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信用证单据条款防范货物质量风险
信用证业务的特色决定了开证行必须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而不管货物质量怎样。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要求一份正本提单通过快递或随船给进口商,同时为达到此目的可要求将快邮收据或船长证明作为提交单据的一部分。
先看一则案例:进口商A公司以信用证方式达成一笔交易,单据交到开证行柜台、经开证行确认单证相符,A公司到银行付款赎单并凭以提货,提货后才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严重不符,并将直接影响到相应出口合同的履行,遂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开证行断然拒绝,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这则案例道出了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最大的风险———进口货物质量风险。
信用证业务的特色决定了开证行必须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而不管货物质量怎样。虽然,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之外凭合同,通过双方协商、仲裁或法律等程序解决,但在这一过程中,必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最终也未必都能使问题圆满解决。由此,进口商事先采取一定措施,开证时利用信用证单据条款对货物品质风险进行防范,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求出口商提供检验证书。
这里的“检验”,不仅包括对出口商交付或拟交付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鉴定,对某些货物,还包括根据法律或法令规定应进行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可以说,检验证明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数量和包装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也是买方在纠纷产生时提出异议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进口商可以根据具体业务,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检验证书,同时为确保各类检验证书真正发挥作用,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还需对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证书的出具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可指定SGS(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OMIC(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LLOYD’SSURVEYOR(英国劳氏公证行)等国际知名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
二、要求一份提单先行寄送进口商。
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要求一份正本提单通过快递或随船给进口商,同时为达到此目的可要求将快邮收据或船长证明作为提交单据的一部分。此种做法对进口商有以下两点好处:
(一)、进口商可凭从快递公司或船长那里收到的一份正本提单,先行提货并检验,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在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如单据中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可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或拒绝承兑,为进口商其后依据合同与出口商解决货物品质问题争取主动。
(二)、进口商可避免向开证行申请开具提货担保函所面临的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尤其涉及近洋运输时,经常会发生货物比单据先到的情况。这时为避免产生滞港费,进口商通常会向开证行申请开具提货担保函,凭以向船公司提货。而开证行一般会要求进口商承诺,无论将来收到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放弃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权利,这就使进口商面临货物质量不佳而又无从拒付的风险,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份提单径寄条款,避免了这种情形的出现。
三、装船通知副本及传真回执。
在进出口贸易中,尤其是涉及大宗货物交易时,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要求装船通知副本及传真回执作为付款的单据之一,以约束出口商在装船后,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进口商。进口商可根据通知中的有关细节如承运人、船名、航次、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等情况,向伦敦海事局等海事机构调查核实船踪、货名、数量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优势互补,以保证货物质量。
在国际贸易中,每一种结算方式各有其优缺点,进口商可以依据具体交易特点,将不同结算方式灵活搭配使用。众所周知,出口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出口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运合同规定的货物,如出口商做不到,担保银行将予以赔付。进口商可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要求出口商向指定银行提交履约保函,这样做可使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与出口方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同时生效,以达到防范货物品质风险的目的。
可以说,以单据条款来约束出口商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是信用证项下进口商保护自己惟一可采取的措施,进口商务必须引起重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却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进口商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开证时单方面加列类似条款,出口商有可能以违反合同为由拒绝接受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