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

2014-05-04 17:04368

显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途,不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各种利益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博弈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始筹谋创新,争抢活期存款账户,而在互联网金融元年之前商业银行根本不屑于这样做,如今商业银行被互联网金融鲶鱼逼着不得不这样做。

  显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途,不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各种利益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博弈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的话,2014年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监管层动作频频,既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又要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但监管措施投放市场之后往往引起争议,很难达到理想的监管目标。

  互联网金融的前途在哪里,互联网金融向何处去?

  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传统金融行业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吗?没有人认为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企业是金融机构,反而有证据证明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一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是金融监管当局“一行三会”中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没有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规定中央银行有宏观的金融监督管理权;三是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可见,互联网金融名为金融,实质上不是金融机构,而“金融互联网”名为互联网,实质上是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把互联网作为提高金融工作效率的平台或渠道工具,形成互联网金融。支付宝是互联网产品不是金融产品,天弘基金与阿里巴巴合作利用支付宝形成的余额宝,是金融产品,也是互联网产品。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涉及金融的创新,涉及金融就有金融风险,监管当局不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公共利益袖手旁观。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难题。

  既然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除非给互联网企业发放金融牌照,“一行三会”没有权力直接监管互联网金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和《保险(放心保)法》等法律,“一行三会”只能通过监管金融机构间接监管互联网金融。

  发展前途取决于监管博弈

  互联网金融无非有4个发展前途:1.互联网金融既实现了发展创新,又没有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2.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发展创新,但也产生了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3.互联网金融没有实现发展创新,也没有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4.互联网金融没有实现发展创新,但产生了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监管当局自然最希望互联网金融既实现发展创新,又没有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最想避免的是互联网金融虽然没有实现发展创新,但是产生了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显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途,不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各种利益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博弈。

  在监管博弈结局明朗之前,监管当局应当确立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一行三会”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授权行事,依法监督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合法创新,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应允许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去尝试。

  第二,捍卫公共利益的原则。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触犯了公共利益,监管当局就要出面制止。捍卫公共利益,不仅是监管当局的职权,也是监管当局的义务。

  第三,事后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监管当局不是创新主体,无法预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应当摈弃计划经济思维,不为互联网金融事先制定条条框框,而应当经过实践检验后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应防止互联网金融冲击“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不管金融机构由手工处理业务向电子化、网络化怎样转型,不管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如何合作,金融的本质属性不会改变,金融监管的原则应当一致。《刑法》中线下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种“非法集资”,线上交易亦不例外。

  监管当局不能容忍金融机构虚假宣传,当然也不能容忍“宝宝们”标榜的货币基金“零风险”。新闻媒体曝光的宜信坏账、旺旺贷跑路等事件,淘金贷、众贷邦等P2P网站倒闭,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无遗,但只要监管当局运用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发挥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

  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大量保守、靠吃政策饭活得很滋润的国有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存在一些发展速度很快、极具创新颠覆精神的互联网企业。管理层拥有做聪明渔夫的良好机会,把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放在一起,让它们自由排列组合,产生鲶鱼效应。

  现有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种类,大多来源于学习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模式,加以中国化后进行模仿性创新。要有中国自主性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实现世界范围的颠覆性创新,只有给予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更大的自由度,让其与对方相互融合,让金融的本质与互联网的本质产生碰撞。

  合理发挥和运用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刺激现有金融机构活跃起来,抛弃垄断思维和做法,主动投入市场积极参与竞争,向实体企业和国民提供全方位、不间断的金融服务,激活和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消除金融抑制,实现平等、开放、创新的普惠金融。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截至2014年4月已有38家基金公司旗下47只货币基金对接各类互联网金融“宝宝”类产品,其中披露一季报的42只总规模已突破万亿,为1.02万亿份,利润合计110.72亿元。虽然与BAT(百度、阿里、腾讯)三巨头合作的货币基金仍走在前面,但银行和其他互联网企业如苏宁、京东等已在尽快赶上。

  2014年以来,面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金融机构纷纷推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安银行有平安盈,中国银行有中银活期宝,民生银行有如意宝,工商银行有工银现金宝,兴业银行联手大成基金推出兴业宝,中信银行与诚信基金合作推出薪金宝。

  兴业宝支持多家银行卡,投资者持有任意一张银联卡,可以在兴业银行直销银行在线开户,购买兴业宝账户所对接的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兴业宝的开户流程十分快捷,支持T+0快速赎回,转入转出没有任何手续费。兴业宝的优势在于,投资门槛低至1分钱,申赎上限宽泛,赎回效率更快,兴业宝由银行托底,安全性更佳。

  薪金宝拥有全自动模式。客户办理中信银行卡后,可设定一个最低金额,超出部分将自动转为货币基金,而在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不必再发出赎回指令,可通过ATM机直接取款或直接刷卡消费,中信银行的后台会自动实现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薪金宝在不影响客户日常支付的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高的收益率。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始筹谋创新,争抢活期存款账户,而在互联网金融元年之前商业银行根本不屑于这样做,如今商业银行被互联网金融鲶鱼逼着不得不这样做。

  互联网金融不仅引发互联网企业的激烈竞争,更引发了金融机构之间抢着对客户好,推出更多受客户欢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倒逼中国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就是让中国社会幸运的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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