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首个具体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商业保理放开进口和离岸业务

2014-02-28 17:41112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昨日发布。这是自去年9月份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以后,自贸区管委会就具体业务公布的第一个管理办法。分析认为,在“央行30条”的背景下,区内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有望在将来开展更多的跨境保理业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昨日发布。这是自去年9月份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以后,自贸区管委会就具体业务公布的第一个管理办法。分析认为,在“央行30条”的背景下,区内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有望在将来开展更多的跨境保理业务。

  记者了解到,相比较此前浦东范围内配套商业保理业务施行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暂行办法》(下简称《监管暂行办法》),此次《暂行办法》最大的改变在于进口保理业务与离岸保理业务的放开。“对于进口和离岸保理业务,客户会有一定的需求。将这两项业务放开之后,会吸引更多的商业保理企业集聚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鑫晟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宏表示,尽管业务放开对增加商业保理公司竞争力有帮助,“但行业内这方面的人才资源还比较匮乏,短时间内也并不会产生大规模的业务量。”

  记者从一位参与制定《试行办法》和《监管暂行办法》的人士处了解到的情况则是,此前已经通过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仅限国内贸易和外贸出口,后者业务规模并不大。“相对来说,《暂行办法》作为首个公布的具体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层面的意义会更大一些。”上述人士表示。

  此外,保理公司的准入过程也会有所不同。按照《暂行办法》,作为自贸试验区整体方案中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同时,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只需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1月底,自贸试验区内已有18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增加“兼营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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