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拟推跨境担保新政 强调“放流出限流入”

朱丹丹 |2014-02-17 14:06811

据了解,这次改革的要点在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个方面,而最大的变化在于内保外贷,如大幅度缩小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范围等。赵庆明指出,通过对内保外贷的调整,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有利于发挥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朱丹丹 发自北京

  马年伊始,外管局拟着手推跨境担保新政。

  近日,外管局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跨境担保主要作了三大调整: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了所有事前审批;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

  “这是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一个进程。”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据了解,这次改革的要点在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个方面,而最大的变化在于内保外贷,如大幅度缩小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范围等。

  外管局指出,此次改革仍然适度体现了当前“放流出、限流入”的管理思路。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指出,此举一方面使得(跨境)贸易更加顺利,为资本项目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说明外管局跨境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提高。

  取消所有事前审批/

  在资本项目领域,外汇局常用的管理手段主要包括事前逐笔审批或核准、指标核定、比例自律、逐笔登记或数据报备等。

  但是,近日外管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取消所有审批、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

  具体来讲,本次的跨境担保改革方案,全部取消了第一、二类管理方式;对于可能引起政策争议的部分领域,如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在取消逐笔审批、履约核准和各项资格条件的同时,仍然按现行统计范围保留了签约环节逐笔登记,以方便外汇局及时监测对外担保个体信息;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无限制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目前)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拟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显著提高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水平。通过以上调整,可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领域的基本可兑换。”外管局指出。

  吕随启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外管局上述举措,一方面,因为中国的外汇储备越来越多,已达到3.8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不再是稀缺资源,外汇管理风险可控,(于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形成人民币机制改革的市场化发展;另一方面,还有个资本市场管理领域 “简政放权”的背景。

  赵庆明则指出,这是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一小部分。

  “内保外贷”变化大/

  除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之外,这次外管局还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比如,按照担保人类型,将数量控制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而非企业。

  外管局指出,数量控制(规模管理)作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防范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但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管理成本较高,且未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作为一般原则,拟仅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融资性担保”纳入数量控制或登记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改革最大的要点在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个方面,而最大的变化在于内保外贷。

  所谓的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征求意见稿》显示,拟将大幅度缩小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范围(比如仅保留金融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的规模控制)、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取消担保履约核准、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等方面。但外保内贷则将采取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即要求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等方面。

  “内保外贷相对来说,更容易失控、风险更大,市场化的程度也是最低的,所以过去管理较严。而现在缩小数量控制、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是提高外汇管理市场化水平的一个实施手段。

  同时,此举一方面使贸易更加顺利,进出口商有了更灵活的选择,为资本项目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说明外管局外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有了实质性的转变,跨境担保的风险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吕随启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外管局指出,此次改革仍然适度体现了当前“放流出、限流入”的管理思路。根据目前我国外汇收支总体上仍面临流入的压力,对不同类型跨境担保采取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对于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在总结近年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取消了繁杂的管理手续;但对于可能引发资金流入的外保内贷 (担保履约后形成外债),坚持进行适度的规范和限制,如此类业务仅限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领域。

  赵庆明指出,通过对内保外贷的调整,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有利于发挥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支持。

  作者: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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