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正式推出
3月16日,交易商协会正式公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此前的2007年,外管局和交易商协会相继发布了《CFETS主协议》和《NAFMII主协议》两份主协议,由于存在交叉等问题,市场各方呼吁两协议合并。
交易商协会规范部主任郭仌表示,与意见稿相比,新版主协议主要是在细节上做了修改,“兼顾了各方的合理利益诉求”。
首先,在承袭《NAFMII主协议》文本架构的设计思路的基础上,对具体文件群构成和文件间关系均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协议》以“履约保障文件”(包括质押式履约保障、转让式履约保障、担保等各种履约保障方式)这一大概念在主协议条款中作为履约保障制度安排加以明确,并为市场中应用较广泛、机制较成熟的履约保障方式起草了标准的文本。
其次,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实际出发,在借鉴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中出现的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制度设计及操作可行性的考验基础上,对原有主协议的部分机制设计进行了改进和创新。
比如,对可能触发终止事件的不可抗力情形设置了宽限期,增强了市场交易的连续性;改进被终止交易公允价值计算机制,摒弃了国际常用但存在明显缺陷的亏损法,完善了替代交易法和市场报价法有关安排,在给予交易双方灵活选择的同时,更加兼顾了计算的公平性和商业合理性;改进了通知形式,明确了送达生效制度,并丰富了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形式。
第三,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实用性,兼顾前瞻性”的原则,更为合理的实现了条款安排。鉴于目前银行间市场主要使用记账式债券和现金作为履约保障品,《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和《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均以这二类履约保障品为履约标的设计相关条款,对于其他履约标的及保障机制(例如信用证、保证)的设立,由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抵销、保密与信息披露、费用、标题及累积补救等条款。
第四,在具体条款的内容约定方面,继承《CFTES主协议》条款内容细致、准确的优点基础上,对条款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晰和细化,引入了"特定实体"等概念,并根据实际需要细化了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以及利息计算与支付安排等有关约定。
环球律师事务所张昕律师认为,新的主协议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提供了一个统一适用于所有本外币衍生产品的主协议版本,是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2009年版主协议的发布,将进一步增加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透明度,并将在风险控制方面增加新的手段,是我国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加强场外建设和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在国内发生和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