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补贴式营销 涉嫌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金融补贴式营销新年前火爆一时,日前,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因违规销售基金,遭浙江证监局责令限期改正,这是官方开具的第一张互联网金融罚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补贴式营销新年前火爆一时,日前,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因违规销售基金,遭浙江证监局责令限期改正,这是官方开具的第一张互联网金融罚单。
不当宣传推介
涉嫌违规承诺收益
2013年12月9日,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推出一项名为“数米胜百八”的基金销售活动,称消费者在12月9日至31日的活动期间内,凡是参与该项活动并将活动信息分享给好友,即可获得相应数量货币基金份额,投资收益率最高档可达到8.8%。浙江证监局认为,数米公司存在对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宣传资料中有“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率”等不当用语等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数米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当宣传推介,“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率”涉嫌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二是片面强调基金高收益,产品推广活动中却无相应风险提示;三是涉嫌违规对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第57、7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数米公司宣传页面上有关投资者根据不同购买额度可享有最低8.4%、最高8.8%年化收益率的表述,涉嫌向消费者违规承诺高额收益,其相关表述对消费者的投资行为可造成明显的误导性干扰。
风险揭示不足
有违审慎经营义务
一般而言,基金预期收益越高,风险也越大。鉴于基金产品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特性,基金销售机构在披露基金信息时,应遵从完整性原则,在说明收益特征的同时,必须对其风险属性进行充分、完整、明确的揭示,保证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数米基金在宣传推介活动中,出现了片面强调基金高收益而风险揭示不足,甚至缺乏相应风险提示的行为,有违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义务。为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投资人的权益,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宣传材料为书面介质的,风险提示函应有足够平面空间予以显示;在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等宣传介质上,应当留有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以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其他情况下,相应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基金管理人等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高年化收益率
完全不具备可持续性
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是相匹配的,依据金融市场客观规律,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不可能一直高位运行,传统销售渠道近5%的收益率接近公募基金绩效能力的边界,而以数米基金为代表的多个基金销售公司为冲击年底销售规模,借由互联网销售平台,纷纷打出8%、9%甚至10%的高年化收益率以招徕投资者,这完全不具备可持续性。
在“数米胜百八”活动中,投资者须达到购买一定额度、持有满30天及分享给好友这些条件,才能获得由货币基金收益和分享奖励构成的收益率。一般而言,这种高于常态收益的部分,多是互联网销售平台通过自身的补贴来兑付对投资者的收益承诺。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能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而数米基金为招徕投资者的参与,对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不正当、不公平竞争行为,扰乱了行业竞争秩序,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去年年末愈演愈烈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以补贴来维持高收益率的行业乱象,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有悖于金融业态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埋下危机和隐患。《管理办法》亦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