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伟:信用证实践:2013-2014年回顾与展望

2014-07-08 15:18 1404

UCP500大大简化了惯例条文,改变了以前信用证是否可撤销的认定条件,并首次提出单据审核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概念。六年多的实践已经证明,UCP600是到目前为止最简洁、最成功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信用证实践:2013-2014年回顾与展望

  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团队核心成员

  中国国际商会信用证专家

  交通银行 张明伟

  信用证结算工具,有着悠久的历史。特别是从19世纪中叶开始,随着国际贸易的大发展,信用证结算工具迅速得到普及,已被公认为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之一。虽然因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我国国际贸易领域的信用证实践起步很晚、水平很低,但是伴随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经过我国银行和企业界人士的不懈努力,中国在信用证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方面,正朝着世界先进水平挺进。

  回顾(1994-201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制定的国际商务规则。回顾过去二十年信用证实践的历史,第一件大事莫过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500)。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正是从UCP500开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他重要商务规则,才被系统引入国内并翻译成中文,而在此之前“我们连获得文本的正式渠道都困难”(张燕玲,UCP600中文版序言,2007年。)。

  UCP500大大简化了惯例条文,改变了以前信用证是否可撤销的认定条件,并首次提出单据审核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概念。这些对当年的信用证实践和惯例的后续修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偶尔仍然能够个别银行的交单面函、甚至信用证中,看到UCP500的某些印记。

  如何认定正本单据

  1995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打赢了一场涉及如何认定正本单据的著名官司。这场官司争议本身,反映出国内外银行界对于UCP500第20条(b)款的理解存在差异;而官司判决结果,强化了对该条款的机械理解并违背了国际商会拟定该条款的初衷。由于英国法院的判例法传统及其在世界司法领域的地位,其判决深刻地影响了此后多年的信用证的实践:其一是,几乎所有银行都要求受益人或者代理受益人在正本单据上加盖“ORIGIAL”章。这种现在看来毫无必要,甚至很有些滑稽的做法,当年银行却是异常严肃的操作要求;其二是,国际商会很快意识到正确解释和应用该条款的必要性,于1999年7月12日一致通过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政策声明—“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如何认定正本单据”,并强调该声明未从任何方面修订该条款的规定。

  应该承认,这一政策声明非常完备和严谨,以至于其不仅仅在UCP500时代适用。即使在UCP600下,国际商会仍将其作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组成部分,用以对审核单据的正本和副本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引。必须指出,这一政策声明过于复杂和严密,以至于其几乎无法为一般银行审单人员所理解和应用。因此,在UCP600时代重新修订国际标准银行时,该文件最终结束了使命并退出了历史舞台。

  UCP500解读与例证

  在信用证实践与理论研究领域,目前国内银行、学界都非常重视,涌现出一大批在国内外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可以说是“百家争鸣”、“群贤毕至”。而在十几年前,国内信用证领域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在回顾过去二十年历史之际,众所公认的国内研究UCP的扛鼎之作,非闫之大先生于2001年出版的《UCP500解读与例证》莫属。在该书中,作者坚持以国际商会的出版物为基本依据,特别研究总结了UCP500实施后国际商会关于信用证业务的最新观点,结合其在国际结算实务操作中积累的丰富案例,第一次对UCP500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探讨。毋庸讳言,《UCP500解读与例证》开我国UCP研究之先河,对国内银行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养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如前所述,UCP500提出了单据审核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概念,但其并未明确指出何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各家银行对UCP500理解的不统一,加之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当时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高达到60%-70%,不仅引发大量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着手起草,于2002年罗马年会上批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并以645编号出版(以下简称“ISBP645”,下文中“ISBP681”和“ISBP745”与此同理)。ISBP645出版后,立即成为全球银行、企业、物流运营商及保险公司的得力助手。全球调查显示,由于ISBP645中列明200条实务的应用,之前高企的信用证拒付比率已经有所下降。

  ISBP681是为适应UCP600的实施而对ISBP645做出的更新,而非修订。ISBP681删除了ISBP645中原有的但已被UCP600以基本相同的措辞纳入的某些段落,并使其内容在实质和风格上都与UCP600相一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

