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单业务风险分析与流程再造

2014-04-14 00:03 1350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6期 3月15日出版作者:中国银行单证处理中心(上海)电子交单小组电子交单业务研讨小组成员:吕智鑫、吴晓颖、刘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6期 3月15日出版

作者:中国银行单证处理中心(上海)电子交单小组

电子交单业务研讨小组成员:吕智鑫、吴晓颖、刘俊莉

 

在单证业务集中化处理的大背景下,业务流程设计的标准化与集约化尤为重要,业务的流程再造需要我们共同去关注与思考。

 

当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电子化应用潮流初露端倪,传统信用证纸质处理方式正向电子化标准操作模式发展。中国银行在国际结算电子化发展的道路上积极探索与实践,率先在国内“四大银行”中成功运作了“电子交单”业务,实现了信用证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操作。这无疑是中国贸易金融业在电子化发展上的全新尝试与突破。本文主要是对“电子交单”的业务实践、优势与不足、法律风险、授信管理、单证中心流程再造等方面所进行的深入分析与思考,希望能够引起业界对此项业务的更多关注与探索。

 

业务流程及操作平台

 

电子交单业务是指在适用eUCP规则项下,受益人/交单行通过信用证指定操作平台的数据交互及/或单据流转将电子记录及/或电子单据传递给开证行/保兑行,实现电子化交单的信用证业务。电子交单是一种更加低廉与高效的交单方式,它在一些大宗商品交易中成功替代了传统的纸质交单方式,体现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电子化发展方向。

 

业务流程。2013年6月至今,中国银行为其境内客户开立了适用于eUCP的多笔信用证,并收到指定银行通过Bolero平台进行的电子交单,而后叙做产品融资,实现了单证业务操作模式从开证、到单至付款融资的全流程电子化。其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1)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开证行为其开出适用eUCP的信用证,其中注明可以进行电子交单的具体规定;

 

(2)受益人经由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将电子数据或电子单据由Bolero平台传递至交单行,交单行再通过Bolero平台向开证行提交电子数据或电子单据;

 

(3)开证行收到Bolero系统提交的电子数据或电子单据,对其进行审核,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单情况与审核结果;

 

(4)申请人向开证行确认付款/承兑,开证行完成付款/承兑后,在Bolero平台中修改提单权属登记,交付申请人凭以通关和提货;

 

(5)申请人凭借电子单据办理通关和提货事宜。

 

适用规则(eUCP)。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电子交单与纸质交单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有相应的规则对其适用进行规定与约束。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基础上,根据电子技术的发展趋势与应用,于2002年推出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国际商会eUCP1.0版;UCP600的出台后又升级为eUCP1.1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适时做出了专门规定。eUCP为电子交单业务制定了规则,把信用证带进了电子信息时代,适应了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填补了国际支付规则上的一个空白。

 

操作平台。电子交单业务的成功叙做,除了利用银行自身系统外,还需要一个可以实现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单据流转的第三方。中国银行在开展了电子交单业务实践中,是以Bolero作为第三方电子平台进行操作的。

 

Bolero是一个以伦敦作为主营业所所在地的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管理系统。它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CLUB(THROUGH 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系统设计的目的意在全力解决贸易文件电子化的挑战。

 

Bolero的运作以互联网为支持,以一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电子网络,用以替代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Bolero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有:

 

(1)“核心通讯平台”

 

它是会员通讯及传递贸易文件的平台,系统除提供数位签章的作业方式外,并担任认证机构,用以解决电子文件面临的非“书面”的法律效力问题。

 

(2)“权利登记所”

 

它是以订立的会员符合契约Rulebook(规则)及OperationalServicesContract(业务服务合同)作为基础,期望通过系统信息库“权利登记所”。提供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作为当事人权利转移或设定的依据,从而替代传统国内法所规定的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占有提单的方式。“权利登记所”设计的目的是替代提单的功能,因此登记所资料库的登记仅能由运送人进行,且其电子文件“Bolero提单”(BoleroBillofLading,BBL)即如同实体的提单,作为运送契约的本文。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或提供担保,则按系统“权利登记记录”(TitleRegistryRecord)的登记决定权利变动或创设的依据。

 

Bolero的一大特点是通过权利注册申请,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电子提单所载的承运人、出口商、银行、进口商之间的每一次转移,都要进行权力的登记与注销,以表示权利的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Bolero更近似于电子信用证的结算平台,其长期与SWIFT合作,除了遵循其本身的规则之外,还遵循UCP600及eUCP的规则,是一个较为专业的电子交单平台。

 

电子交单的优势与不足

 

