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O:值得大力拓展的国际结算新渠道

2014-04-29 22:332651

BPO必将给当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带来深刻的变革。我国各商业银行应当紧紧抓住当前的机遇,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推广BPO结算新渠道。

作者:林清胜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

 

BPO必将给当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带来深刻的变革。我国各商业银行应当紧紧抓住当前的机遇,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推广BPO结算新渠道。

 

当前,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正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中国也正被政府、媒体、银行、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各类主体密切关注着。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被关注的重点还只是集中在银行的理财业务和个人金融业务领域。这些领域之所以受到特别的关注,主要是由于某些互联网企业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如支付宝、余额宝、阿里贷等,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现金管理功能、理财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等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加剧了“金融脱媒”的矛盾,动摇了中资银行赖以生存的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功能及其客户基础。

 

与此相比较,作为全球国际贸易第一大国,我国社会各界,尤其是商业银行和企业界,对金融电子化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领域的发展和运用情况的重视和参与程度,却似乎显得有点“置之度外”!其实,自国际商会(ICC)2000年5月在UCP500的基础上制定了E-UCP规则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领域的电子化水平就一直处于不断深化和提高的过程中;与此同时,在欧美,借助电子化手段来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企业及其所处理的此类业务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的银行和企业虽然也曾较早地介入和尝试过运用电子化手段来处理国际及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但总的来说,对国际结算的电子化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直接参与和使用的也很少。而在国际结算电子化手段中,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银行付款责任)作为一种可以使银行和企业高效、便捷、低风险,既省钱又省力地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新型电子化渠道,应该引起我国银行和企业界的充分重视,并加以积极推广。

 

BPO产生的背景

 

BPO是由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做出的在特定日期、特定事件发生后进行支付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对在接收行(Recipient Bank)提交的数据包与交易框架匹配成功后的担保银行(Obligor Bank)付款做出保证。BPO产生的背景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国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结算的占比持续上升。据统计,赊销方式结算的占比目前已超过80%,严重影响了银行传统的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一方面,全球贸易总量多年来一直在下降;另一方面国际银行监管却更加严格,再加上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及金融电子化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海量数据信息,都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提出了新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在贸易金融业务领域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

 

二是顺应全球供应链迅速发展的需要。新世纪以来,全球化和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大幅缩短了企业的周转时间,国际竞争愈演愈烈。正如英国著名供应链管理专家马丁•克里斯托弗所言:“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在新形势下,企业从材料的采购到生产制造,再到货物运输和服务送达,货物供应链的效率已经远超过仍然停留在繁琐、缓慢的实物文件处理阶段的金融供应链。为了顺应实物供应链迅速发展的需要,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和ICC合作,推出了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 URBPO),通过引入电子交易数据,把供应链贸易金融服务与实物供应链紧密结合起来,以提高融资效率,加速供应链流转速度。

 

三是业务竞争的需要。新形势下,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国际结算方式越来越多地从信用证转向赊销、汇款等方式。虽然近年来的金融危机以及欧洲持续低迷的经济形势,使得部分欧美客户转而寻求介于信用证和赊销之间的、既能节约交易成本又能够有效抵御违约风险的其他贸易金融工具,但跟单结算的比例逐步减少却是不争的事实。对于银行来说,如何赢回这些因弃用信用证而转向赊销的客户,如何赢回被部分预付款、付款担保以及信贷保险瓜分掉的业务份额,就成为国际结算业务在新时期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BPO正好提供了一种可有效应对这些挑战的解决方案。

 

BPO发展的沿革

 

