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农业保险 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农业保险政策扶持不到位:比如税收扶持不到位;财政补贴制度未健全;再保险机制不健全;若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的作用,探索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农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是一个农产品的生产、贸易、消费大国,农民每年要生产将近20亿吨的农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面临着多重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等风险,这些风险都具有某些不确定性,导致农民风险较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在经常变动过程中的,如目前猪肉价格,农民的利益难以保障。
2012年重庆粮王破产,就是一件典型的事件:从2009年起,重庆永川区农民梁自然租种了1万多亩粮田搞规模经营,但种粮3年多,他始终面临劳务成本过高、农田基础设施薄弱、自然风险大、市场风险大等困难,集约化经营并没有带来相应的效益,结果这位“粮王”累计亏损200多万元,最终在2012年破产。
这件事给我们深刻的启迪。我们经常将农业效益不高归结为组织规模太小,但是在自然、市场的双重风险下,农民仍然难以抵御自然、市场两个方面的风险,甚至还有政策经常变动的风险。按理集约化种植是粮食生产的发展趋势,应该具有规模效益,相反却昙花一现退出,这说明了价格波动需要价格保险。
在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有政府财政支持、有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农业资金融通还有农产品价格保险,农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就会相对有保障。笔者认为,这也是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的。
十八大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如何体现其决定作用呢,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其市场经济规律,来解决市场过程中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4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三农扶持力度,但单一靠财政支持还不够,还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粮食种植业的农业保险支持,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才能使中央财政三农投资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从2004至2014年连续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出重要战略部署,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也相继展开,对我国农产品产销对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相比而言农业保险仍然较少,2012年农保费比例仅有1.55%。
当前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较多,具体表现为:
一是农业保险法律不完善,农业保险中再保险渠道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农业保险政策扶持不到位:比如税收扶持不到位;财政补贴制度未健全;再保险机制不健全;
三是农业保险供给主体较少,目前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吉林安华农业保险、法国安盟保险等;
四是农业保险险种不足、覆盖面较低,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初期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等5个品种。2008年,这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使承保品种达到7个,但与美国承保超过100个品种相比悬殊;
五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缺位,截至2008年末,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作物保险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而我国仅有江苏、山东等少数几个省已建或在建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六是农业保险赔付率较低,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七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
因此,若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的作用,探索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农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农业部农产品市场流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