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贴息款应否扣除?
2013年9月20日,被告复函给原告,对原告支付的20万元承兑汇票,要求按双方交易习惯扣减2.5%的贴息,其余款项当面结清。对于被告支付的20万元承兑汇票,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扣减2.5%的贴息款。
[案情]
2009年1月起,原告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即发生买卖元钢业务关系,由被告供应元钢产品给原告;双方约定货物交付后,以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结算依据。2013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确认,原告欠被告钢材价款137900元。2013年8月28日,被告又供给原告7256公斤元钢,并以每公斤4.55元的价格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3014.8元的增值税发票。2013年8月29日,原告支付给被告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11日。2013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多支付的货款29085.2元。2013年9月20日,被告复函给原告,对原告支付的20万元承兑汇票,要求按双方交易习惯扣减2.5%的贴息,其余款项当面结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支付被告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要扣减2.5%的贴息?
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到票面金额到期的这段利息后给予持票人的金额即为贴现,是一种信贷行为。因此,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以到期日为2014年1月11日的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尚欠被告的货款,不属于汇票贴现行为,而是原告以承兑汇票形式付款的行为。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没有书面的协议约定,对于付款方式亦没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原告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应属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履行行为。
对于被告支付的20万元承兑汇票,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扣减2.5%的贴息款。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本案审理中查明,2013年2月3日,原告以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被告货款,距票据到期日尚有三个月,原告给被告贴息3000元。2013年6月下旬原告以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被告货款,距汇票到期日尚有一个月零六天,原告给予被告贴息4000元。因此,本案中被告要求扣减2.5%贴息,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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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行承兑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