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建议

2014-07-22 11:31 1119

海关HS编码中,共将煤炭分为无烟煤、烟煤(炼焦煤、其他)、其他煤、褐煤四类,但实际申报中却出现动力煤、主焦煤、瘦煤、肥煤等不规范名称,甚至出现了美国煤、印尼煤、朝鲜煤等这样明显难以归类的名称,报检品名极其不规范。

  报检品名不规范

  海关HS编码中,共将煤炭分为无烟煤、烟煤(炼焦煤、其他)、其他煤、褐煤四类,但实际申报中却出现动力煤、主焦煤、瘦煤、肥煤等不规范名称,甚至出现了美国煤、印尼煤、朝鲜煤等这样明显难以归类的名称,报检品名极其不规范。

  肥煤、瘦煤、贫瘦煤、四分之一焦煤等属于烟煤范畴,应归类为烟煤。但动力煤的定义涵盖褐煤、烟煤和部分无烟煤,以动力煤申报,当前使用的HS编码为2701129000,在HS编码中是子目270112的烟煤中的第二类,名称为其他,但动力煤并不是烟煤的一种,使用该HS编码并不合适。同时,HS编码中对其他煤和褐煤没有做出明确界定,申报时无据可依,在我国商品煤分类中褐煤的定义是干燥无矿物质基挥发分大于等于40%。过去褐煤是非法检产品,可能存在部分进口商为逃避法检将其他煤报成褐煤。2013年8月褐煤被纳入法检目录,并征收3%的关税,而其他所有煤种均暂时实行零关税。因此,可能存在部分进口商为逃避关税将褐煤申报成其他煤种(由于受东盟贸易协定约束,在东盟协议外的褐煤才执行3%的关税政策)。

  建议:界定褐煤,需要干燥无矿物质基挥发分的检测数据,由于检测的滞后性,建议在申报时借鉴装运港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待我方检验结果得出后再重新确认,避免品名的不实申报造成关税损失。在我国GB/T5751-2009《中国煤炭分类》标准中,对商品煤的分类为无烟煤、烟煤和褐煤,建议海关取消2701.19项下的其他煤,避免引起执法漏洞。

  进口贸易合同不规范

  我国自2009年成为煤炭净进口国以来,煤炭进口量不断创出新高,但相应的进口煤外贸合同却未走上规范化、科学化之路。

  在进口煤炭合同中,对煤炭品质约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部分合同未对品质指标约定基态、指标不全面、未约定计价条款等,导致在遇到进口煤质量问题时索赔困难。另外,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合同以收到基全水分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作为计价指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是在计算用煤设备的耗煤量和热效率时的一项主要指标,但在贸易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并没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因为绝大多数用煤单位进煤后都要运输和储存,在运输和储存中全水分也就发生了变化,相应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也会发生变化。计算证明,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批煤的全水分高出1个百分点,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会降低约70Kcal/Kg。而煤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值则较为稳定,在贸易结算中作为计价指标较为合适。

  建议:进口煤合同中以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作为煤质计价指标。若考虑到企业用煤的实用性,仍可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作为计价指标,但全水分应以该煤种典型全水分值作为约定全水分,此约定全水分作为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参数,实测的收到基全水分仅与货重有关,与煤质无关,就不会导致贸易某一方被双重扣款的情况。

  外方检验证书可信度不高

  借鉴我国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标准中5.1的规定“由买受方从收到的、由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以干基灰分、干基高位发热量、干基全硫分为评定指标,衡量卖出方报告值与买受方检验值之差。以江苏连云港检验检疫局近三年进口煤炭所掌握的数据来看,CIQ检验结果与卖方检验证书的差值远超限定值。而在2013年两票分别产自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进口煤炭装货港检验报告中,将其高位发热量、低位发热量、全水分、分析水等数据代入低位发热量计算公式反算氢值,竟得到负值的结果,可见外方检验报告可信度较低。在以外方检验报告作为结汇依据的外贸活动中,中方遭遇贸易欺诈、蒙受经济损失的几率较大。

  建议:目前,我国煤炭进口量日益攀升,进口商在进口煤贸易中逐渐掌握主动权,应以此为契机提高CIQ检测报告的地位,争取成为结算依据。即便外方坚持以装货港检验报告结汇,CIQ仍可以依据我国即将试行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限量标准将劣质的煤炭拒之于国门外。

  对进口后的长途运输和异地利用缺乏监管

  当前煤炭进口商呈现多而分散的状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在实施入境检验检疫后,缺乏对进口煤的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后续监管,无法对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的长距离运输和使用实施有效控制。根据国家正在制订的商品煤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量要求,进口煤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其灰分、硫分、发热量的限量标准较之运距在600公里以内的更为严格。但当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进口煤的实际运距难度较大,一方面贸易的不确定性决定贸易公司进口煤炭后可能转卖给不同地区的使用者,甚至在港口堆存较长的时间后才卖出;另一方面贸易公司可能为逃避较为苛刻的600公里以上运距限量标准而假报目的地。

  建议:加强煤炭进口管理,参照我国以往对出口煤炭企业实施的许可证和配额制度,对煤炭进口商实施以注册资本、堆存场地、物流条件、配煤能力等条件设置门槛,建立准入制度,并形成煤炭进口商的动态分级管理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进口主体实施降级处罚,对遵守检验检疫法规、配合检验检疫工作、信用较好的进口主体提供一定的便利通关措施,实现扶优汰劣,提高煤炭进口主体的集中度,减少无序竞争,进而规范煤炭进口市场。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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