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政策解读《天津、苏州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管理办法》
2014年7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新加坡分行与天津分行迅速联动,向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约发放一笔期限3年、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人民币贷款。附录:《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条款摘录(天津条款相仿)
作者:蔡喜洋
政策解读: 苏州与天津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四项内容:①新加坡银行机构对试点区内的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②试点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使用人民币对新加坡投资;③试点区内企业可到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④试点区内个人可在经常项下及对外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直接汇出。
1. 政策出台:①《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6月13日发布)。②《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7月9日发布)。以上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均为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制定,限于当地试点。
2. 试点依据:落实中新双边金融合作协议成果。2013年10月,中国和新加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新加坡举行。会议期间,中新双方就双边金融合作达成若干成果,其中一项是“中方支持苏州工业园和天津生态城开展与新加坡之间的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一个重要原因是,苏州工业园和天津生态城均为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共建的创新示范园区。
3. 试点看点:聚焦“投融资”跨境人民币、开放个人直投。①苏州与天津的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的业务范围(限于试点区与新加坡之间)、开展对象(区内企业和居民)、形式和要求(主办银行、提交材料)等方面保持高度一致。②有别于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本试点聚焦四项“投融资”业务,即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债券、跨境股权投资基金、个人经常项下与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往来”。③个人直投对于在新加坡新设、并购和参股非金融企业无具体要求,创新空间巨大。④试点区内居民和个人开办指定范围跨境人民币业务,必须选择一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排他性),并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结算账户(个人),该账户限跨境资金专用。
4. 对试点区内个人的要求。①区内户籍居民、年满18岁。②区内非户籍居民,在该地区内工作、生活并能够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③区内非居民(外籍),在园区内工作或在该地区合法居留1年以上的境外自然人在区内工作满一年。符合任意上述条件即可。
个人经常项下与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成亮点。①经常项下:涵盖全部经常项下业务,还可办理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②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试点区内个人可以使用本人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方式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也可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再投资,也可以将其对外人民币直接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回境内。③由于对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没有具有限制,对个人客户而言,大额人民币出境已经不是难事。
报告正文:
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批复。①2014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其官网站发布一则通告“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启动”,通告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②2014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生态城管委会批露,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同意在天津生态城开展中新两国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
几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在天津和苏州试点?第二,试点政策有无差异?第三,试点政策个人跨境直接投资是亮点,如何操作?第四,商业银行如何把握政策试点的业务机会?
一、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为何选择天津和苏州?
试点依据之一:落实中国-新加坡双边金融合作协议成果
2013年10月,中国和新加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新加坡举行。会议期间,中新双方就双边金融合作达成若干成果,其中一项是“中方支持苏州工业园和天津生态城开展与新加坡之间的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试点依据之二:苏州工业园和天津生态城均为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共建的创新示范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四个街道,2013年常住人口约76.2万。工业园区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合作的旗舰项目,是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国际合作示范区,也是中国发展速度最快、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开发区之一。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30%,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转型升级成效显著,2013年新兴产业产值2213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56.3%。
天津生态城筹划建设始2007年,当年2007年9月29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关于天津滨海新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的批示,原则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建设生态城。生态城的建设显示了中新两国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决心,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积极的探讨和典型示范。生态城距天津中心城区45公里,距北京150公里,总面积约31.23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35万。
试点依据之三:试点范围局限于中国试点区与新加坡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与2009年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以来,注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策着力点不一样,本次试点聚焦四项“跨境投融资”业务:①新加坡银行机构对试点区的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②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③试点区的企业到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④个人经常项下及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苏州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
2014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发《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1],并在其官网站发布一则通告“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启动”。通告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中新两国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此次获批的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包括:
① 新加坡银行机构对园区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
② 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
③ 园区内企业到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
④ 个人经常项下及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而在此之前,各家金融机构就已经开始准备着手跨境人民币贷款,6月13日当天,中国银行发放首笔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此后6月19日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亦分别成功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1000万元和4700万元。
2014年6月13日,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跨境人民币贷款合同,金额均为5000万元人民币,这是办法出台以后苏州工业园区的首笔跨境人民币贷款。
2014年6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与苏州分行合作,为苏州节能环保企业泰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了一笔金额为1000万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并依托新加坡人民币清算行的通用清算平台系统实现了贷款资金从新加坡到苏州的时实清算。
2014年6月19日,交通银行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了4,700万元中新跨境人民币贷款。
三、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
2014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其官网站发布一则通告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同意在天津生态城开展中新两国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试点创新业务包括:
① 新加坡银行机构对生态城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
② 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
③ 生态城内企业到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
④ 个人经常项下及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2014年7月9日,天津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4年7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新加坡分行与天津分行迅速联动,向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约发放一笔期限3年、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人民币贷款。
在此之前,2014年3月5日,有消息称,中国银行为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5000万元跨境人民币贷款,成为首家在中新天津生态城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银行。
四、个人跨境直接投资,投什么?怎么投?
(一)投什么?
园区内个人可以使用本人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园区内个人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也可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再投资。”
也就说,区内个人可以使用人民币存款,到新加坡新设、并购、参股非金融企业。由于“非金融企业”的范围十分广阔,对于直投企业的所属行业、规模、运作方式等等均无任何明确限制(但需要遵守新加坡当地法规),创新空间极大。
(二)怎么投?
个人如需办理跨境直接投资操作流程:
1. 在试点区内选择一家主办银行,并开立跨境直投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办理与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无关的结算业务。
2. 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向主办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① 《试点区内个人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登记表》(基本情况说明)
② 个人投资者居民有效身份证证件(身份证明)
③ 投资者个人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书(财产与收入证明)
④ 对外直接投资合法性、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资金用途证明)
⑤ 对外投资企业章程或相关协议、合同(资金用途证明)
⑥ 其他材料
3. 对外直投资金汇出后,应向试验区(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生态城)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 人民币资金汇回时,应向主办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① 境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完税材料等)。
② 其他材料
(完)
附录:《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条款摘录(天津条款相仿)
第六章 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三十四条 园区内个人可以使用本人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园区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应向办理业务的境内银行机构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说明等个人资料。境内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个人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也可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再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个人办理跨境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应选择一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办理对外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主办业务的境内银行机构不得为此类账户办理与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无关的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个人可以将其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回境内,相关人民币资金应汇入在主办业务的境内银行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对外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往来业务时,应向境内银行机构提交有关境内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后,应向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央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