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管理办法》规定,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货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旅客运输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于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但未能有效接入监控平台及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对于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市运输管理处获悉,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670余辆重点运输车辆安装北斗终端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市大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的运营车辆将全部纳入统一动态监控中,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保障道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