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自贸区船舶管理业务正式启动(附办事指南全文)

阿彦 | 2014-05-14 08:58 2300

借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机遇,上海在航运服务业进一步开放、航运发展制度创新等方面步伐加快。

 

 

 

 

  文 / 直通车观察员 阿彦

  借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机遇,上海在航运服务业进一步开放、航运发展制度创新等方面步伐加快。

  直通车今天从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主办的“浦东新区国际船舶管理招商宣讲会”上获悉,由新加坡上市企业——扬子江船业所设立的、自贸试验区第一家外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上海润元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日前已顺利领取到了上海市交通委核发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式落户洋山。

  今年1月,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试点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扬子江船业正是受此政策影响下实施该项目,并且该子公司是自贸区内第一家被履行其政策的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自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年9月底挂牌,带来系列“试验性”政策令包括航运业在内的多个领域信心振奋。观察员了解到,上海润元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从自贸区挂牌后就开始筹备。

  上海润元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龚卫平告诉观察员,之前扬子江船业名下的船舶都交给一家德国公司委托管理,运营上多有不便,当得知外商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总公司就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建立新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润元船舶管理公司还享受到了自贸试验区内所试行的“先照后证”改革红利,在去年11月8日就率先完成工商注册,拿到了营业执照,随后在今年《公告》出台后,再向上海交通委申请国际船舶辅助业证书。

  “如今已经有5船归靠到了润元船舶名下管理,初步估算运营成本比之前下降了20%左右。” 龚卫平透露,今后总公司旗下所有的船舶都将由该公司统筹管理。

  观察员从上海洋山航运物流服务中心了解到,在该中心协助润元船舶管理公司顺利落户洋山后,另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也已经完成材料准备,即将递交上海市交通委申请办理,预计今年将有17家外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落户自贸试验区。

  “目前,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通过洋山航运物流服务中心落户的,只要材料齐全,大概2个半月就可以拿到证照了。” 上海洋山航运物流服务中心总经理施国润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自贸区在外商投资比例上的突破,将为航运中心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可以提升外资公司进入中国的方便程度,外资在中国经营的自主权,包括管理人员的任命、船籍设定等都将得到释放,随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国际航运服务业比重也将提升。

  当前,浦东最大的改革任务就是举全区之力配合服务好自贸试验区建设,最大限度地促进自贸区内外联动,发挥自贸区的溢出效应。作为浦东推进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部门,浦东新区航运办此次就针对国际航运企业普遍关心的外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注册、审批流程、扶持政策等问题,特地“开堂解惑”,举办“浦东新区国际船舶管理招商宣讲会”,让企业与上海市交通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相关一线负责人直接面对面答疑。会后,来自新加坡、挪威等众多航运与会企业表示将尽快研究决策落户事宜。

  观察员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外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也可享受到浦东新区相关的航运扶持政策。

  附:办事指南全文

  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

  分项名称:

  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2.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登记

  3.外商独资企业(已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4.变更《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相关信息备案

  5.延长《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登记

  6.补办《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3.《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

  二、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审批权限:负责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

  (二)审批内容

  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

  (三)法律效力

  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后,方可合法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四)审批对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的外商独资企业。

  五、审批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4.若有外语资料的,则需提供由中国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一式二份。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略)

  (三)申请文书名称

  《外商独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国际海运辅助业批件》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有效期:2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1528500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文书。

  2.适用情形

  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2)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登记;

  3)外商独资企业(已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文书。

  2.适用情形

  1)变更《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相关信息备案;

  2)延长《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登记;

  3)补办《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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