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海关人士解读海关总署令220号
2013年11月底,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这其中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行政审批。那么,取消了行政审批,海关对此类项目如何进行管理呢?
2013年11月底,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这其中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行政审批。那么,取消了行政审批,海关对此类项目如何进行管理呢?
笔者认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原本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取消了“行政审批”,意味着这两个事项不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出具固定格式的法律文书,不再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但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办理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仍然是需要经过程序简单的“海关内部核批”的。
2014年3月,海关总署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海关总署令220号)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海关总署令217号)均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简化了手续,规定了明确的、操作性较强的操作规程。
先来看看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两个新旧版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 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情形按照客观、主观原因进行了明确区分
在客观原因中增加了两种情形:
1.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2.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同时对具体情形应提交哪些单据,有哪些修改要求也做了明确规定(详见附表)。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海关规定要求,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对由于报关人员书写或操作失误等主观上不认真导致的报关单差错,海关对此类情形仍须加强审核。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 规定了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情形
1.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原报关单无效,应当另行向海关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再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2.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也未向海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海关将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当事人应当重新申报;
3. 经批准的企业的出口货物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申报后未在3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4.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另外,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 取消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行政审批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不再是行政许可项目,海关内部进行核批,减少了6个法律文书,降低了通关成本。
(文/大连海关 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