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构建两项安全制度确保市场食品安全
2009-03-09 13:31272
近日,重庆市主城8区的部分集贸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代表,在观音桥农贸市场现场签订《食品安全合同》,这标志着《重庆市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合同》在重庆正式推行使用。
去年以来,重庆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制定出台了《重庆市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重庆市观音桥农贸市场中试点使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据介绍,《重庆市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与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签订。
该合同从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安全、和谐、诚信消费环境出发,重点制定了两项安全制度,具体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是安全检验制度。
合同约定市场开办者有权对食品经营者所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在市场开办者的督促下自行销毁或合理处置;具备召回条件的,还应及时召回。若食品经营者拒不销毁或合理处置,仍继续销售或转移、藏匿该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将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安全保证金制度。
合同约定食品经营者向市场开办者交纳一定金额的安全保证金,用于当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食用不安全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市场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
据介绍,《重庆市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与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签订。
该合同从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安全、和谐、诚信消费环境出发,重点制定了两项安全制度,具体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是安全检验制度。
合同约定市场开办者有权对食品经营者所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在市场开办者的督促下自行销毁或合理处置;具备召回条件的,还应及时召回。若食品经营者拒不销毁或合理处置,仍继续销售或转移、藏匿该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将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安全保证金制度。
合同约定食品经营者向市场开办者交纳一定金额的安全保证金,用于当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食用不安全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市场开办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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