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多项违规经营遭保监会处罚超百万元

2013-12-16 13:28 47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罚〔2013〕16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险)  住所:北京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罚〔2013〕16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险)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通朝大街323号顺华商务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维功

  当事人:徐鹏翔

  身份证号:11010819691115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财务副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

  当事人:安芸

  身份证号:13010319781222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财务部会计核算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

  当事人:高文闽

  身份证号:35040319691228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综合开拓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当事人:刘明东

  身份证号:12010419700106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销售策划和支持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吉莲

  当事人:运献萍

  身份证号:41090119671215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个人客户理赔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市区中原路

  当事人:赵威

  身份证号:21010519580805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团体客户理赔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

  当事人:庞柏青

  身份证号:37010219610314XXXX

  职务:时任阳光产险网电销事业部总经理

  住址:济南市天桥区东杆面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光产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阳光产险、徐鹏翔等7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产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违规冲减手续费

  2011年11月,阳光产险财务部要求分公司“清理未来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手续费”,在未提出清理的真实性要求,也未审查手续费真实性的情况下,授权各地分公司直接在财务系统中手工做账冲减,冲减金额7956.87万元。2012年,为满足手续费实际支出的需要,财务部再次放开财务系统手工记账权限,同意分公司对上述已冲减手续费自行重新入账,重新入账金额6964.43万元,其余992.43万元中,确定无需支付的手续费金额183.94万元,尚未做账务处理的金额808.49万元。以上情况证明,2011年底冲减了有真实业务支付需求的、不应冲减的手续费。上述行为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一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约8000万元(税前,下同),对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产生了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由时任财务部会计核算处副处长安芸(主持工作)提议、时任财务副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徐鹏翔批准,共同组织实施,二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据实列支2011年度成本费用

  阳光产险未据实列支2011年度成本费用,包括绩效工资10743.55万元(含少量2010年工资费用)、基业长青奖金1012.19万元、审计费等费用592.54万元,导致2011年阳光产险利润虚增12348.28万元,财务报表无法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

  时任财务副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徐鹏翔、时任财务部会计核算处副处长安芸(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综合开拓业务费用列支不真实

  截至2012年8月,阳光产险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支付2011年1至10月综合开拓业务(阳光人寿代理的产险业务)相关费用共计710.6万元,均以内容为“培训费”的发票报销。经查,上述费用真实用途并非仅为培训,实际包括向阳光人寿支付的奖励、培训、单证、海报、折页等费用。

  时任综合开拓部总经理助理高文闽(主持工作)、时任财务部总经理徐鹏翔负责签批报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篡改KOA公文档案

  2012年3月,为掩盖涉嫌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电销产品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阳光产险综合开拓部篡改了对阳光人寿营销员代为开拓电销产品予以费用奖励的10份请示,删除了反映违规行为的表述,并删除了部分重要审批节点及审批意见,妨碍了我会现场检查的正常开展。篡改申请由综合开拓部撰写,经过相关审批流程,由该部在KOA系统中对请示直接进行修改。

  时任综合开拓部总经理助理高文闽(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员工直销业务管控不严格

  经查,阳光产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分支机构直销员工绩效工资发放真实性进行监督管控,导致基层机构虚列员工信息、套取工资的违规行为较为普遍。抽查部分分公司情况以及公司2011年自查报告中均反映出虚列员工薪酬套取费用的问题。

  销售策划和支持部是员工直销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销售人员薪酬管理等事宜。时任部门总经理刘明东未尽严格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六、理赔管控不严格

  存在报案注销、立案注销和零结案后,重开案件审核不严格、案件估损管控不严格,以及理赔费用列支管理不严格的情况。

  时任个人客户理赔部副总经理运献萍(主持工作)、团体客户理赔部副总经理赵威(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七、电销业务管控不严格

  存在电销座席在公司规定的禁呼情形下仍向客户呼出的情况,公司对没有遭到客户投诉的骚扰行为不做处理。同时,在电销业务费用列支管控方面,缺乏对分支机构电销费用列支科目、用途及其真实性的监督,分支机构普遍存在电销费用列支不真实的问题,至检查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网电销事业部负责电销管理以及电销费用政策制定、管理、核算和监督等,时任网电销事业部总经理庞柏青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涉案部门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阳光产险违规冲减手续费,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安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阳光产险未据实列支2011年成本费用,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安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阳光产险综合开拓费用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高文闽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阳光产险篡改KOA公文档案, 妨碍现场检查正常开展,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高文闽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五、阳光产险员工直销业务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刘明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六、阳光产险理赔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运献萍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赵威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七、阳光产险电销业务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庞柏青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情,问诊)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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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阳光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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