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厚朴金融业务定位于围绕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通过商业保理、股权投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综合服务。(一)建立适应保理发展的与国际保理实践相一致的法律制度 我国首先要确立保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一、我国保理现状
伴随着各国保理业务发展的春风,我国的保理也踏上了征程。继1987年中国银行开启保理服务以后,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也开始提供出口保理服务。作为国内业界领头羊的中国银行,于1993年正式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为了该组织的首位中国会员。截至2003年,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已经达到了26.4亿欧元的业务量。这些都可谓令人欣慰。
保理融资虽然灵活、便捷,但也有局限性。
其一,保理作为一种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短期融资方式,不适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否则,会因过度经营问题导致企业陷入资金短缺困境。
其二,保理融资方式只适用于那些通过销售所产生的债务自行成立的商品或服务,而资本性货物#如机电设备销售需要大量附加合同条件和售后服务不适宜作保理。保理一般也不适合于面向个人的零售和分期付款以及关联交易导致的应收账款。
其三,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欠缺。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信用体系不完备,没有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社会信用意识淡薄,假账、赖账、骗账时有发生。
其四,国内银行缺乏开拓保理业务的人才和意识。2002年3月,由于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不能提供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致使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公司提前偿还从几家中资银行贷出的近20亿元人民币,倒戈投奔花旗银行。这一事例引起国内金融界的震动,同时引发国内中资银行的激烈讨论和深刻反思。
二、问题的解决
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壮大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需要为保理的发展铺平道理。要解决保理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一)建立适应保理发展的与国际保理实践相一致的法律制度
我国首先要确立保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从事保理业务。FCI主席康思坦也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放开对保理业务的种种限制,让保理业务从银行中独立出来,因为保理与传统的银行业有较大的区分。规范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与公约主要包括《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保理仲裁规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上述这些文件构成了保理业务的统一的规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舶来品,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作规则,我们如果要发展保理、加入FCI就必须遵守其规则,因此我们在制定保理方面的规则时,必须与这些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二)改革我国的融资体制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与方式太单一,主要是向银行贷款。我们要大力拓展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保理就是其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绝佳途径。但是,要发展保理业,我们必须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废除不适宜企业融资的各种做法。应允许企业向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其次,我们要大力培育我国的保理市场。我们要培养一批精通保理的专业人士,同时也要向社会大力宣传保理方面的知识,使社会的广大民众能认识和了解保理的作用。
总之,中国现阶段保理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罗马非一日建成”。但是,保理在中国的大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我们要加大保理业务的宣传,同时学术界也要对保理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容的面对保理业务发展带来的挑战。
(来源:保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