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几点判断
互联网金融发展还有较长时期的黄金发展期,可能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实现局部领先的战略选择。尽管互联网金融将面临监管和风险约束,但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机会众多、规模巨大的市场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充满着创新空间和想象空间。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还有较长时期的黄金发展期,可能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实现局部领先的战略选择。
近年来,互联网对金融业的渗透和改造以支付为突破口,逐步向互联网理财、互联网借贷等领域扩张,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的支付端和负债端取得显著进展,在第三方线上支付领域已经取得明显优势,互联网理财方面随着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大举扩张,撬动了整个理财市场。P2P网贷和基本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等信用端服务取得了初步进展。
互联网金融普惠服务的优势一直为决策层看重。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看,前期扩张型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经济增长的压力明显增加。
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补位”,不仅能够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还能平滑经济转型和周期调整的波动,为金融体系稳定夯实基础。
尽管互联网金融将面临监管和风险约束,但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机会众多、规模巨大的市场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充满着创新空间和想象空间。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改革的促进和“倒逼”效应逐步显现,并将进一步深入。
互联网对实体经济渗透融合不断加深,并呈现多维度和多轮次的特征,对传统金融形成持续冲击。从中长期看,这对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是一种促进和推动。互联网金融日益构成金融体系中具有生机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渠道变革带来金融供给方式的变化。需求导向型的变革正在逐步影响整个金融产业。首先,促使金融生产模式的调整。从基金产品、财产险等标准化金融产品进行线上销售将逐步递进到金融服务供给主动适应互联网的销售环境和机制。
其次,促使金融运营模式的转型。
此外,推动金融服务价格结构变化。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服务先以优惠甚至免费的价格聚集客户,注重综合性收益,基础性业务的费率水平很低,对传统业务的价格体系形成了较大冲击。
第二,体系外创新加速金融体制内变革。
一方面,促使金融分业向混业发展。联网竞争围绕客户、流量和终端3个核心开展。为了增强客户黏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将推动单一业务向综合性金融业务发展,形成对客户的全业务覆盖。
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风险定价机制完善。此外,互联网金融发展为民营资本进入传统金融领域开辟了道路,具有示范效应,体制优势将为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利益驱动推动利率市场化。尽管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快速推进,但是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还有待时日,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发展无疑加速了这一进程。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步进入监管时代。
第一,互联网金融竞争超出了理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显现。比如在金融产品网络销售中风险提示不够充分,部分产品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等。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公众性,以及部分机构已经达到系统重要性,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业务规模、参与人数大幅增加,像余额宝一个产品客户就超过8000万人,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和利益广泛性。如互联网金融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危及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跨界和其与传统金融的紧密联系,风险的传染性和破坏性大大增强,更容易酿成系统性风险。
第三,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管理以及对政策的突破需要监管的跟进。大量互联网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产品,对现有的监管规则持续产生冲击。
首先,线上业务创新对线下规则的挑战日益增加。如线上个人电子账户对既有银行账户开立规则的挑战。其次,业务创新对安全规则构成挑战,特别是业务规模、范围及创新程度往往超前于风控能力和安全水平的对应提升。
(四)在可预见的将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成独立、完整产业及市场体系还有待观察。
互联网金融是否有自我成长和形成独立体系的能力,最终是否能够发展成一个产业有待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去观察,一个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形成相对明确、有业务边界的承载主体。
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与传统金融相区分,还是只是金融产业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部分。另外,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账户、征信等线上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是否能够支撑互联网金融闭环服务等。
从总体上来看,互联网与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层面的进一步融合将是大势所趋。当互联网生态中的平台、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等应用在金融领域成为像电力、宽带类似的基础设施时,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边界会日渐模糊,可能形成殊途同归、融合发展的格局。
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治理
(一)推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和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的判断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但要留有余地,富有包容性,按照“负面清单”的原则,适度监管,重在规范引导,重点推进市场环境公平、机制完善及业务合规等。
一是要明确监管的框架和原则性。
首先,要坚持功能性监管为主,按照“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分清监管职责。
其次,坚持底线监管,特别是在非法集资、反洗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要形成硬约束。要严厉打击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违法犯罪的行为。
最后,在新的技术和环境下,要重新审视规则与风险之间的方法论和逻辑关系,在传统金融中的核心规则和普遍规律在互联网金融是适用的,但是否完全套用线下风控手段、方法来管理线上交易,我们需要研究,可能要针对互联网的特点进行适应性的改造和规则创新。
二是要把握好监管的范围和渐入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差异性较大,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监管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不能一刀切。要实行有限监管,管住核心,抓大放小,抓点放面,搞活市场。要强调监管的渐入性和弹性,循序适度介入,监管力度和强度要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状态及合规程度等因素动态调整,防止监管过度增加交易成本和抑制创新。
三是要把握监管的重点和针对性。
首先,要坚持信息透明原则。其次,要把加强投资者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和出发点。最后,守住不演化为系统性或者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着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和显著公众性业务的监管。
(二)积极实践行业自律
一是着力加强创新支持与培育。建立创新产品报备和评估机制。对大机构的创新和突破性创新要建立产品报备机制,同时要求其风险自证,对创新产品的风险性、合规性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来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证明创新产品的安全性。
二是着力加强与监管的承接。对创新快、活力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调整往往不能同步适应。自律相对灵活,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在自律层面探索注册制,如对P2P网贷企业的资本金、高管资质、系统安全及风控措施等方面设定标准,通过自律和市场声誉机制来规范其发展。
在业务规范方面,在监管达不到或者监管外部成本过高的领域,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形成不同的业务自律规则实现业务自治,可通过自律规则加以调整和规范,实现自我发展和完善。
三是着力加强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竞合关系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机构之间的重要关系。
自律组织要加强引导和规范,鼓励与加强共赢合作和良性竞争,自律组织要更多地建立行业内的争议调解和内部协调机制,防止将行业内部争议外部化和复杂化,最终损害行业利益。
四是着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标准的制订。互联网金融是技术和业务的结合,技术在保障安全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别是新兴支付工具和技术、账户功能创新以及很多互联网金融依赖的技术平台等纷纷涌现,良莠不齐,如何保证安全,提高效率就需要技术和安全标准。
自律组织要在互联网金融安全标准的发起、孵化、推广等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配套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要允许探索、允许试错、允许大胆尝试,但要配套基础环境和设施,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一个有利支撑。
一是推动账户实名制。
二是要规范用户信息等敏感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建立和完善行业风险信息及黑名单共享机制,形成行业风险的联防联控。
四是完善征信机制。
五是建立和完善资金托管机制。推动建立P2P网贷业务的资金托管平台,形成对资金安全的保障。
六是完善事后救济与保护性监管体系,形成公平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来源:新金融评论 蔡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