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要点汇编

2014-08-13 10:301961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4-04-18)汇发[2014]23号 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年4月22日)汇发[2014]24号 

  第一部分 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4-04-18)汇发[2014]23号

  要点:

  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部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3-5)汇发[2014]12号

  要点:

  一是边贸企业和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开展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以使用人民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

  二是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个人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

  三是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及经批准的其他机构,根据商业原则开办不可自由兑换的毗邻国家的货币收付、兑换等业务时,其外币买卖差价可自主确定;对于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贸企业和个人等主体使用毗邻国家货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支付协定。

  四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边境省区分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按照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边贸企业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

  五是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通知》(汇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4-01-10)汇发[2014]2号

  要点: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与汇兑的审批及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的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及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3年换证要求,证券公司按年度将外汇业务有关情况向外汇局报备即可。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1-21)汇发[2014]5号

  要点:

  一是取消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二是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是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

  四是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贷款资金结汇手续。

  五是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专题链接(http://www.chinaforex.com.cn/zhuanti/2014waizhaizhuandai/index.html)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4-29)汇发[2014]29号

  要点:

  一是对内保外贷,取消了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但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

  二是对外保内贷,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年4月22日)汇发[2014]24号

  要点:

  一是简化了管理流程,将行政审批职责基本下放至各外汇分局。

  二是明确了新增口岸的程序:只需所在地外汇分局、直属海关各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备案即可。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经批准后,可参照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

  四是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的名称调整为《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年6月25)汇发[2014]34号

  要点:

  一是完善实需管理。强调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需交易原则,加强对银行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监管要求,保障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汇率风险管理。

  二是增加外汇产品。以外汇期权为重点,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支持银行在普通欧式期权和实需交易前提下,对客户开展买入或卖出以及组合等多样化期权业务;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丰富产品功能。

  三是简化市场准入。对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实行统一的一次性准入管理,降低外汇期权业务的准入门槛,下放管理权限,简化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四是转变监管方式。将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基本原则前移和内化至银行内控管理中,引导银行合规、审慎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提高主动性和自觉性;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

  五是清理整合法规。《通知》废止了此前涉及衍生产品管理的6项外汇管理法规文件,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自《中国外汇 培训专刊》)
 

  转自:重庆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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