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过度解读“外汇新规”的反腐意义

2014-01-03 17:061235

而美国早在1977年就制订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企业向国外政府行贿,而非本国官员的海外腐败问题。笔者亦不妨在此善意地将《办法》的修改视为启动海外反腐的信号。

  深论

  刘国强(四川外语学院教授)

  日前,国务院公布新修改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其中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申报为新增内容,也是最受人关注的内容,它被许多媒体解读为拉开海外反腐序幕的重要信号。但笔者认为,不必过度解读其反腐意义。

  首先,这一政策修改的着眼点是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以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从国际范围看,这一政策其实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常规,并不是为了承载反腐重任。国家外汇局官员明确表示,“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该数据也不能作为这些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显然,外汇局不是反贪局,把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与反腐败工作混为一谈,确实是表错了情,会错了意。

  其次,仅仅依靠涉外经济交往中的资产申报来解决海外腐败问题,那还远远不够。不可否认,新《办法》对官员向海外转移资产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如果它真能落实,哪怕是由外汇局掌握中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情况,至少在心理层面上,对那些用对外经济交易方式进行腐败者产生震慑力,同时,它也使具体交易更加规范有序。但从反腐的意义上说,它能起到的作用却很有限。国外银行账户不能随意查询,资产也有多种形式,对外金融资产申报并不等于申报者的全部境外资产,这一申报无法保证官员如实告知海外资产情况。如果政府真要下决心进行海外反腐,这样的申报政策调整,恐怕连毛毛雨都算不上。

  海外反腐,根子仍在国内,在于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限制。我们可以对照俄罗斯和美国的情况:俄罗斯最近大力治理海外腐败,普京向国家杜马提交的法案规定,禁止官员和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房产,以及在境外的外国银行拥有账户、外国发行的国债和股票,包括外国证券,政策不可谓不严苛,但专家认为,短时间仍难奏效。而美国早在1977年就制订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企业向国外政府行贿,而非本国官员的海外腐败问题。

  媒体关注这一政策的反腐意义,是媒体议程设置功能的体现。海外腐败问题为害严重,裸官现象让民生怨,必须大力惩治。近期的反腐新政使人们对此心怀期待,希望政府能有切实的举措进行治理,以不负民望。笔者亦不妨在此善意地将《办法》的修改视为启动海外反腐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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