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西方国家怎么管?(组图)
相对于在美国、英国等国的快速发展,P2P信贷在法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仍未建立。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要加强统合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要加强功能监管,而不仅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机构监管。
图:一名用户正进行手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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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名日本消费者使用贝宝移动支付软件购买咖啡。
图: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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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美英等国,起初只是一种事实形态。去年以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既时通信、社交媒体等技术创新综合驱动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迅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中。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是我国乃至全球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道课题
美国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但相关业务产品在上世纪90年代即开始出现,在产品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上,只是传统大金融企业的补充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是互联网技术创新驱动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经济活动永远追求更高效地配置稀缺资源的特性,具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
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美英等国。起初只是一种事实形态,人们将其称之为“电子金融”“网络金融”“移动金融”等。虽然在技术上互联网企业做金融略占优势,但在产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上,远不及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因此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只能在传统大金融企业涉及不到的、有限的新领域里发展,仅仅起到补充作用,如西方成熟的信用卡市场就抑制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导致第三方支付只能作一个有益的补充存在,也正因如此,美国不存在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近年来,余额宝、支付宝、众筹等金融创新产品在我国狂飙突起,影响和改变着传统金融生态格局,也迅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中。中国学者用互联网金融来定义这种金融现象。
从传统金融机构信息化的角度来看,上世纪90年代美国纳斯达克通过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证券交易迅速崛起。1995年10月,全球首家以网络银行冠名的金融组织—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打开了它的“虚拟之门”。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INSWEB于1995年2月成立,保险领域的大数据运用也越来越普遍。
第三方支付与亚马逊、eBay、雅虎和谷歌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同时兴起,其中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被译为“贝宝”的美国Paypal。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个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美国的P2P借贷企业Lending Club和Propser在2008年纳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范后得到了长足发展。众筹也最早出现于美国。它用较低成本涉猎当下金融机构无法覆盖到的金融领域,破解了传统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力量不足的问题。2009年4月,世界上第一个众筹网站平台Kickstarter在美国纽约成立,现在也在加速其全球布局。
在监管方面,美欧主流做法是将互联网作为工具逐步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中,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受到严格限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过程中,风险也同样在渗透传导。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面,英美等先行国家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探索、规范的过程。主流做法是将互联网作为工具逐步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中,创新是有序推进、慢慢演变的,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受到严格限制。
这种渐进发展过程与西方的金融市场自由竞争有关。因为市场的充分竞争,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体系在追逐市场份额、降低营运风险和成本、提高利润的多重压力下,都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但这种利用是在严格的金融风控体系内的,也就是说,互联网技术只是作为实现金融利润和风险平衡点本质的工具。因此不需要区分金融业的互联网化抑或是互联网业涉足金融,都将之无差别地纳入现有的严格金融管制中。监管主要通过金融产品的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
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不受金融系统中的不公平和欺诈行为损害。
以美国最大的P2P借贷平台Lending Club为例。2007年成立的Lending Club最初只承担服务者角色,将借款人签发的本票转让给投资者,平台会员直接拥有对应债权。由于在本票转让过程中,从借款人签发本票到真正转让给投资人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Lending Club在短时间内成为贷款方,承担利率和信用风险。按照美国法律,这样的贷款需要遵守每个州法规定,有些州还明确规定贷款的利率上限。由于借款人违约或P2P平台倒闭都会使投资人蒙受损失,SEC通过把P2P和众筹的收益权证定义为“证券”,要求它们在SEC进行非常严格和完整的注册登记,同时就平台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风险因素、管理团队的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等提交报告。此外,P2P平台还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必须持续不断地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以保证投资者可以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一旦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2008年10月,Lending Club完成向SEC登记,发行了以公司为发行主体的会员偿付支持债券,这才开始重新接受贷款申请。
在众筹方面,2012年4月美国奥巴马签署《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法案,将众筹融资合法化,现在正进一步细化券商如何参与、交易怎么进行、股权怎么退出等问题,且已找到解决通道。众筹平台同样必须到SEC进行注册登记。此外,众筹融资要求发行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还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英国
相较而言,英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更加注重行业自律。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同时,Zopa等P2P公司加入了英国最大的反欺诈协会,以期尽早地发现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所以,英国更加注重宽松的非审慎型监管,仅对投资者保护进行顶层设计,让行业自律发挥更大作用,平衡效率与安全的问题,这种方法也使得2014年4月前的英国P2P行业获得了200%的年增长率。
法国
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在2013年也得到快速发展,第三方付、众筹、在线理财、网上交易所、小额信贷等多种服务类型,正改变着法国金融服务业的内涵和版图。他们的金融监管和法制互相补充,监管及时弥补法制的“不完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从而履行维护法国支付系统稳定的职能。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具体的支付业务性质和整体业务范围,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同时,法国法律也设定了一些豁免条款,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在不申请相关牌照的情况下开展支付相关业务。此外,根据欧洲单一护照制规定,符合条件的欧洲其他国家的支付机构或支付中介机构可在法国开展支付业务。
法国众筹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欧洲众筹行业中排名靠前的公司有3家来自法国。由于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法国的众筹往往涉及ACPR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法国财政与经济工业部目前正在研究针对众筹行业的法律框架,并预计在2014年年初正式颁布实施,法国也将成为第一个拥有众筹行业监管法规的国家,体现了政府支持众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意愿。
相对于在美国、英国等国的快速发展,P2P信贷在法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仍未建立。法国监管机构希望及时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合理地引导新兴行业的发展,而不是让行业无序发展触到红线后,才用法律法规来严惩和治理。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必须不断优化和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加强统合监管和功能监管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充分运用互联网创新特点服务于过去未能得到金融服务的草根群体。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重点领域是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领域,例如目前在中国刚起步的众筹。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倒闭、跑路的P2P平台超过20家。2013年4月2日,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破产,成为史上最短命的P2P网贷公司。该公司在“致投资人的一封信”中表示,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经验的缺失,造成了公司运营风险的发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可以肯定的是,众贷网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倒闭的P2P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依然是考验我们P2P网贷行业的一道坎。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带来的挑战,做好应对准备。
首先,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加速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由于越来越多的互联网行业人士参与分割传统金融业的领地,这也倒逼着传统金融业进行变革,传统银行以前没有做支付平台业务,但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做起来后,传统银行才觉得银行应该做。进入2014年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奋起直追,正探索开展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
其次,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要加强统合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要加强功能监管,而不仅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以技术升级为基础的,随着大数据、云存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化、终端个体化的发展,金融业的生态和业态将在很大程度上被改变。未来,金融业的实体门店存在的意义将发生巨大改变,因为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和支付,各种跨界的组合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层出不穷。
第三,行使监管权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要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权利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消费主权意识的兴起将推动金融法律制度的重构和金融监管方式的变革。
第四,施行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通过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商会等社会创新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形成我们的社会组织自律准则、公约。这也是一种“立法”,现代法学称之为软法。
第五,金融监管部门要形成一定的监测预警机制,并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严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形成行业的自律规范,可能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可先从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角度入手,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沼,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只有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才能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力和创业动力。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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