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丰富外汇衍生产品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附通知全文)
2014-06-29 10:01115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和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和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实需管理。强调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需交易原则,加强对银行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的监管要求,保障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汇率风险管理。
二是增加外汇产品。以外汇期权为重点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支持银行在普通欧式期权和实需交易前提下,对客户开展买入或卖出以及组合等多样化期权业务。此外,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丰富产品功能。
三是简化市场准入。对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实行统一的一次性准入管理,降低外汇期权业务的准入门槛,下放管理权限,简化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四是转变监管方式。将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基本原则前移和内化至银行内控管理中,引导银行合规、审慎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
五是清理整合法规。《通知》废止了涉及衍生产品管理的6项外汇管理法规文件,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转自:外管局官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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