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可针对三类机构设三级费率
编者按: 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日发表署名文章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似乎暗示着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在即。应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进一步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编者按: 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日发表署名文章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似乎暗示着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在即。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未来应建立怎样的保险机制?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又应该建立何种处置机制?围绕这一话题,《证券日报》本期邀请两位专家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同时,希望业界有识之士踊跃来稿畅谈看法。
存款保险可针对三类机构设三级费率
我国市场上缺少对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的快速处置机制。要高度重视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并要注意有可能引起的“存款搬家”现象等。应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进一步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宗良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宗 良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未来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关键所在。保护金融市场平稳有效运行又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标志着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有望在近期择机实施,这为保护金融市场提出了具体有效的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意义重大。
金融市场涉及几个重要环节: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以及问题机构的处置与市场稳定。《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部分银行可能因利差收窄、利率波动风险加大而陷入经营困难,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权利,有效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充分竞争,既让高风险或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及时顺畅退出市场,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又让金融机构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经营,并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提供一个市场化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平台,妥善解决问题金融机构,避免政府被动救助。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处置问题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国际上一般分为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种类型筹集存款保险资金。其中,单一费率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保险费用,优点是相对容易设计、实施和管理,缺点是不与银行真实风险水平相对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扭曲风险激励机制;风险差别费率则是按照银行的真实风险水平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用,其优点是可以有效解决风险激励扭曲问题,缺点是操作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条件。目前,美国、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渐采取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对我国而言,保费采取简化的风险调整差别费率、以受保存款为基数按季度、分币种计算比较适宜。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存在着系统性差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等现实情况,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较为可行,即将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三个层次,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率区间。
考虑到历史延续性,存款保险的初始资金不宜全由市场主体全部承担,可考虑由财政部和央行的注资以及金融机构的首期保费共同构成。对存款保险基金设定一个适当的目标规模值,当基金规模达到该值时,停止征收保费或适当下调费率。基金的投资渠道以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为主,适当考虑高等级金融债以及银行存款。
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着力加强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比较而言,存款保险机构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降低央行和政府的处置成本。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处置破产银行时,一般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运用“收购与承接”等市场化的处置方式,通过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促成其购买倒闭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置。对于部分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还采取“过桥银行”策略,先直接接管再择机出售。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FDIC 则与美国财政部、美联储联合实施救助,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优先股形式注资,并按一定比例分担资产损失。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将为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提供良好的条件市场,是一个市场化的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难点。
有市场就会有退出,没有退出的市场就不是完善的市场。既然做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规律办事。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监管机构可以使用破产、重组等多种手段解决危机银行的问题,有时被迫救市。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同时还会形成一种非市场化的依赖。这无疑会降低市场资源的有效性,进而使资源配置产生扭曲。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应解决国家信用担保向市场信用担保转变的问题,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使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运行符合市场规律。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综合考量、准确定位。我国市场上缺少对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的快速处置机制。要高度重视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并要注意有可能引起的“存款搬家”现象等。应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进一步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