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应有“互联网心态”

北京 |2014-02-21 14:394911

金融机构需要融入互联网开放的基因,而互联网企业也需要借鉴金融机构谨慎的态度。据报道,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有望出台,一些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被纳入“正规军”。

  金融机构需要融入互联网开放的基因,而互联网企业也需要借鉴金融机构谨慎的态度。

  据报道,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有望出台,一些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被纳入“正规军”。

  2013年开始,中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井喷式发展。相关称谓频频出现在金融界,相关争论也逐渐升温。总的看来,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体系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一种合理存在的客观现象,有助于打破中国金融业的垄断和惰性;另一方面,金融配置格局的重构也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互联网金融兴起虽然有部分原因可以归因为监管真空,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所拓展的诸多业务领域,与中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诸多思路相契合。最重要的背景还是金融改革不彻底,利率等管制尚未放开,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产品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发展以及投资者的需求。

  基于此,如果一味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夸大扩张的后果,很有可能导致金融创新重新倒退回过去的模式。此外,互联网金融具有去中心化、跨界性、交互性以及信息的海量性等特征,使得难以套用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否则将造成监管低效。如2013年中银监会已向国务院上报“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课题报告,研究起草了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和建议。而当时互联网金融以P2P等网贷形式为主。随着2013年下半年余额宝等网络资产管理业务的崛起,互联网金融已突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边界,向整个金融业蔓延。

  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持互联网的平台心态。对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化的合理部分,应该通过金融改革和行业自律来满足。如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相互融合,互补发展。金融机构需要融入互联网开放的基因,而互联网企业也需要借鉴金融机构谨慎的态度。

  非市场化、不受监管的部分,针对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在尊重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分类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协调好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互联网金融直面市场竞争,愈来愈期望打破单一的服务方式,提供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这要求监管主体协调配合,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如果都从各个局部的角度出发,分别在各自的领域监管、分别采取不利于全局的监管措施,形成恶性监管竞争,就容易产生金融市场的分割。当务之急是金融业务、产品创新方面的协调。

  二是实施分类监管。逐步放弃“叫停”等 “一刀切”控制手段,围绕透明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方向,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风险水平,疏堵结合进行监管,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找到平衡。如尽快对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网络资产管理业务应避免“误导和诱导”,即在产品营销过程中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未对客户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客户做出不合理承诺、未制定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等。

  史晨昱(北京 学者)

  作者: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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