  2006年10月25日,在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经71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投票,UCP600顺利通过。

  UCP600只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UCP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UCP600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此外,UCP600将之前版本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取消了许多无实际意义的条款;并能够从银行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尽可能地方便贸易和实务操作。

  六年多的实践已经证明,UCP600是到目前为止最简洁、最成功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13年4月,即UCP600实施六年、ISBP645推出十年后,全面吸收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意见和决定(个别意见结论被推翻)精髓的ISBP745已正式通过。ISBP745是对ISBP645的重大修订,主要表现为定义更全面、示例更丰富、措辞更严谨和条理更清晰。毫无疑问,拥有“完美伴侣”—ISBP745的UCP600将在未来数年内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展望(2014-2033)

  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

  回顾过去二十年,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范下,全球信用证实践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信用证已成为结算技术含量最高、贸易融资种类最全和中间业务收入最丰的业务。但是伴随相关行业实务的发展和银行结算技术的进步,信用证作为传统结算方式必然遭遇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和挑战。展望未来二十年,BPO很可能成为冲击和挑战信用证地位的“急先锋”。

  BPO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新的贸易和结算支付方式,可译为“银行付款责任”,指债务行(Obligor Bank)在数据匹配的情况下,将向受款行(Recipient Bank)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也就是说,BPO是一项有条件的、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从这一简单定义,我们不难看出BPO兼具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某些优势于一身。

  由于缺乏统一的惯例支撑,BPO业务此前的发展还很缓慢。为此,国际商会专门制定了“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简称URBPO),并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作为一种创新性工具,BPO将使进出口商从银行获得的一种类似于信用证但更加廉价、高效的金融服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XX年修订本)

  虽然可能遭遇BPO等新型结算方式的挑战,但我们相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用证仍将在国际结算中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一方面是信用证实践中还有众多功能潜力没有充分挖掘出来。如通过适用E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的信用证,银行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客户类似BPO业务的需要,但目前此类信用证尚未形成规模;另一方面是信用证实践,或者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向来不是封闭保守的,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而不断自我完善。从UCP290到UCP600,国际商会大体保持了十年修订一次的基本规律。UCP600生效至今已经有了六年多的时间,按上述规律,在未来二十年国际商会至少还应对UCP修订一次。

  在继承UCP600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下一版本UCP的修订预期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精确和丰富术语定义和词语解释的内容;

  2、考虑议付术语及其相关内容是否仍保留;

  3、删除或整合关于电讯传输或预先通知信用证和修改的内容;

  4、进一步补充完善单据的审核标准;

  5、根据运输实务变化,完善运输单据,尤其多式运输、租船、空运等单据的相关规定;

  6、根据保险实务,完善保险单据的相关规定;

  7、明确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及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的相关规定;

  8、进一步完善可转让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9、全面修订EUCP 1.1版本,增强其可操作性。

  同时,在这里我们几乎可以断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XX年修订本),将会体现更多来自中国的意见和声音,甚至可能首次有中国银行界的专家直接参与起草。

  国际商务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在国际商务规则制定方面,过去二十年,我们完成了从规则被动接受者到规则制定参与者地位的转变;未来二十年,我们完全有能力实现从规则制定参与者到规则制定主导者地位的新跨越。

  近几年来,在国际商会的福费廷(URF)工作组及顾问组、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URBPO)顾问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修订及咨询组、保函工作组等,都有来自中国银行界的专家成员。此外,还有多家国内银行的数位专家被选为“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DOCDEX)专家,直接参与全球贸易纠纷争议裁定。这些事实有力的说明,我国在国际商务规则制定方面正取得越来越大的话语权。与此相应,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合理诉求和正当权益,无疑会得到更好、更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无论是国际商会最新惯例规定的起草,还是标准银行实务的修订、国际商会最终意见的确定,都已经离不开中国银行界和企业界的参与和支持。而且,中国专家的不断加入,不仅是打破之前欧美专家“一言堂”的局面,更是给国际商会银行带去新鲜血液和更广阔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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