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常见问答解答

2014-05-26 10:411597

纳税人持填好后纸质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关联企业申报表、清算申报表)至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注销所属期当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问:如何办理企业(私营以上)税务登记?

  答:

  新办税务登记在国税先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A4白纸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A4白纸加盖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A4白纸加盖公章)

  5、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有关房产证明复印件。

  如:为租赁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农村房屋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白纸加盖公章)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上)。

  7、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到窗口办理时发给纳税人填写)

  新办税务登记地税先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到窗口办理时发给纳税人填写)。

  二、问:个体新办税务登记需带什么资料?

  答: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有关房产证明复印件。

  如:为租赁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农村房屋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问:变更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

  国税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变更相应内容所需提供的资料(A4白纸加盖公章)(税务登记变更表一份)温馨提示:单位纳税人需带公章

  1、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携带如下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企业名称须携带如下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3、变更注册、经营地址须携带如下资料: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3)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有关房产证明复印件。如:

  为租赁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认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农村房屋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须携带如下资料: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5、变更注册资金须携带如下资料: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登记注册类型须携带如下资料: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7、变更办税人员须携带如下资料:

  1)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新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变更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须携带如下资料:

  新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填写税务登记号,加盖公章

  9、变更股东须携带如下资料:

  需提供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10、变更电话、邮编、从业人数须携带如下资料:

  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地税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以下变更事项的,需到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办理:

  1.注册资金;

  2.币种;

  3.股东及投资比例;

  4.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5.变更国家标准行业;

  6.变更登记注册类型。

  温馨提示:单位纳税人需带公章

  除以上项目外,纳税人只需在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任意一方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四、问: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54号文件规定: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等)的纳税人应按以下步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在我市《中国税务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携带新闻单位回执或刊登声明的当期报纸原件,持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1.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丢失经过的文字说明,如属于被盗、火灾造成丢失的还须持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2.纳税人公章;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问:初次领用发票提供的证件及资料是什么?

  (注:每月须先申报清卡后方可购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售票)。

  答:

  私营以上企业领用机打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购票人身份证原件写明购票票种及购买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购买增值税发票还需提供:【报税盘金税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报税盘传输盘(货运发票)】;

  4、购买其他税控设备发票需提供税控数据接受设备【机动车税控盘(机动车发票)】、【税控收款机IC卡】或【报税盘传输盘】。

  个体工商户领用手写普通发票的: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发票领购薄;

  3、购票人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六、问:非初次领用税控机打发票所需哪些资料?

  (注:每月须先申报清卡后方可购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售票)。

  答:

  1、税务登记副本;

  2、发票领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专用章。

  4、发票领购簿。

  5、自2014年1月10日起,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于每月增值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上月税控机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明细数据,并在领购发票前完成上月所属期的纳税申报。

  6、自2014年1月10日起,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于领购发票前抄报当月税控机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明细数据,并于领购发票时携带相应的税控器具:

  1)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收款机卷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用户卡;

  2)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器及用户卡;

  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需同时携带税控盘和传输盘。

  七、问:发票增量携带资料是什么?

  答:

  1、书面申请,包含以下内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增量申请所含内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申请人联系电话、企业实际主营项目、增量申请理由、企业前三个月销售收入情况、纳税情况、税负情况及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情况(分月写明)、申请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注明时间。

  2、业务合同,特殊行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提供近三个月的发票开票明细。

  3、增量申请表(第一税务所文书台领取)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八、问:发票改版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1、书面申请,包含以下内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增量申请所含内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申请人联系电话、企业实际主营项目、增量申请理由、企业前三个月销售收入情况、纳税情况、税负情况及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情况(分月写明)、申请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注明时间。

  2、业务合同,特殊行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提供近三个月的发票开票明细。

  3、税控改版申请表(第一税务所文书台领取)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九、问:新版国税发票鉴别方法、查询方式是什么?

  答:

  在每份发票背面印有公众防伪措施: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50度以上热源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发票查询方式

  1.网上查询:为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发票,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http://www.bjsat.gov.cn),在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后,按“查询”键进行查询。

  1)输入第一查询,且代码、号码、密码正确,提示:真发票及购票单位名称。

  2)输入代码、号码、密码不正确,提示:假票,建议向12366举报。

  3)输入第一次查询,系统识别不是第一次查询,建议:换票或向12366举报。

  4)输入不是第一次查询,且代码、号码、密码正确,提示:代码、号码、密码相符及购票单位名称。

  2.税务机关查询:接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取得的发票联到就近的国税机关验证。

  十、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

  十一、问: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

  十二、问:发票丢失被盗如何处理?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纳税人携带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到办税服务厅,接受处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问: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十四、问:注销企业的流程是什么?

