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热钱”背后的非法融资

方迎定 | 2014-02-10 09:24 1221

《支点》记者 方迎定  近几个月充满争议的出口数据,佐证了热钱借助经常贸易渠道流入内地的事实。个别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通过&

《支点》记者 方迎定

  近几个月充满争议的出口数据,佐证了热钱借助经常贸易渠道流入内地的事实。个别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通过“转口贸易”进行“假转口真融资”的逃套汇活动。在企业非法融资的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不容小觑。贸易金融专家,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分行副行长孙天宏最近接受《支点》记者采访,对“假转口真融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商业银行在转口贸易信用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危害进行了分析,并为本刊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案例。

  《支点》:您指出热钱流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能否解释什么是“转口贸易”,以及假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是如何操作的?

  孙天宏:转口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货物直接从国外运抵另一国外进口商,从中赚取买卖差价。借转口之名,进口商品没有进入境内,无需报关 ,得以避开外汇局严格的进口付汇核销系统。

  融资性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开证金额和付款期限有一定规律 。企业一般是周期性循环开立大额信用证,且付款期限较长 ,明显超过正常的商品流转周期。由于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需到外汇局备案,企业通常开立期限为60至 89天的远期信用证来避开外汇局监管。

  企业以假合同虚构贸易背景,有的合同简单得只剩下货名、金额、付款方式、转口地,有的连合同号都没有,但进出口合同又都有买卖双方签字,具有表面真实性。

  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条款内容的描述是相当严谨和慎重的,这关系到货款及产品质量。但在融资性信用证中,一般只要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不要求受益人提供商品检验证书、产地证、保险单等重要单据,有的连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也没有,只需提供买卖双方的货物收据。

  企业通常是用滚动式开证来维护资金的周转 ,用新证的融资去归还旧证 ,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假象,骗取银行信任,开出更多的融资性信用证,以此变相筹措长期资金 ,达到短债长用的目的。当这种滚动无法继续时,企业失去了新的资金来源,长期隐藏的问题就会立即爆发,结果便是信用证到期,企业无力还款,银行被迫垫款。

  《支点》:这种虚假的转口贸易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孙天宏:利用转口贸易融资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中国国家银行的信誉到境外举借外债,变相扩大短期外债的规模,并利用国内外的利差及本外币的汇差套利进行投机。

  由于境外押汇利率较低,押汇后所得款项可以在境外周转使用, 如投资房地产、炒作证券和期货、弥补亏损或汇回国内结汇成人民币,解决国内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待信用证到期后再购汇汇到境外。这样既减少了利息支出,又逃避外汇监管,一举两得。由于资金用途不当,管理失控,发生亏损的几率极大。若企业到期无力偿付,开证行将面临被迫垫款的窘境,形成难以收回的呆账,信用证风险就变为现实。

  企业在外汇局反映的核销率偏低。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转口贸易的付汇核销凭出口收汇证明办理,转口贸易往往以先收后支形式进行,收入采用汇款,支出采用远期信用证。由于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在境外贴现时要扣除贴现息和各种费用,企业收入汇款的金额总要少于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所以长期以来总有一部分外汇资金不能通过外汇局核销。

  《支点》:商业银行在转口贸易信用证管理上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

  孙天宏:个别商业银行出于竞争的动机,片面追求拓展业务,忽视了合法合规经营。还有少数商业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为提高结算量,获取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对无贸易背景的转口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支付风险认识不足,事前监督不严,抱着侥幸心理,放松对信用证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与此同时现行国际业务管理模式制约着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监管。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国际业务部负责信用证条款的把关、对外开证、审核单据 、提示不符点并对基层行书面确认的信用证进行对外承兑,不承担市场风险;基层行客户经理负责市场调查、 接单初审、受理开证申请。基层行承担对外付汇的义务 ,实际上完全承担了信用证项下的风险。

  由于这些基层行经办人员对外汇法规、 国际惯例普遍存在不够熟悉的现象,经验不足,操作不规范,虽掌握客户第一手资料,但业务水平有限,对风险判断不足,加上他们还承担着拓展业务压力,为开拓市场而往往放松了对信用证风险的审查。而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虽熟知国际惯例、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但对客户基本情况、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只是审核单据表面真实性,对基层行受理开证的业务风险难以进行实质性控制,而且转口贸易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使银行更加难以把握 。

  《支点》:实务中,银行应如何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融资风险?

  孙天宏: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文)对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项下的收汇作了严格的规定。

  其次,重视对第一偿债来源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信用证申请人的了解,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的最新动向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

  三是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资金流监管。如果转口贸易项下三方联手利用该贸易模式融资,境外预付款汇入后由于资本逐利本能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或因竞争压力被长期挪用,开证行都将面临信用证垫款风险。

  最后是重点核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银行内部应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资金的真实性核查制度,审核内容应重点核查与进出口合同相关的有效商业单据,以及各单据之间的匹配性、关联性、合理性。

  归根结底,转口贸易不应背离其贸易本身的内涵,一旦转口贸易项下的融资缺少相应的贸易背景,相关法律追溯的基础就不存在。(支点杂志2013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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