让一批海淘卖家大呼“海淘”生意越来越难做。
然而,经《IT时报》记者多方证实,这一次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的2014年《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简称56号文)只适用于在海关备案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个人代购、京东和天猫的全球购平台并不受影响。
◆ 海关澄清:
新政与个人代购、海淘无关
“媒体解读有很大的出入,可惜了,至今也没有官方出来解读,但其实也没必要,公告第一条就明确了适用范围,只是很多人喜欢断章取义。”来自南京海关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微博中这样评价此前媒体对56号文的各种解读。
56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只适合于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
事实上,早在2013年年底,上海就已经开始逐步落实56号文中的相关举措。2013年12月28日,由上海海关授权的上海本地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跨境通”上线运营,开始承担境外商户和海关之间数据传输的中间角色。
根据海关要求,境外商户在国内有电子商务代理机构的,才有资格通过“跨境通”清关平台向海关备案注册,并以“个人物品清单”形式清关入境,享受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行邮税”优惠。
记者从“跨境通”平台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已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国内电商机构,已经开始搭建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逐步按照规定向海关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接下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等也将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比如日本花王公司已经通过电子渠道向海关进行“个人物品清单”申报,也就是说,在跨境通和其自有电商渠道上购买的花王产品,比一般贸易入关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过,“56号文和阿里、京东等全球海淘平台,以及个人的海外代购没有直接关系,个人代购和海淘也不受影响。”上海海关12360热线向记者确认了这一事实。
同时,“跨境通”平台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即便有个人想要通过跨境通平台到海关做备案,目前恐怕也无法得到支持,“个人海外代购涉及较为复杂的风险防控,需要海关方面下发相关的预案和规定,否则我们无法支持。”
◆ 业内解读:
正规跨境电商将不再“涉嫌走私”
“两三年前,任何B2C形式的跨境电子商务没有区别,全部被视为是走私。现在海关出台统一的电子监管办法,这本身就是一种开放的信号。”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洋码头”CEO曾碧波看来,虽然目前56号文对个人海淘并未明确提监管要求,但对未来跨境电商平台监管方向可能是未雨绸缪——通过与海关联网进行数据对接,以帮助海关进行监管。
在曾碧波看来,随着电子监管系统的落地和普及,全国各口岸都将具备接受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申报的条件和能力。“全国采取一样的模式进行监管,几个试点城市和单位就可进一步开放。”
目前,全国获得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资格的有6个城市——上海、重庆、宁波、杭州、郑州、广州,每个试点口岸都有对接试点清关的服务平台,其中上海东方支付旗下的“跨境通”清关平台就是上海口岸系统的唯一对接服务平台。
现有的监管政策,对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而言,运营成本非常高,“正规的电商企业,都希望走正规流程,但由于试点口岸数量有限,涉及‘隐形’垄断,中间流程的价格自然高。如果每个口岸都可以做,成本就会自然下调。”
但要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据了解,不少地方海关口岸的电子系统依然在建设之中,要对外开放依然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同时也要等待更为具体的细则出台。
◆ 税收政策:
不会有变化
56号文中并未明确对接海关系统后的企业是否需要采取新的征税政策,而《IT时报》记者从12360得到的答复是,税收政策不会有变化。
新规主要涉及保税区内的跨境电商,而在此之前,关于跨境电商的税收始终存在模糊地带——国外电商企业进保税区,税收是按国外企业还是按国内企业算?
“国税方面认为在境内交割商品,就算境内销售,按货物征收。若货在国外,打包直邮进国内,相当于到国外买东西,国税局干涉不了。”曾碧波说。
销售主体究竟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判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定性起决定性影响。个人海淘也是一样,海关对于个人海淘是否属于商业行为的判定同样根据交易主体。假如,卖方的主体是中国企业、中国个人,向中国公民销售海外商品,则被认定是电商贸易行业,销售主体需要依法缴税。但如果卖方是海外企业,海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国内居民销售海外商品,则属于个人海外消费,不涉及走私。
“除非海关能实行全国联网,全部口岸使用同一套系统,使用统一的数据,否则要彻底区隔代购和走私还是蛮难的。”曾碧波说。
◆ 重释56号文
媒体误读:微信朋友圈代购也算走私。
规定原文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时报纠偏 56号文只适用通过“跨境通”平台向海关做备案和登记注册的跨境贸易企业和个人,个人海外代购不在本规定监管范畴。
媒体误读:今后不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外代购行为将涉嫌走私
规定原文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时报纠偏 个人物品清单申报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的投递出境,海外入境的代购商品则不受影响,无论是海运、物流,都可按原有流程走。
来源《IT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