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稳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
2009年7月,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和东莞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试点的境外地域包括港澳和东盟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受到了各地政府、银行及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欢迎,很多进出口企业积极要求加入试点。
2009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逐步建立了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框架,为拓宽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推动实现人民币跨境良性循环、促进境内外人民币市场协调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为降低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汇率风险、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走出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保持较快发展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我国企业规避美元等国际结算货币的汇率风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2008年9月以来,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快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战略部署。2009年7月,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和东莞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试点的境外地域包括港澳和东盟地区。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受到了各地政府、银行及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欢迎,很多进出口企业积极要求加入试点。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积极作用,在2010年6月和2011年8月两次扩大范围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已扩大至全国,境外地域范围没有限制。2012年6月,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审核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全面铺开,境内所有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四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取得突破性增长,并保持良好上升态势。
从2009年7月开始试点到2014年4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它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12.35万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人民币“走出去”的重要基础,业务顺利开展充分体现了市场对于人民币跨境使用的现实需求。
二、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稳步开展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深入开展,企业对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的需求日益强烈。为落实中央关于走出去的战略部署,扩大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作用,2011年1月和10月,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到境内开展直接投资。2011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贷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要求,有助于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推动我国企业和人民币走出去。2012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措施做了进一步细化,规范了相关业务办理。2013年9月,为规范和便利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并购和参股金融机构等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在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可按有关法律规定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相关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可按法规直接到银行办理,提高了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效率。截至2014年4月末,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结算金额累计1921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累计1.03万亿元。
三、人民币跨境使用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
为配合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逐步完善。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平稳、有效运行,规范商业银行的操作和使用,2010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RCPMIS信息报送流程进一步优化,提高了银行报送信息效率。2010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允许非居民机构账户(NRA)用于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2012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整合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明确NRA内资金可购汇汇出使用。2013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简化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明确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和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调整了境内代理行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和限额。
四、人民币资金跨境循环渠道日益顺畅
人民币“走出去”服务贸易和投资,需要解决境外人民币资金来源和使用的问题,为境外人民币提供保值、使用渠道,建立人民币资金跨境循环路径。2010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等三类境外机构运用通过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至2014年4月末,已有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国际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和RQFII试点机构等境外机构获批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2011年8月,李克强总理在香港提出“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2011年12月,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至今,RQFII已扩展至新加坡、英国、法国等地,总额度达5800亿元。允许境外机构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为境外机构依法持有的人民币提供了合理的保值渠道,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在境外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有利于境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五、货币合作取得新进展
中央银行的货币合作包括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和双边本币结算协议等。为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需要,2008年12月到2013年末,中国人民银行累计与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23个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度超过2.5万亿元人民币,在便利双边贸易和投资、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互换范围扩展到了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人民币国际地位进一步提升。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好转,货币互换协议的功能逐步从应对危机转向支持双边贸易和投资。截至2013年末,人民银行共与7家境外央行签署了边境贸易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签署了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定,为便利双方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促进双边经贸易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离岸人民币市场向纵深发展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以香港为首的多个离岸人民币市场正逐步形成。为适应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先后设立香港、澳门、台湾和新加坡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人民币债券、CD、基金、股票、期货、保险等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陆续推出,交投活跃,人民币兑美元NDF市场和现货市场日趋成熟,离岸人民币市场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截至2014年3月末,香港、台湾人民币存款余额分别为9449亿元和2684亿元,境外人民币资金稳步增长。2014年,人民银行与德意志联邦银行、英格兰银行分别签署了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下一步将确定法兰克福和伦敦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按照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标,继续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培育全球化条件下银行和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
(本文内容由中国人民银行青联副主席、货币政策二司李波司长提供)
本文来源:成方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