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最新制定的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天津市地方标准。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会议还研究了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市长黄兴国28日上午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送审稿)》,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常务副市长崔津渡,副市长尹海林、曹小红、王宏江、宗国英、何树山、孙文魁出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就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出总体要求、发展目标、扶持政策等,并对加强组织实施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向科技型、服务型、外向型、规模型、集约型发展。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该管的管起来,把该放的放到位,放开领域、放宽准入、放权市场,消除壁垒,放手搞活,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意见稿》,制定好相关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真正把各项政策落实好、用到位。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最新制定的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天津市地方标准。《规定》共六章30条,结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煤炭购销、储存、使用中的质量标准、环保措施、管理机制和违法处理等,重点强化了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对严管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经营性煤炭堆场设置、用煤单位燃煤排放、储煤场地扬尘污染等作出明确规定。
会议指出,搞好煤炭质量管理是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对大气污染进行综合施治、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性煤炭堆场、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监管,抓好节约用能、清洁生产工作,严格查处销售劣质煤的行为。要把好用煤环节的监督检查关,严格执行地方质量标准,切实发挥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职能作用。要抓好舆论宣传,提高政策和标准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本市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有农业的区县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全面推进农村“三权”等抵押融资工作。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撑体系,加快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着力解决“三农”融资难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活力。会议强调,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要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搞好试点工作,全面确权、准确确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真正实现利民惠民。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共五章60条,对本市绿化工作进行了规范,突出了绿化规划的引领作用,确定了科学的绿化建设原则,明确了绿化建设责任与指标,规范了外环绿化带、自然保护区、绿道和郊野公园建设,进一步明晰了养护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19个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市将编制46个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此次修订完成的第一批预案涉及地震、大面积停电、生活必需品供给、除雪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燃气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等。
会议还研究了深化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