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秘而不宣 基金“挑战”信披规则

2009-03-11 11:48411

投资的事,说还是不说,基金公司面临选择。

在投资中天科技(600522.SH)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嘉实基金选择了说,而截至3月10日,中海基金选择了不说。

3月5日,位于江苏南通的中天科技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参与申购的三家基金公司中嘉实基金和中海基金中标。3月7日,嘉实基金便公告了旗下三只基金持有中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时间刚好在中天科技披露发行情况之后两个交易日之内。

按照证监会基金字〔2006〕141号《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以及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从3月5日至3月10日,4个交易日悄然过去,中海基金至今并未披露相关信息。中海基金表示,这是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疏漏,3月11日会公告详情。

根据本报记者调查显示,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自购以及基金公司人士变动等方面,基金公司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和涉嫌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正在考验基金公司的合规体系和基金信息披露的游戏规则。

中海基金:迟来的公告

“这是一种违规行为。”上海欣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基金公司作为受投资者委托的专业投资机构,承担投资公告的义务。

3月5日中天科技发布的公告显示,共10名询价对象提供了有效的《申购报价单》,有效申购股数为6700万股。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认购优先原则,7名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配售数量总计为5000万股。

出价分别为8.7元和8.65元的中海基金和嘉实基金获配500万股和1000万股。

随后,嘉实基金便将获配情况予以公告。旗下三只基金嘉实增长、嘉实服务和嘉实策略分别持有中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150万股、247万股和393万股。

但是已经过去4个交易日,投资者对中海旗下基金持有中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的详情依旧如坠雾里。

“基金管理人难免把这个规定忘掉了。”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表示。这部自2006年7月20日起实施的新规定,就是旨在对基金投资定向增发和网下配售订立新的“游戏规则”。但总有参与者忘记游戏规则。

本报记者注意到,这并不是中海基金在年内第一次参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月16日,中海基金获配宏图高科非公开发行股票750万股。直到1月21日,中海基金才公布获配详情,旗下优质成长、分红增利和能源策略分别获配300万股、100万股和350万股。公布的时间,也超过了《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两个交易日时限。

东方基金:无声自购

中海基金并不是最近以来有违规之嫌的唯一一家基金公司。

今年2月14日,东方基金公告宣布,将于2月18日赎回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所持有的东方精选4600万份。该公告称,“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和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遵循谨慎、稳健、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投资,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那么,位于北京的东方基金是何时自购旗下东方精选的?

按照证监会2005年6月颁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基金公司认购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申购基金份额的,则需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将相关情况登载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并在前述期限内向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报记者注意到,自从2006年1月11日成立之后,东方基金对东方精选共有三次赎回,分别发生在2006年10月份,2007年6月份和今年2月份。前后合计赎回超过5083万份。

但对此,东方基金公司发了三次赎回公告。

但是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并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申购和认购公告。超过5000万份的东方精选怎么被东方基金自购的,东方精选的持有人至今还毫不知情。

“基金公司悄无声息地就成了持有人,这不仅妨碍了其他基民的知情权,还不得不让我们想,这其中是否有蹊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上海基民说。

今年2月,原督察长孙晔伟辞职,2008年11月份加入东方基金的吕日接任。

其实,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相比,基金在此方面的制度建设丝毫不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围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基金自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等也建立了相关管理办法。2007年以来,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相应出炉。

万事俱备,似乎只欠东风。

“为什么不可以对基金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上海欣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基金的监管并没有像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般严格。宋一欣建议说,监管层应该强化对基金法律规章的执法力度。

也有基金公司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金融行业中,基金行业管理相对规范,制度也更健全,缺少的是如何去忠实地执行这些制度。

上述人士举例说,2007年,证监会就曾发出过处理通报,责令未及时披露旗下基金经理变更信息的深圳一家基金公司进行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监管部门不受理该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新产品审核、产品拆细及其他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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