自2000年5月,ICC在UCP500的基础上制定E-UCP规则以来,国际结算领域的电子化水平就进入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这期间,SWIFT组织于2005年开始发展服务于供应链融资的云应用——贸 易 服 务设施(Tr ad e Ser vic e Utility,TSU);紧接着,在2011年9月的SIBOS多伦多会议上,ICC和SWIFT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通过双方的合作最终确立国际结算服务的完整新规则,包括URBPO、新的信息传递标准(ISO20022标准)以及TSU。这些新规则和信息传递标准,应能使银行充分利用从B2B商务活动中获得的电子交易数据。此外,根据协议,由ICC银行委员会委员和SWIFT组织成员共同组成了一个拟订ICC-BPO规则的联合起草小组,其目标就是研究、制定一套中立和技术独立的BPO规则。根据ICC银行委员会高级技术顾问Gary Collyer的说法,其实早在2011年7月份起,ICC银行委员会的专家们就一直在研究、起草URBPO。2012年6月1日,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收到URBPO的初稿,后经过2012年10月SWIFT组织的大阪SIBOS会议和同年11月墨西哥ICC银行委员会会议的进一步讨论、修改,于2013年4月ICC银行委员会里斯本春季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截至今年2月底,全球已有45个国家和地区的146家金融机构签署参加了TSU,有83家银行集团已经在技术平台上与TSU平台正式相连,有56家银行集团已正式采用BPO。后者中,有全球前20家最大的贸易银行中的15家。中国内地有11家银行加入了TSU,但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4家银行正式采用了BPO。总体而言,我国国际结算的电子化进程发展较为缓慢。2002年9月,招商银行首开先河,在青岛开出了国内第一张人民币电子信用证,开启了国内银行业电子交单的大门。很长一段时间后的2010年4月2日,中国银行则成为国内在国际贸易中第一家开立真正的BPO的银行(Hennah,2010)。其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BPO交易,就是用以替代国内信用证。但此后,由于各种原因,除了中国银行在这一领域略为活跃外,其他中资银行和企业在国际或国内信用证中使用电子交单或采用BPO处理国际和国内结算的却一直不多。即使在2013年7月1日URBPO正式实施以后,这种经济、快捷、高效且低风险的新兴结算渠道,在我国国际及国内结算中,也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更不要说推广应用了。

 

BPO的分析

 

以上对BPO特点的分析表明,BPO能够为进出口双方更快地获得单据和得到融资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它可以缩短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促进客户尽快付款完成交易,从而及时为新交易腾出信用额度。BPO对银行和企业而言,虽然也还存在着一些风险和不利因素,但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

 

就BPO的优势而言,其对银行和企业的好处分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BPO的劣势对银行和企业而言,分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BPO的机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持续低迷的欧洲经济形势,使得不少欧美客户转而寻求介于信用证和赊销之间的、新的贸易融资和国际结算工具,而BPO能较好地满足客户的这一需要;二是2013年4月,ICC里斯本会议通过了URBPO规则,并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BPO的推广奠定了“法律”基础,越来越多的银行和客户愿意尝试该业务。

 

BPO面临的威胁(竞争)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一是传统的信用证、赊销、预付款、信用保险等结算方式依然还有吸引力;二是其他电子交单结算方式的竞争,包括美国的TradeCard系统、加拿大的CCEWeb系统和英国的Bolero系统等。

 

不过,相对而言,BPO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赊销的快捷,同时,也是其他电子交单结算方式(均由私人公司开发和管理)的升级版,再加上SWIFT和ICC两家国际组织的共同支持和URBPO的正式实行,其应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在我国推广BPO的策略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尽管BPO这种新渠道尚不够完善,且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但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很值得中资银行和企业加以大力拓展。目前,BPO在我国银行和企业中之所以使用较少,主要还是由于业务人员对BPO不太了解和熟悉,还没有引起银行、企业的管理层和决策层的足够重视。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确保BPO在我国的稳步推广,建议在初期可以采用以下循序渐进的营销策略。

 

一是各商业银行应积极组织学习并宣传推广BPO。各行要充分把握好ICC已正式实行URBPO的机会,主动组织对BPO的学习,并积极向客户营销。前述已正式采用BPO的4家银行,应当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开拓市场;已经加入了TSU但还没有正式采用BPO的另外7家银行,也应争取早日启用BPO;其他银行则应充分利用SWIFT现成的TSU平台,尽可能早日成为TSU和BPO的成员银行,共同做好BPO在我国市场的营销推广工作。

 

二是银行可以首先挑选一批与自身合作比较好、进出口量比较大、内外客户稳定、信誉较好、对其又比较熟悉的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和营销的对象,积极稳妥地推进BPO在我国市场上的发展,使之早日开花结果。

 

三是为了更有效地把控风险,可以先在国内信用证结算领域大力推广BPO渠道。我国最早使用BPO结算方式的中国银行及最早试点信用证电子交单的招商银行,都是先在国内信用证领域尝试后才拓展至国际信用证结算领域的。据此,首先在国内信用证领域扩大BPO的运用(TSU系统支持汉字字符报文),应该是个更可行和更稳妥的选择。如果按照这一思路,我国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出台中国版的人民币国内信用证的URBPO规则,以便更好地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总之,对于商业银行和企业而言,由于BPO同时兼有赊销的快捷和信用证的安全性,采用BPO创新结算方式一定能在未来几年给交易双方带来双赢的效果,也必将给当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带来深刻的变革。我国各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把握好当前的时机,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推广BPO结算新渠道,不要再等着客户来问什么叫B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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