电子交单较传统纸质交单有着明显的优势;同时,基于电子交单的发展历程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理论基础还是业务实践方面,都还不够成熟与完善,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电子交单的优势明显

 

其一,大大缩短贸易结算流程和时间。这是电子交单最重要的一个优点。对以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可由原来的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电子提单还解决了“无单放货”的问题。“无单放货”是法律和实践的一种背离:一方面,法律不允许无单放货;另一方面,实践中无单放货几乎成了近洋航线中非常普遍的做法。电子提单的出现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其二,单据处理简单化与标准化。由于电子单据具备统一的格式与标准,银行的单据审核与制作大为简化。对于出口商而言,使用制单系统制作电子单据,可以改善制单流程,并减少单据出现不符点的几率,而且电子单据是在特定系统流转,还可以避免出现纸质单据遗失的情况。

 

其三,防欺诈性加强。传统纸质单据极易被伪造和仿冒,Bolero为国际贸易的各参与方提供了一个能在全球范围在线联接且高度安全的以电子形式存储、传递贸易单据的途径。它的高度安全特性确保了欺诈风险几乎为零。对于进口商而言,电子提单签发需要通过身份识别和真伪鉴别系统进行的双重安全认证,可以安全地确保提单不被伪造和修改。

 

其四,符合环保理念,降低交易成本。对于出口商而言,制单过程通过电子系统完成,减少纸张使用,符合环保理念,由此可节省单据处理成本和快递费用,并可以尽快得到付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进口商而言,可以尽快收到电子提单,防止出现货物先于提单到港时须向银行申请提货担保,避免产生滞港费,并可以早日收到货物用于组织生产或转卖,加速资金回笼,改善财务状况。

 

电子交单尚存不足

 

其一,电子贸易环境不发达。现阶段,许多保险公司、检验机构、商会等均不是Bolero操作平台的用户,通过系统提交的保险单、检验证等单据只是PDF副本;该平台承运人身份的用户较少,导致船期安排、运费和租船费用等缺乏选择空间;一些进口环节可能仍需要正本纸质单据,如某些海关需要正本提单方能报关等。

 

其二,外部环境技术不够成熟。一是电子交单业务的开展,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服务全球贸易与结算的计算机网络,而目前的电子贸易中普遍使用互不兼容的专有网络系统,影响不同地域间的电子数据传输,不利于全球电子贸易的开展。二是国际统一的EDI标准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普及。三是尚未针对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建立相对统一的市场规范。四是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仍是一个切实存在的问题。

 

其三,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有关电子单据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相继问世,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没有对电子提单等单据做出专门规定,对实践中电子交单的应用和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电子交单是国际结算方式走向电子化的一项新兴产物,但其法律盲点正在成为业务推广上的最大阻力。银行作为电子交单业务中的关键一方,应全面关注电子交单业务的发展,了解和掌握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障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风险分析。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实践中电子交单的应用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电子单据合法性风险。现阶段,国际上,eUCP规范了信用证电子交单行为。国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纸制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认可了电子单证的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则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和效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关于规范信用证电子交单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在电子单据方面我国相关法律仍没有涉及贸易中最重要的物权凭证——电子提单。

 

二是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属性未得到确认的风险。《海商法》和《汉堡规则》揭示了提单的三大功能: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货权凭证。提单作为货权凭证签发之后,通过转让正本提单可以转让其所代表的货物。电子提单则是电子数据交换的产物,是对现代航运传统提单功能的替代。但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对提单的约定是针对传统提单的,不能适用于电子提单,对于电子提单在流通中发生的转让、质押问题,均无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及如何完成物权的转移,仍是目前我国法律的盲点。

 

三是电子商务公司参与电子交单业务的法律主体风险。以Bolero公司为例,银行与Bolero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权利义务关系将通过协议签订来确立。银行与Bolero公司签订的协议基本上可以被视作一份技术许可协议,据此Bolero公司同意给予银行访问Bolero系统以及相关软件的权利。其中的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协议项下,Bolero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被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尤其是Bolero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仅为10000美元,可能与实际贸易额相差甚远。

 

●协议受英国法管辖,英国法院对协议具有管辖权。如果银行与Bolero公司发生纠纷,必须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Bolero系统发送的信息有效性及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均有待观察。

 

●Bolero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与系统支持度有待实践的检验。

 

法律风险防范。鉴于存在上述法律空白和技术风险,为确保信用证业务能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银行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从客户准入、贸易背景审核、技术审核与操作控制、风险提示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严格客户准入。银行需要对客户资信进行尽职调查,对交易双方商定的电子交单事项进行全面评估。业务拓展初期,建议选择与国外大型跨国集团合作的资质良好的国内进口商开展业务。

 

