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构建多层次体系分类保护金融消费者
在今天举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论坛上,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财苑)杨东教授表示,“金融消费者应广泛定义,然后要差别化、分类化,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一行三会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构建一行三会,甚至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局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手段。’杨东称,首先是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应该是更宽泛的,应该涵盖所有金融服务接受者或者金融服务利用者。
在今天举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论坛上,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财苑)杨东教授表示,“金融消费者应广泛定义,然后要差别化、分类化,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一行三会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构建一行三会,甚至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局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手段。’
杨东称,首先是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应该是更宽泛的,应该涵盖所有金融服务接受者或者金融服务利用者。你去购买银行、保险、甚至是买股票,也是金融消费,因为你通过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购买股票也是提供了金融服务了,虽然你和上市公司之间是投资者的关系,但是你的身份当中也还是有消费者的关系。甚至在金融危机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席勒认证的金融行为学在投行、金融机构也会有非理性的理论,这样的金融机构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特定的背景下,复杂的金融商品之前金融机构也是非理性的消费者,也必须加以保护。
第二是金融产品销售方面,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因为这是金融零售市场。金融零售市场的规则一直以来是各国立法部门的短板和缺陷,2006年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一系列立法都是在金融零售市场上加大力度来保护金融消费者。
第三是解决纠纷机制,要找到当前适合网络金融消费的高效、便捷,对消费者又是免费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美国诞生的FOS制度,地方金融办也在积极探索,我们希望导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