  答: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税务所经办人结票、结税。

  主管税务所辅导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控设备注销审批表》或《防伪税控注销逃逸、登记表》。同时将需要注销申报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一次性发放纸质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关联企业申报表》,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还需向纳税人一次性发放纸质的《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和《清算申报表》。

  纳税人持填好后纸质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关联企业申报表、清算申报表)至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注销所属期当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需要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需告知纳税人如下事项:

  (1)纳税人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携带如下资料到各管理所办理清算备案事项:

  《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企业终止正常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2)纳税人结束清算之日起15日内,并携带如下资料到管理所,管理所留存相关资料并通知纳税人到申报服务厅进行清算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④资产盘点表;

  ⑤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⑥以下情况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a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b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⑦ 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⑧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⑨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⑩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主管税务所审核纳税人相关涉税事项:

  申报:查询纳税人是否按期申报;

  征收:查询纳税人开具的税票是否全部入库,是否存在未入库的滞纳金,是否存在陈欠,是否存在多缴;

  发票:缴销纳税人尚未开具的发票和发票领购本;

  如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注销税控收款机、税控盘等税控设备;

  如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注销防伪税控系统,清缴增值税。

  违法违章:查询纳税人是否存在尚未结案的待处理案件;

  稽查信息:查询纳税人是否存在尚未执行完毕的稽查案件。

  如纳税人需要进行清算申报,则纳税人在窗口办理完当期所得税申报后,由窗口办税人员通知主管税务所,将纳税人状态修改为清算;

  待纳税人税控设备注销完毕,且完成当期申报和清算申报,经税务所审核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至征管科。如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增值税清缴税款表》。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十五、问:扣款失败怎么办?

  答:纳税人因误操作或者网络通讯不畅造成税款扣款失败,不能顺利扣缴税款,3日后去银行确认税款未划走后,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重新划款,或转开纸质税票业务。应提供资料: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十六、问:纳税证明怎么开具?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社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份)。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十七、问:财务报表填错了怎么办?

  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章到办税服务厅撤销申报

  十八、问:我公司变更名称了,税控器具需要变更吗?三方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吗?

  答:变更名称后需要变更税控器具名称,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十九、问:签订三方协议流程是什么?

  答:

  1、办税服务厅(一所)领取三方协议。

  2、到开户行签三方协议。

  3、带着与银行签好的三方协议到办税服务厅,取税务登记的号或综合服务的号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

  二十、问:小规模纳税人怎么清卡?

  答:可以上网的纳税人当月在网上抄税报税

  不能上网的纳税人:

  当月清卡:1、带抄税的税控卡(盘);2、带税务登记证副本;3、大厅取税务登记或综合服务的号清卡。4、税控卡用户回家点完税。

  以前月份清卡:1、税控卡用户带机器和税控卡,税控盘用户带大、小盘;2、带税务登记证副本;3、公章;4、大厅取税务登记或综合服务的号清卡。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二十一、问:申报表填错了怎么办?

  答:

  当月征期以内进行修改:纳税人将改好的申报表加盖公章到税务大厅进行改表。

  当月征期以后进行修改:首先需要到管理所找专管员开《证明单》,拿着修改后的申报表以及《证明单》到税务大厅进行改表。

  二十二、问:CA证书怎么办理?到期了怎么办?

  答: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北京中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昌平国税局办公地点办理(目前中兴通在国税办税服务厅3号、5号窗口办公)

  2、CA证书到期后到北京中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昌平国税局办公地点现场续费、或到银行办理转账付费。

  二十三、问:网上认证怎么办理?(此问题应为货劳科解答)

  答:携带税务登记证到北京中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昌平国税局办公地点办理。(目前中兴通在国税办税服务厅3号、5号窗口办公)

  二十四、问: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有税控器具怎么办?

  答:未用完的发票系统点击作废,次日进行抄报税的操作,到服务公司领取注销税控器的表后,带税控盘,传输盘及上次所购发票段发票明细,作废票全联次,负数票及对应正数票全联次到窗口进行发票验旧注销税控器具。

  二十五、问:单位和个人代开普票发票需哪些资料?

  答:

  税务机关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需审核的资料包括: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合法身份证件;

  3、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合同)等。

  温馨提示:单位需携带公章

  货物和劳务税部分

  二十六、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答: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填制完毕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盖有银行收讫章及企业财务章的通用缴款书(第六联)或行政收费(电子)转账凭证。使用税库银扣款业务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缴款凭证。

  温馨提示:请携带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二十七、 问: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如何办理2013年度已交税款的退税手续?