二是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当对业务贸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同时要对货物流转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情况及时落实与增加保证金及授信额度占用,防止欺诈的发生。

 

三是加强技术审核与操作控制。鉴于电子交单适用的eUCP规则与传统的纸质交单适用的UCP规则有所差异,会带来操作上的一些不同。银行应从开证、到单、付款/承兑环节对业务流程进行风险控制,通过建立适应电子交单业务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来降低风险。

 

四是加强业务风险提示。鉴于电子交单尚属新兴业务,开证申请人可能对业务认识较浅,银行需对其充分提示电子交单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单据流转风险、电子提单权属风险等;同时在相关文件中要明确开证申请人已知晓电子交单业务有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律风险,以及通过Bolero系统电子交单的责任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以清楚划分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

 

电子提单与授信安全

 

电子交单往往应用于以授信为基础的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中,因此银行的授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实务操作中如何通过电子提单以控制实际货权、保障银行的授信安全?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以Bolero为例,它基于《Bolero规则手册》设计了Bolero电子提单制度。提单具有作为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货权凭证三大功能。Bolero的电子提单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提单文本内容,包括货物描述、船名、起运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条款等,起到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作用;二是电子提单权属登记,即提单权利和转让的登记,起到货权凭证的作用。与纸质提单类似,Bolero设计了电子提单的流转过程,其持有人包括BearerHolder(来人持有人)、Holdertoorder(指示持有人)、PledgeeHolder(质权持有人)、ConsigneeHolder(收货持有人)。值得一提的是,系统创设的质权持有人体现了对开证行和议付行的保护。在纸质提单下,银行如果要掌握货权,通常要求提单的Consignee(收货人)做成“toorderofissuingbank(收货人由开证银行指定)”;而在Bolero电子提单下,如果需要,银行作为质权持有人,可以在Bolero系统上将自己指定为提单的指示持有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银行可以通过电子提单的权属登记来控制货权,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Bolero是通过自身系统来控制对电子提单的“持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Hold(持有)与提单对Consignee(收货人)的控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提单出具成了Madeoutto/toorderoftheapplicant,(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收货人由开证申请人指定),那么银行只能通过系统控制对电子提单的持有,不能将电子提单的实际权属转移到申请人一方,并不能实际掌控货权,这样通过系统控制提单的手段也是失去了作用。因此,银行还是需要关注提单条款收货人的规定,通过对单据的掌控来控制货权。

 

Bolero电子提单的出现,加强了银行对于提单的“持有”,有利于银行对于信用证项下货权的控制,从而对银行的授信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另外,银行也需要通过加强对货权单据的规定来控制货权,从而对授信安全起到一个双重保障的作用。从这个方面看,电子交单的权属管理可以进一步成为银行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手段和工具,有效保障银行的授信安全。实际上,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应用,银行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也会面临着更多不可知因素,需要我们不断研究,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出发点。

 

对流程再造的思考

 

为了提高单证业务处理效率、加强流程与风险控制、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扁平化管理,对业务进行集约化操作。在这种背景下,中外资多家银行建立了单证处理中心,对单证业务进行更加专业、标准与高效的集中化处理。

 

目前,中国银行利用自身系统和第三方电子操作平台系统已成功开展了电子交单业务。在叙做首批业务时,考虑到系统的安全性与业务的紧迫性,在将电子单据从Bolero系统转移到银行系统这一操作过程中,是以人工方式从Bolero系统中接收电子单据并进行下载打印,然后再扫描到银行系统的影像库。这种做法无形之中拉长了操作的流程,增加了操作响应时间,降低了业务处理的效率。

 

电子化标准操作是未来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趋势,电子交单也会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国际结算单证业务。业务的流程安排如果停留在上述业务初期的“可实现”状态,则会与市场快速发展与客户高效需求渐行渐远。因此,缩短操作流程、提高处理时效尤为重要。这就需要银行朝着“标准、安全与高效”的电子化方向去改进与完善业务流程。为此,银行应积极探索电子交单业务的业务流程再造,下一步可考虑在Bolero系统与银行自身系统的数据库之间实现有效信息共享,在从Bolero系统收到电子交单单据后,即可在银行系统的影像库中查询到单据信息,减少人工将单据在不同系统中进行的传递操作;再进一步,则可以考虑将Bolero系统与银行系统对接,在Bolero系统中接收到电子交单后,银行系统可自动触发到单流程,减少流程中的人工操作,实现全面电子化、集约化的发展。

 

不同的业务流程设计会带来差异化的操作模式,并会影响业务处理的时效性与客户的满意度。在单证业务集中化处理的大背景下,业务流程设计的标准化与集约化尤为重要,业务的流程再造需要我们共同去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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