  答:

  备案手续

  1、只需《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到第一税务所申请

  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份

  3.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书面申请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当期申报表、银行预留印章

  二十八、问: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异常如何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不符、缺联。

  纳税人申请数据修改业务应提交: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原件。

  3、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业务应提交:

  4、《“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5、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签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发票专用章);

  6、其他资料(税总发【2013】76号文件规定的)。

  重号。

  纳税人申请重号票数据核对业务应提交:

  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2、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签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发票专用章);

  3、重号票情况说明。

  二十九、问:购买税控设备的1050元如何抵扣税款?如何填表?

  答:

  一般纳税人:不需备案,直接填在附表四第2列第1行本期发生额,主表第23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备案,填在附表四第2列第1行本期发生额,主表第11行。

  三十、问:开具红字发票所需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

  2、(已交付购方或跨次月)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次月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财务专用章

  三十一、问: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达标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新开业、未达标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不认定)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份。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三十二、问: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答:

  1、备案范围: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包括“营改增”之前的政策和“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新政策)。

  2、备案时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前。

  3、备案手续:携带《税务登记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5、企业书面申请。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三十三、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

  1、《退税申请表》3份(填写日期必须与系统录入日期一致);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1份;

  3、《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

  4、缴款书复印件2份。

  5、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1份。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银行预留印章

  三十四、问:一般纳税人窗口申报如何清卡?

  答:【防伪税控IC卡】或者【报税盘金税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如涉及修改申报的,按本手册《税收征收管理部分》第二十一问执行。

  三十五、问:远程报税开户手续?

  答:携带公章到1、2号窗口填表办理。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三十六、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七、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十八、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做出了什么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问:2013年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答:已完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将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当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时,不得享受所得减半的优惠,应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将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四十、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十一、问:所得税退税怎么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

  申请退税时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退税。

  所需材料:

  1、退税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汇算情况、申请退税金额、联系人、电话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2、《退款申请书》一式三联;

  3、误缴退税需提供原缴款书复印件。

  操作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

  2、受理人员对纳税人退税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资料齐备的,及时办理。对退税资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名称、要求,并明确退税时限。

  3、受理人员将退税信息录入CTAIS系统;

  4、利用“北京国税税收管理辅助平台打印《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统计表》”;

  5、办税服务厅退税交接人员定期将退税资料、《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统计表》及退税交接单一并报送所得税科;

  6、登记退税台账。

  四十二、问:核定征收为什么取消了?

  答:

  1、核定征收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范畴。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将核定征收演变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的现象。这种类似行政审批的行为,违反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2、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发起的依职权的管理事项,不是由纳税人发起的依申请管理事项

  3、企业所得税事先核定的征收方式与《征管法》根据既定事实进行核定的规定相悖。

  四十三、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怎么办?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

  操作流程:

  1、采用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模块,进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信息经税务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将需要报送的纸质资料报送到办税服务厅。

  采用密码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手工备案。

  2、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备案资料齐备的,及时办理。对备案资料不齐备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名称、要求,并明确备案时限;

  3、受理人员向备案资料齐备的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4、受理人员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台账》。

  5、负责档案装订的工作人员对减免税备案资料进行装订。

  备案时限:

  凡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专门列明备案时限的,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因所得税涉及的备案项目较多,您可到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所得税依纳税人申请部分查询、准备资料。

  四十四、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 企业向与企业无关联方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税前扣除原则,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既要考虑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又要考虑关联债资比例的规定。

  四十五、问:企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 即使未取得高新证书,只要你单位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且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四十六、问:软件企业取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 依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需要注意,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及资产的折旧、摊销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七、问:企业外购软件最低摊销年限应如何掌握?

  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享受此项优惠需事先备案。

  四十八、问: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十九、问: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都需要进行哪些所得税方面的申报?

  答:首先完成本季度(或当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其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十、问: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如何适用税收政策?

  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十一、问:企业转入清算过程中需要进行哪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申报?

  答:企业转入清算状态,不再进行所得税季度(月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但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属于以下情况,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请携带公章

  国际税收部分

  五十二、问:年度所得税关联申报表零申报如何填写?

  答:

  网上报税

  1、封皮三选项填:是、否、否

  2、附表1、3、4、5、6、7必填,(附表1:企业信息 按实际填写齐全 关联关系类型 A);其他表没业务可填“零”;之后自动生成附表2;附表2、中的三个选项:企业自己填写(必填):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叉

  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对勾

  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叉

  3、附表8、9:没业务不填写;已经填写的,不保存也可以;已经保存的,需使用“删除报表”删除;

  4、上述申报表填写无误的,系统将显示“是否上传”,点击即可。

  关联申报表5不能通过问题:表5无形资产表--使用权“其他”栏和所有权“其他”栏下的空格,必须填写齐全(可填无或0),才能通过。

  进出口税收部分

  五十三、问:出口企业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答: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五十四、问:在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五十五、问: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五十六、问: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5目规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五十七、问:哪些情况下出口企业不得将其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十八、问: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申报?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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